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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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比较

10级会计电算化一班戴然然

指导教师:李炳先

摘要文化是每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源泉,是一个国家先进程度的标杆。税收文化是以税收为承载基础的人类税收文明的总括,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等各种各样不同的特点,其核心是税收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税收的基本认识和看法,它可以支配人的行为和信念,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对于税收文化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扩大我们的视野,利于进一步提高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全面地审视税收制度是否符合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未来发展,以提高人们的素质和民族的创新能力。本文从税收文化的定义出发,介绍了中西方传统税收思想,重点比较了两者的异同,最后总结了中西方不同的传统税收思想对我国税收文化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西比较;税收文化;税收发展

目录

1.前言 (1)

2.中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发展 (2)

2.1 中国税收起源 (2)

2.1.1 税收概念 (2)

2.1.2 中国税收萌芽阶段 (2)

2.1.3 古代税收的发展 (3)

2.1.3.1 秦朝 (3)

2.1.3.2 秦、汉 (4)

2.1.3.3 隋、唐 (4)

2.1.3.4 宋、元 (5)

2.1.3.5 明、清 (5)

2.1.3.6 小结 (6)

2.1.4 近代税收的发展 (7)

2.1.4.1 民国时期的税收发展 (7)

3.西方传统税收文化的发展 (8)

3.1 古西欧的传统税收 (8)

3.2 西方税收发展的四个阶段 (9)

4.中西传统税收异同点 (10)

5. 结论 (12)

文献 (13)

致谢 (14)

1.前言

本文研究论题是中西传统税收文化的比较,通过税收文化的比较来了解中西税收文化的差异,以及在这种差异下的税收收入的对比。在比较的过程当中,找到适合现今社会大环境下税收制度。

2.中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发展

2.1 中国税收起源

2.1.1 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从概念上不难理解,税收是国家权力工具的一个衍生产物,当权者运用国家权力,对其公民(古时还存在周边的附属国,诸侯国等)进行强制性的征收,而并非其自愿上交给国家的财产收入,运用这些收入,当权者来对国家进行治理、建设、发展,情况好的,可以为百姓带来福祉,使得民众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富足,繁荣昌盛。若当权者是“昏君”,则国家动荡不安,百姓受尽磨难,苛捐杂税徭役繁重,叫苦不迭。怎样才能将税收与民生进行一个很好的融合这是当权者一直在致力于研究的问题。

2.1.2 中国税收萌芽阶段

国家这个概念产生之始,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贡——献东西给上级,古代臣下或属国把物品进献给帝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了。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

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

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2.1.3 古代税收的发展

2.1.

3.1 秦朝

夏朝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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