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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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函

【标 签】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费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4﹞54号

【发文日期】2004-03-31

【实施时间】2004-03-3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你局《关于请求统一执行企业职工补充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函》(苏保监发[2004]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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