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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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海(水)监局、港务(航)监督、长江港航监督局:
为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的业务水平,现颁布《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请各单位自颁布之日起认真执行。
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
为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加强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提高申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组织
1、通过培训,申报员应能掌握有关危险货物基本知识和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申报要求,准确缮制各种申报单证。
2、为帮助申报员提高业务水平,有条件的港务(航)监督要积极组织和开展申报员的培训工作,同时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举办相应的培训班。
3、培训费用由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定。
二、申请和资格认可
1、需培训申报员的单位应提前30天向当地港务(航)监督提出书面申请。
2、港务(航)监督将依据下列条件确认申请单位和人员资格:
(1)培训人员所属单位是危险货物的生产厂或货代或具体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单位或者是船舶代理人;
(2)申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工作相对稳定。
三、培训要求
1、培训教材以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审定的教材为蓝本,各港务(航)监督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补辅助教材;
2、申报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
四、考核发证
1、各港务(航)监督根据培训情况定期组织申报员考试,也可就近联合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放申报员证书,不合格者在30天内申请补考一次。
2、申报员证书分货物和船舶申报两种,在证书中应有明确的标注,两者不能相互替代。证书编号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代表签发机关,后四位为证书顺序号,签发机关和对应证书编号见附录一。
3、申报员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审核一次,证书期满,重新办理考核换证。
4、申报员因故调动,可由具备申报资格的现单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五、登记和通报
1、发证机关在签发证书的同时,填写《申报员证书登记卡》(见附录二)存档,并做好年审和换证记录。
2、各证书签发机关应及时将证书发放、年审、换证和吊销情况通报各港务(航)监督。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