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规定及港口国检查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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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规定及港口国检查应对策略
詹振(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天津,300450)
【摘要】本文在归纳总结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有关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港口国检查常见缺陷,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港口囯检查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gulations of IMO/ILO convention and the law’s of China about the Hours of Work and Hours of Rest for seafarers, analysi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Port States Control on it, and give some advices on how to take measures to avoid these deficiencies.
[Key Words] MLC2006 work hours rest hours port state control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2010年4月3日晚,一艘大型散货船在澳大利亚度假胜地大堡礁海域触礁搁浅并引发燃油泄漏,该国总理陆克文亲赴现场视察,引起了世界的关注。经调查,该轮值班大副在事故前38小时内仅休息3个小时,疲劳驾驶被认为是导致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后,澳大利亚AMSA和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加强了对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港口国检查,导致船舶因此类缺陷被滞留的比例大幅上升,给船员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一、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
(一)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3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了定义。涉及船员工作休息时间的公约,主要来自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两大组织制定的公约。其中,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已实施的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等;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实施的有《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等。另外,即将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综合有关国际公约基础上,对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在船工作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等,为各成员国制定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提供了立法依据。
(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海员值班规则》第十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定义与国际公约一致。涉及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大批准施行的《劳
动法》;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船员条例》;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要满足以下两点:一是我国航运企业在得到劳动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施行以年为周期、每日工作8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对船员星期六、星期日的休息,给予补休或予补偿;
二是船东及船长在涉及船员工作休息时间方面,可按照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海员值班规则》第八章要求执行,防止船员疲劳操作。其具体要求为:(1)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在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在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2)船长按上述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对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超过3个时间段的例外,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3)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休息时间的,应当给予补休。(4)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直至情况恢复正常。情况恢复正常后,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5)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舶应当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进行记录,并制作由船长或者船长授权的人员和船员本人签注的休息时间记录表发放给船员本人。(6)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编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指南,并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
二、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方面的常见缺陷及其对策
(一)常见缺陷
尽管STCW公约、MLC2006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以及很多航运公司的体系文件对船员在船工作或休息时间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但由于船东或船长对公约法规理解的不透,执行的不够,在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的安排上,存在问题,给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其常见缺陷如下:
《工作安排表》未包括船旗国主管当局关于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工作安排表》未使用国家主管当局制定的标准格式且未在船上张贴;海员未保持有及时更新的日工作时间或日休息时间的记录;根据船上其他记录,如航海或轮机日志,发现有违背最长工作时间或最短休息时间规定的现象;海员超时工作未安排补休或未支付加班报酬;海员因超时工作而显得十分疲劳;年龄在18 岁以下海员的工作时间不符合船旗国规定;国际航行船舶的《工作安排表》未使用英语和海员工作语言填写。
(二)主要对策
1、加强培训,提高船员对公约法规的理解能力。一要组织力量编写培训教材。编写教材时,要把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目的与要求写清楚,把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不统一之处区别开来,把船东履约要点、船舶履约要点写明白,让船长和船员真正理解公约法规,懂得公约法规适用范围,自觉地做好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避免港口国检查出现缺陷或不符合项。二要加强船员管理人员知识能力培训,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培训机会,以便在船舶需要岸基支持时能给予针对性的指导。三要加强船东和船员履约意识培训。要让船东和船员明白履行公约,既是国际社会对船员的关爱,也是对规范船东经营环境、提高船东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尤其是按照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安排好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可以有效地避免船员疲劳工作,为船舶安全提供更多保障,符合船东和船员根本利益,因此要变被动履约为主动执行公约法规。
2、自查自纠,提高船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一要掌握自查方法,比如采取追根溯源法,经常性地检查《MLC2006》符合声明第I 部分和第II 部分、工作安排表、上船协议书、航海和轮机日志、工作休息时间记录等文件中的缺陷,分析引起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纠正;二是要掌握自查要点。比如,①核查工作安排表是否包括船旗国主管当局关于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②工作安排表是否使用体系文件的标准格式,并已在船上公共场所张贴;③船员是否保持有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副本并签字;④检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确认船员工作是否符合最长工作时间或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⑤检查船员超时工作有无安排更多的休息时间;⑥通过现场交流,检查船员是否存在因超时工作而过于疲劳现象;⑦查看记录是否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
3、加强督查,船岸互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船员是国际海运业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海上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一员。无论是已经实施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还是即将实施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船员能“体面劳动”、“体面就业”。作为船东或成员国,要主动带头执行公约和法律法规,懂法守法,并充分利用好港口国监督机制、船东内部管理机制和综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