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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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象浅析
班级:建本101班学号:201003006 姓名:沈莎莎
[摘要]在法律理论的研究过中,存在着许多困惑,论战、比较不在同一层面上进行,低层次的范畴用以评判高层次的范畴等等,这一切都缘于我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法律现象三层面:理想法、文本法、执行法的分析,阐述了各层面法律现象的本质特征,立足点和价值标准。地位和作用以及三者的关系。
[关键字]法律现象;理想法;文本法;执行法
一、当今针对法律现象存在问题
法律现象研究既可以用于科学地阐述法的本质,又有自己直接的现实的功利目的;揭示法的本质或许有助于深刻认识法律现象,然而却不能代替法律现象本身的研究。如果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研究混为一谈.其结果只能是或者将本质视为现象,或者将现象视为本质,从而导致认识上的混乱与错误。因此,法律现象有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法学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现象和与法律有关的现象。针对法律现象,各国学者和理论流派都有自己的见解,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法律现象存在着一些混乱和困惑:
(一)在对于某一法律现象进行论战时,论战者不在同一层面上讨论问题。在针对法律现象进行论述时,不同流派学者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有的学者使用应然的思维方式,讨论理想状态中的法律现象;有的则利用现有法律框架作为价值标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使得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衍生出不同的理论体系。
(二)针对法律现象的法律研究不在同一层面上进行。在借鉴他国经验或者批判不同国度的法律理论,总是要进行比较研究。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的不同,在分析某一法律现象时总会以自国的法律执行与他国进行比较,或者以他国法律现象的混乱去指责该国的法律的缺陷,这样做是在不同法律层面上的比较,是不符合逻辑的方法。
(三)采用低层面范畴的结论评判高层面范畴的正误。法律现象是一个大系统,体统中各范畴地位、功用都是不同的,不容混淆。在我们的法律研究中,有的学者不以具体的法律现象来进行分析比较,反而用文本层面法律的结论去指责、批评理想层面的法律结论,往往存在主观地截断了它们对未来社会的指导和影响。
(四)将法律一个层面的认识用于所有层面。这种方法用于法律理论研究,有张冠李戴的嫌疑。使得理想法、文本法、执行法相互混
淆,存在难以合理调配适用的问题。
二、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鉴于法律现象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讨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法律现象时,应该从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一)法律的理想层面:理想法现象
法律的理想状态是法律现象的一个层面,以法律理想状态为研究对象的观点和构想,被称为应然的法律,即法律应该怎么样。也可称之为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它超越于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存在。向前指向未来,力图影响和引导现实法律的改善。理想法在针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中起到了指导和约束的作用。理想法的构建,立足于维护人类某些永恒的追求和利益。以自由、人权、理性、公理、正义等等来表述存在的法律现象。评判理想法的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它是否反映人类生活中美好的追求,是否能够使现有文本法律向理想的法律状态靠拢。二是看它在多大意义上能够指导立法,引导司法。
(二)法律的立法层面:文本现象
法律现象的另一个层面是指曾经存在过和现在存在着的法律,它是各个国家依据强制力确定的法律制度。它表现在一切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可称之为实在法、人定法等。文本法针对法律现象起着直接的约束、规制作用,是具体的法律规章。以文本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的直接目的是解析法律是什么,其立足点和研究方法是对事实的分析、归纳、总结。在法律现象的研究中,文本法是以真实为标准的,只要真实的、全面的反映历史或现状,便是实事求是、有科学价值的理论。与理想法不同,文本法对法律本质特征的界定结论只能说明法律过去或现在的内涵而不能用以指导未来的立法。
(三)法律的实践层面:执行中法
第三层面的法律现象是指执行中的法,即那些实际执行中被遵循的准则,即法院和其他执行机构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依据,实际中法,依赖多种因素,渗透了众多千差万别的执法者们的意志,其立足点和价值标准亦千差万别,个人利益、小集团的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在针对某一法律现象,执行中的法应当以文本法为依据,评判执行中的法的应然标准既是文本法的标准。在执法过程中要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以执法中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结论,其直接目的也是真实地了解执法状况,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评判这种理论仍然以真实为标准,只要真实地、全面地反
映历史或现状,便是实事求是、有科学价值的理论。但是这一层面的理论命题,如关于执行中的法的内涵:行政权力、地方保护主义、人情之类,不能作为评价理想法和文本法的标准,因为它是法律现象中最底层的范畴,其地位和作用主要是检讨自身,完善执法状况。
三、法律现象三层面的关系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论述,我们从三个层面认识到了法律现象的发展与理论框架,通过对法律现象三个层面的分析比较,我们看到各层面的法律现象是有区别的,他们本质特征不同,立足点和价值标准不同,其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但三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理想法现象的观点和结论,虽然根植于人类理性,但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对文本法现象、执行法现象的反思、总结、借鉴的结果。理想法的观点和结论的存在价值在于转化为立法者的观点。指导文本法制定,渗透到执法者思想中指导执法行为。文本法现象虽然主要体现在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得不考虑理想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得考虑执行法的情况,以便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文本法是执行法的依据,评判执行现状的价值标准;文本法的存在价值在于能在实践中得到执行;理想法作为意识转化为执行意识又影响着执行中的法。执行法受制于文本法和理想法,但是法律生命力在于法的执行;执行中的法律现象又引起文本法的修改和理想法的思考。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学习与分析。我学习到理想法作为法律现象高层次的法律范畴,文本法、执行法作为低层次的法律现象,他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的共存于法律现象体系中。在评价理想法时,评价标准应当是看它是否真实反映人类的美好追求,是否能用于实践,其效果是否能满足这些追求。在评价文本法时不能只看是否真实反映了当权者的意志,更应该看它在多大程度上遵照或接近理想法的原则,怎样在不违背理性法的原则又能体现自身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建立文本法。评价执行法时,应该依据该社会的文本法,根据文本法的可操作性情况来分析执行法的价值。
针对法律现象的三个层面,我们应该合理协调理想法、文本法、执行法之间关系,从三者之间关系来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根据具体法律现象来探讨其解决方案。在比较法律研究应该在同一研究对象上进行,评价理想法律的标准已经超出法律领略应在其他领域去寻找,高层次的法律现象可以统率低层次的法律现象,对于文本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