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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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八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

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

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工作职权

第九条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

(二)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三)组织制定与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四)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负责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对不适宜的人选,应该提出不同意见。如提出意见未得到采纳,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十)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十一)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财务总监对省国资委负责,并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报告工作采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分为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月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月工作开展情况。

(二)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事项。企业出现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意见未被采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包括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检查、专题调研、财务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专项报告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

章联签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进行联签:

(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

(四)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

(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

(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二十条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规定;

(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五)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管理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由省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财务总监实行初任试用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行职务的,正式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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