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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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但建交、 设领是双边行为, 关系 。 但建交 、 设领是双边行为 , 承认是 单方行为。承认与建交并不等同。 单方行为。承认与建交并不等同。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 2.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尊重 对方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对方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 承认具有追溯既 往的效力。 往的效力。 被承认方在承认国享有国家豁免权, 3.被承认方在承认国享有国家豁免权,诉 讼权, 即可以在承认国法院提起诉讼, 讼权 , 即可以在承认国法院提起诉讼 , 并 有权处置在承认国的国家财产。 有权处置在承认国的国家财产。 事实承认的效果。 4.事实承认的效果。既然事实承认是非正 式承认,就不能导致建交。 式承认,就不能导致建交。但可以缔结贸
后者如缔结双边条约、 后者如缔结双边条约 、 建立或保持正常外 交关系, 颁发领事证书, 建立领事关系等, 交关系 , 颁发领事证书 , 建立领事关系等 , 除非采取这些行动时明确表示不构成承认。 除非采取这些行动时明确表示不构成承认 。 事实承认( (二)事实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 事实承认( recognition) 事实承认 ( de facto recognition ) 是一 种非正式的承认, 带有临时性、 不稳定性。 种非正式的承认 , 带有临时性 、 不稳定性 。 它可以随时撤销。 它可以随时撤销 。 一般都用于承认新政府 的场合。 它往往是正式承认的前奏。 的场合 。 它往往是正式承认的前奏 。 但法 律承认并不以事实承认为条件。 律承认并不以事实承认为条件。
变更的只是代表中国的政权或政府。 变更的只是代表中国的政权或政府 。 承认 新中国只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的资格。 中国的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 仅是国号的改变, 国 , 仅是国号的改变 , 不涉及到中国的国 际法主体的问题。 际法主体的问题。 建国前夕关于国号问题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新政府而不是一个 新国家, 新国家 , 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上的一系列 重大权益的问题。 重大权益的问题 。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一个新国家, 两个中国” 一个新国家,那就是承认了 “两个中国” 一中一台” 那么, 或 “ 一中一台 ” 。 那么 , 我国在国外的国 家财产就不能全面继承了。 家财产就不能全面继承了。
第三节 政府承认
一、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虽然有时是一致的,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虽然有时是一致的 , 承认一个新国家也意味着承认该国的新政 但两者性质不同。 府 。 但两者性质不同 。 承认一个新国家是 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 因此, 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 , 因此 , 它总是 同国家的领土变更相联系。 同国家的领土变更相联系 。 一个国家分裂 成两个或更多的国家, 成两个或更多的国家 ,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合并成一个国家, 殖民地独立等等, 家合并成一个国家 , 殖民地独立等等 , 都 会产生国家承认问题。 相反, 会产生国家承认问题 。 相反 , 如果没有领 土变更,就没有国家承认问题。 土变更,就没有国家承认问题。
例如, 例如 , 十月革命后英国就同苏俄有正式的 贸易关系, 贸易关系 , 并允许苏联财产在英国享有国 家豁免权。 但参加多边国际会议、 家豁免权 。 但参加多边国际会议 、 签署多 边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 边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 三、承认的法律效果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 , 但它会产生一系 列的法律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 列的法律后果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承认也 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认的法律后果包括: 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认的法律后果包括: 1.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 关系, 可以缔结双边条约、 协定, 关系 , 可以缔结双边条约 、 协定 , 可以建 立政治、经济、 立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交流合作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一节 承认的概念与学说
一、承认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新国家或新政 府诞生后, 府诞生后 , 国际社会的其它国家认为可以同 它发生正式关系而作出的政治法律行为, 它发生正式关系而作出的政治法律行为, 包 括国家承认、政府承认、 括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 、 对交战团体或叛乱 的承认。 的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 所谓政治行为, ( 1 )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 。 所谓政治行为 , 就是指属于国家有权自主决定的对外政策的 范围的事项,而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 范围的事项,而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
易 、 经济 、 通商等方面的非政治性的协定 。 经济、 通商等方面的非政治性的协定。 可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等。 可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等 。 事实承认也须 承认对方的法律、 法令、 司法权、 行政权、 承认对方的法律 、 法令 、 司法权 、 行政权 、 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并且同样有回溯 既往的效力。 既往的效力 。 但是否给予对方代表以外交 豁免权,实践中各国做法并不一致。 豁免权,实践中各国做法并不一致。 十月革命后英苏贸易中的萨戈尔案。 国际法案例与资料》案例10) (《国际法案例与资料》案例10)
