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奖发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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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奖发放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完善考评机制,强化综合考核评估,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参照兄弟县市做法,决定自2015年起,结合全市公办学校已实施的教职工绩效工资,进一步统筹设立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奖。特制订本办法。
一、年度绩效考核奖统筹数
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原已下达的专项总额度作为统筹数,高中阶段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的统筹数,在绩效工资中统筹设立年度绩效考核奖。今后若有递增的,则相应增加统筹。
二、年度绩效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考核为先的原则。年度绩效考核奖必须以绩效考核为前提,按考核结果发放。未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均不得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
(二)坚持绩效为重的原则。全市不同学校之间,同一学校内部人员之间,均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适度拉开奖励的额度。各学校的奖励总额度由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下达,各学校的内部考核发放办法须报局审核备案。
(三)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局成立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学校层面的年度考核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学校也要成立考核小组,制订和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考核程序、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要公开透明。
三、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一)局对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
局以上一学年学校集体工作考核结果和局全体班子成员、科室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学校一年来工作的综评联评结果为基本依据,再结合上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联奖惩的有关情况,确定各直属学校和镇乡(街道)中心学校的绩效考核等第。学校集体工作考核细则和相关综评联评办法另行公布,上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原则依照每年度局下达的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执行。
考核按镇乡(街道)中心学校系列、普职高学校系列和其他直属学校(幼儿园)系列分类设奖,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确定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各系列一等奖单位比例一般不超过20%,二、三等奖不设定名额比例。
若在上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出现党风廉政、计划生育、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原则上直接定为三等奖。
(二)局对学校干部的考核
所有局任命学校干部的考核,统一由局按《诸暨市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工作和学校干部考核办法》负责考核,确定相应等第,核发考核奖。
(三)学校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
教职工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以上一学年的学年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教职工的学年考核由学校按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要求和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四、年度绩效考核奖分配办法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全市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奖的总额下达到市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管理,并与各学校的考核结果挂钩发放。各学校应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考核奖总额度及经局审核的考核发放办法,确定不同考核等次人员的考核奖发放额度。局任命的学校干部考核奖,由局整合原学校干
部考核规定统筹发放,不参与校内分配。
(一)学校考核奖发放系数。
一、二、三等奖学校的奖金发放系数分别为1.15、1和0.8。
(二)学校考核奖发放基数。
假设考核奖发放基数为x ,则其计算公式为:
8.015.1⨯++⨯-=三等奖学校总人数二等奖学校总人数一等奖学校总人数总额度局任命学校干部考核奖学校绩效考核奖总额度X 其中,学校总人数中不包括局任命学校干部人数(下同)。
(三)各学校(单位)考核奖总额度。
学校考核奖总额度=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奖总额度+教职工考核奖总额度。其中,教职工考核奖总额度=总人数×发放基数×等第系数。
(四)不同考核等次人员的考核奖额度。
各学校根据局下达的考核奖总额度及经局审核的考核发放办法,确定不同考核等次人员的考核奖额度。考核优秀人员与考核合格人员之间的考核奖系数差距一般控制在0.1—0.2之内,基本合格人员的考核奖按合格人员考核奖的一半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考核奖。
(五)考核奖发放有关规定。
1.本市公立学校之间调动人员由调入学校依据其上一学年的考核结果和原学校的考核等第全额发放。调往本市行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市人社局相关文件执行。
2.当年就业人员(含调入人员)根据其本年度的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发放考核奖。调往民办学校、外县市和当年解聘、亡故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由原学校计算发放考核奖。当年退休的人员,工作不到半年的按半年发给,超过半年的按一年发给。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考核奖:
(1)离职学习6个月以上的;
(2)累计旷工5天以上;事假20天以上;病假6个月以上的;
(3)当年受政纪记过以上、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上一年受行政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
(4)党员除名或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5)因个人原因出现上级对系统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形的。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发一半考核奖:
(1)当年受政纪、党纪警告处分的;
(2)因个人原因造成上级对系统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分情形的。
5.根据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除前已明确的情形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实际工作时间发给考核奖:(1)按规定享受哺乳假的(哺乳假与产假不同,产假全发);
(2)事假20天以下的;病假6个月以下的;
(3)离职学习未满6个月的;
五、考虑到规范管理和优化考核的双重需要,高中段学校核定预算内人均考核奖统筹部分,除用于本项统一考核外,其余部分仍保留设立为办学质量(发展业绩)考核奖,根据各校考核结果与可发额度,按实发放。
六、本办法自2015年度起试行,由局党建室负责解释。去年实施的局校岗位目标责任制并联考核制度予以终止。若本文件精神与市人社、财政等单位其后所发之文件精神发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诸暨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