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⑶项目全套施工图纸。
2、审查资料,核准建筑面积;
3、填写《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书》并进行网上联审联批;
4、送达《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5、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发放《征收民用建筑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书》。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5、其它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内计费字[2002]1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作伤亡的重要手段。
凡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四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标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3)敏感性调整系数(4)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中项中标2签证费中项中标(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中项中标(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中项中标二教育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中项省标4普通高中、中专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内价费发(1999)70号、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内发改费字(2007)1809号、内发改费字(2015)1116号中项省标5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14)21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内计费字(2000)373号、内教财发(1999)17号、内发改费字(2016)1190号、内发改费字(2015)1165号、内发改费字(2015)599号、内发改费函(2011)415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发改价格(2010)955号、内发改费字(2011)2732号中项省标6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费(仅限鄂尔多斯)缴入地方国库教基二厅函(2012)17号、内财非税函(2016)681号、鄂府发(2015)80号、鄂财非税字(2018)56号中项省标7蒙文教材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费字(2013)1888号省项省标8国际生学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费字(2003)623号省项省标三公安▲9证照费(1)外国人证件费(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中项中标①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中项中标②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中项中标③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中项中标④出入境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中项中标⑤旅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中项中标(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中项中标①因私护照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2000)293号中项中标②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8)9号中项中标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中项中标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中项中标⑤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中项中标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中项中标(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中项中标①户口簿中项中标②户口迁移证件中项中标(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中项中标▲(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中项中标①号牌(含临时)中项中标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中项中标③号牌架中项中标▲(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中项中标▲(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中项中标10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中项中标11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缴入地方国库(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中项中标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中级、初级)缴入地方国库内计费字(2001)1202号、内发改费函(2011)617号、内发改费字(2005)1505号省项省标13劳动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内价费发(1997)44号省项省标五民政14殡葬收费(注: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缴入地方国库(1992)价费字249号、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中项省标六国土资源▲15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中项中标▲16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中项中标▲★17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项中标▲18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中项中标七住房城乡建设▲19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项省标▲20城镇垃圾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872号中项省标▲2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税(2015)68号、内价费字(1995)第1号、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中项省标八交通▲22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内发改费字(2014)1684号中项省标九工业和信息化▲2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中项中标▲24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缴入中央国库信部联清(2004)517号中项中标十水利24▲25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内财非税规(2015)18号中项省标十一农牧▲26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中项中标(1)田间试验费(2)残留试验费(3)药效试验费▲★2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中项中标十二卫生健康28鉴定费(1)医疗事故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内发改费字(2004)996号中项省标(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中项省标(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内发改费函(2013)344号中项省标29社会抚养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务院令第357号中项中标十三人防办▲3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中项省标十四法院▲31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中项省标十五市场监管▲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内财规(2001)312号、内计费字(2001)1275号、内发改费字(2018)1662号.中项省标十六财政33财政票据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70号令中项中标十七药品监督▲★34药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内发改费字(2019)773号(1)新药注册费中项中标(2)仿制药注册费中项中标(3)补充申请注册费内发改费字(2019)773号中项省标(4)再注册费内发改费字(2019)773号中项省标(5)加急费中项中标▲★3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内发改费字(2019)773号(1)首次注册费内发改费字(2019)773号中项省标(2)变更注册费内发改费字(2019)773号中项省标(3)延续注册费内发改费字(2019)773号中项省标(4)临床试验申请费中项中标(5)加急费中项中标十八仲裁委▲36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中项中标十九科技▲37专利收费缴入中央国库《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中项中标二十林草▲38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内政发(2012)8号中项省标二十一各有关部门39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另见自治区考试考务费清单中项省标40培训费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省项省标标注▲的收费项目为涉企收费、标注★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于征收。
内蒙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内蒙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的地下室、地下防空洞、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等建筑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地下室和地下防空洞
地下室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地下防空洞建筑面积按照实际挖掘面积计算。
2.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
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建筑面积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地下室建筑面积 = 所在楼层建筑面积× 地下深度系数
地下防空洞建筑面积 = 实际挖掘面积
防空楼、防空门、防空墙建筑面积 = 设计图纸规定的建筑面积其中,地下深度系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地下深度系数 = 地下深度(单位:米)÷ 3
四、结语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未涉及的问题,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完整版)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
(完整版)⼆类费⽤-⼯程建设其他费⽤计算⼯程建设其他费⽤计算⽅法⼀、建设项⽬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程建设其他费⽤计算⽅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法:采⽤分段累计计算(2)⼯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法:分档定额计费或⼈⼯⽇计费,采⽤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插⼊法计算)(2)⼈⼯⽇费⽤标准(3)施⼯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地费按建设项⽬所在省(市、⾃治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地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税、城镇⼟地使⽤税标准计算。
3、可⾏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法:分档定额计算或⼈⼯⽇计费,采⽤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3)⼯程咨询⼈员⼯⽇费⽤标准单位:元(4)⼯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法:以⼯程费⽤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1)建设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环境影响评价⼤纲、报告书编制收费⾏业调整系数(3)敏感性调整系数(4)按咨询服务⼈员⼯⽇计算建设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
(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 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 中项省标 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内价费 发[1997]72号,内发改费字[2004]16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中项省标 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内发 改费字[2005]71号 省项省标 内发改费字[2005]71号 中项中标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省项省标 内发改费字[2005]71号 中项中标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 费字452号
中项省标
[1992]价费字240号,内发改费字【2005】71 号,内发改费字【2006】1065号,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6、养犬管理服务费 7、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和安 防产品、安防工程质量监督 检验收费 三、司法 8.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中项中标 财综[2001]6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省项省标 内常发[2005]32号
49.诉讼费
管理权限
中项中标
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内发改费字 [2011]214号
十三、海关
50.进口货物滞报金 中项中标 [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十四、质检
发改价格[2008]324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财综[2003]58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 [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 [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 [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 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 中项中标 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 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 [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 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 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内发 改费字[2006]1448号,内价费字[1997]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文件要求,现将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办法。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收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0.5‰收取。
二、工程勘测和设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勘测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工程项目总估算额(第一部分)的1‰--3‰收取,具体收费金额由委托方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代理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委托招标机电设备总金额的1%向委托人收取。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样例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样例5)第一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1、六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面积计算标准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5%计算。
(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
3、新建除第(1)、(2)项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3%计算。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等级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等级确定。
注:本标准为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制定第二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陕西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05-12-1 8:50:15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 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转发四部委关于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局)”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内计费字[2002]1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作伤亡的重要手段。
凡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四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内政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执法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允许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造成了严重干扰,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的健康协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区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各盟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核审批责任。
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由盟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报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动发〔2003〕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2002〕110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防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和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少数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若暂定费用值与实际支出有较大出入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测算。
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的、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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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内计费字[2002]1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作伤亡的重要手段。
凡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
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四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的概算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具体收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2000元;盟市所在地城市(包括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每平方米1500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1200元。
第六条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建未建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缴纳25元,盟市所在地(包括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城市每平方米缴纳20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七条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实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八条人防主管部门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和使用权归人防部门所有。
第九条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动字[1999]1号)规定,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并严格遵守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