政府承认是领土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政府承认是领土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 政府更替时引起的。 一般地讲, 政府更替时引起的 。 一般地讲 , 政府变更 属于国家的内政, 不需要别国承认。 属于国家的内政 , 不需要别国承认 。 有的 学者根本否认国际法上有政府承认问题。 学者根本否认国际法上有政府承认问题 。 然而, 一些非正常的政府变更, 然而 , 一些非正常的政府变更 , 例如政变 后产生的新政府可能引起国际承认问题。 后产生的新政府可能引起国际承认问题 。 但如果新政府继续履行前政府承诺的国际 义务, 一般就不会产生承认问题。 义务 , 一般就不会产生承认问题 。 大规模 的社会革命造成的政府变更, 的社会革命造成的政府变更 , 常常会引起 国际关系的重大变化, 国际关系的重大变化 , 往往会引起承认问 法国大革命、 题 。 法国大革命 、 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提 供了实例。 供了实例。
在实践上, 在实践上 , 我们也一直坚持承认新中国是 承认一个新政府。 承认一个新政府 。 我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 系时的所有建交公报都说: 系时的所有建交公报都说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联 合 国 大 会 1971 年 10 月 25 日 通 过 的 第 2758号决议 号决议, 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 国及其专门机构中的席位, 国及其专门机构中的席位 ,驱逐国民党当 局的代表, 局的代表 , 从法律上最终解决了这个代表 权之争。 权之争。
我国曾提倡相互承认, 我国曾提倡相互承认 , 但与承认制度本意 不符。 不符。 二、承认的方式 法律承认( recognition) (一)法律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 也叫正式承认。 它是指给新国家以正式的、 也叫正式承认 。 它是指给新国家以正式的 、 永久的的承认, 永久的的承认 , 并表示愿同它进行全面的 交往。 法律承认一旦作出, 交往 。 法律承认一旦作出 , 只要该国家或 政府还存在, 就不能撤消。 政府还存在 , 就不能撤消 。 法律承认可以 用明示方式作出, 也可以用默示方式作出。 用明示方式作出 , 也可以用默示方式作出 。 前者如照会、 函电、 声明、 前者如照会 、 函电 、 声明 、 派遣特使参加 成立庆典等,明确通知对方给予承认。 成立庆典等,明确通知对方给予承认。
(三)其他理论 除了上述理论外, 还有所谓正统主义原则、 除了上述理论外 , 还有所谓正统主义原则 、 法统原则、 托巴主义、 威尔逊主义等。 法统原则 、 托巴主义 、 威尔逊主义等 。 这 些都是强调政权的变更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些都是强调政权的变更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 这是不能接受的。 如果这样, 这是不能接受的 。 如果这样 , 就不能革命 了。 1930年 墨西哥外长发表声明, 1930 年 , 墨西哥外长发表声明 , 说一个政 权的变更纯属内政, 权的变更纯属内政 , 别国对它作出是否合 法的判断是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污辱。 法的判断是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污辱 。 以后墨西哥不再进行承认, 以后墨西哥不再进行承认 , 只限于是否愿 意与它建立外交关系。这是激进的做法。 意与它建立外交关系。这是激进的做法。
( 二 ) 不 承 认 主 义 ( doctrine of nonnonrecognition) recognition) 1931年 日本在中国东北搞了一个“ 1931 年 , 日本在中国东北搞了一个 “ 伪满 洲国” 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史汀生( 洲国 ” 。 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史汀生 ( Henry Stimson)代表美国发表了一个声明称: L. Stimson)代表美国发表了一个声明称: 美国不承认用违反1928 1928年非战公约的义务 美国不承认用违反 1928 年非战公约的义务 的手段制造出来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 的手段制造出来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 这一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这一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了一条 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承认的国际法原则、方式及效 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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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有效统治原则( control) ( 一 ) 有效统治原则 ( effective control ) 稳定的统治是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 稳定的统治是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 。 没有对全部领土建立有效统治, 没有对全部领土建立有效统治 , 就无法代 表整个国家行使权力, 承担责任。 表整个国家行使权力 , 承担责任 。 在旧政 府尚未停止抵抗的时就给与承认, 府尚未停止抵抗的时就给与承认 , 就是所 谓过急承认(premature recognition)。 谓过急承认(premature recognition)。这是 侵犯人家主权的行为。 侵犯人家主权的行为。 美国承认巴拿马就 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我们常常说: 我们常常说 : “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 那么, 新中国” 国 ” 。 那么 , “ 新中国 ” 是不是一个新国 家呢? 新中国成立后, 家呢 ? 新中国成立后 , 这个问题曾在国际 上有过不同看法。 上有过不同看法。 实际上, 我们讲“ 新中国” 实际上 , 我们讲 “ 新中国 ” , 这是从政 治意义讲的; 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 治意义讲的 ; 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 , 中国 的领土没有发生变化, 的领土没有发生变化 , 仍是延续了几千年 之久的中国的继续, 之久的中国的继续 , 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没有发生变化 。
(2)承认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国家 承认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在作出承认决定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在作出承认决定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而且,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而且,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二、承认的学说 (1)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宣告说( theory) 构成说( theory) (2)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