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定】论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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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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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

一、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述 (4)

三、现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5)

3.1 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 (5)

3.2 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问题 (5)

四、展开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6)

五、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途径 (7)

六、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建设的意义 (8)

七、结束语 (9)

7.1个人体会 (9)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摘要: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确立的,有滞后性,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有必要完善之,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本文就我国物流市场企业准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简单的剖析,提出完善的途径,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建立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物流市场

一、前言

1.1背景

市场是交易活动发生的场所与领域,市场主体则是在市场上从事各种市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虽然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物流企业却是良莠不齐。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加快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就成了当务之急的大事。

二、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述

关于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概念,在我国内资企业进入物流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有两个:一是实质条件,即具备法人条件,即内资企业应当在成为企业法人后才能从事物流经营活动;二是程序条件,即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进入相应物流市场从事相对应的物流活动。外资进入物流市场同样也应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以。

市场准入制度最早是因国家掌握税源而产生的。税收源自于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创造的社会财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运转和职能实施的经济保障。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相关主体进入物流市场从事物流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作出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它也是指相关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物流企业进入物流市场,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简言之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物流企业设立的法律行为的规定,它包括设立的条件、设立方式、设立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上升到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具有

强制性、广泛性和权威性,从而保证了它应有的权利。

三、现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3.1 现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

近几年来,物流业引起了各级政府和许多企业的高度关注,发展现代物流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使得物流业持续高温。物流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以物流企业有效存在为前提。国有、民营、外资和个体等大量的投资者希望通过设立物流企业或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满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已出现大批的物流企业,并将在近期内涌现更多的物流企业或公司。

3.2现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问题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太高。《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至50万元,资金要一步到位,不得分期缴纳。而在国外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都比较低,美国及欧洲国家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基本上是零。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清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我国这些规定使众多的个人或组织想办公司的愿望得不到实现。

第二、设立物流企业在原则上奉行核准审批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设立一律采取审批制(第77条);对有限公司设立原则上采取登记制,例外采取审批制(第27条)。登记制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直接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而审批制设立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才能登记为公司。

第三、公司的组建有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已成为影响众多个人或个人财产未作界定的家庭投

资办公司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已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刺激民间投资的原则。

第四、物流市场准入后监管不力,致使物流市场秩序混乱。有些地区或部门对物流企业设立后的管理过于宽松,甚至不惜丧失原则和立场,以言代法、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致使鱼目混珠的现象时有发生。

时常听,有媒体报。,部分不合格的物流企业在收到货主的货物或钱款后,逃之夭夭;有的企业不停地改头换面,多次进出物流市场,这种对物流企业设立之后的运作情况(包括变更)缺乏全程的监管,使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扰乱了物流市场秩序;有的企业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与能力,也没有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在从事物流活动中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身和财产损失等,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不仅有必要而且很迫切。

四、展开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4.1开展和加强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便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能够保护物流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大大地提高公民办物流企业或公司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物流业的兴旺发达。

4.2开展和加强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可以构建科学合理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物流主体的各种物流行为,有利于物流企业或公司健康有效运行,大大地提高物流企业或公司的竞争力。

4.3开展和加强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可以构建科学合理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防止滥设物流企业或公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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