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分析(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分析(一)

【摘要】心理学方法的引入对拓宽程序公正理论研究的疆域具有重要作用,而对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研究,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实施程序时多关注当事人的心理因素及其相应影响,促进刑事司法公正。需要在研究影响程序公正性判断的变量、程序公正的意义以及程序公正重要性的限度等心理学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审视刑事程序公正对人们的心理影响机制。

【关键词】程序公正;心理学;程序运作;心理机制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以规范权力运作和保障权利行使为主要宗旨的程序公正理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许多相继出版的法学著作都有专门论述程序公正问题的篇章,以介绍国外程序公正理论研究的翻译著作也陆续面世。这些研究对于繁荣学术以及推动中国的程序法制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程序公正从一开始就不全然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因为从历史的语境看,公正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准则一直都与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如影随形,程序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平正义也都与人们的心理密不可分。看来,单纯从“如何设计和实施公正的程序”、“程序与法治建设”、“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等角度来研究程序公正,可能无法全面地揭示和解释程序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对人们的各种影响。因此,有必要引人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对程序公正理论作进一步研究。

在日益强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以及拓宽法学研究视野的学术

背景下,法律与心理学的互补与渗透在研究特色上也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尽管在西方,法学对心理学的排斥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如法官会把法律和社会科学看成是相对立的两种体系,将社会科学视为对法官的权力和特权的一种威胁。美国的弗兰克福特大法官甚至断言:“我不理会社会学教授告诉我的内容。”{1}(P.24)但是,从19世纪末以来,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为特征的心理学法学派,在摒弃分析法学派将法律规范与社会割裂开来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将法律看成一种社会现象,采用社会心理学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客观上确实推动了西方法学研究的发展进程。在我国,由于程序公正理论在司法领域中的特殊重要性,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对程序公正的研究主要由诉讼法学界和法理学界来完成,有关程序公正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程序的价值、程序与法治、宪政建设等内容。而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研究也主要限于犯罪心理学方面,对司法领域中的程序公正现象基本没有涉及。本文拟结合心理学研究方法,围绕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判断、程序公正对当事人的心理以及行为所产生的意义、程序公正之于当事人的重要性以及限度等问题,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程序公正现象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拓宽对程序公正研究的疆域。

一、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判断

在社会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背景中,程序的“公正”概念,与道德哲学家们心目中那类规范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评判无关,相反它们是可以通过经验观察从而获得相应的事实现象。1]换言之,从规范层面而言,

程序公正是一种实际上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以及其他各种满足诉讼公正要素的制度性手段;从心理层面,程序公正还是一种当事人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那么,在社会心理学研究中,究竟是哪些主要因素影响了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判断呢?

(一)对诉讼过程的控制

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争端方如果在诉讼中对程序能有更多的控制,那么他们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相应较高。如果裁判者限制争端方的程序控制权,那么他们会感受到程序的公正性并没有那么高。研究者设计了一项审判实验,来调查对抗式刑事程序与纠问式刑事程序对争端方判断程序的公平性的影响。在对抗式审判程序下,诉讼的进程由争端方来推动,庭审中的证据调查主要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来完成,每一方的律师都为得到有利于己方的信息而设计和提出问题,而法官在此过程中非常消极。相反,在纠问式程序下,庭审由法官来主导和指挥,绝大多数的证据调查都由法官来亲自完成,控辩双方控制庭审程序的影响力非常小。实验结果表明,在赋予争端方更多的程序控制权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下,争端方的公平性判断和满意度比非对抗式诉讼更高。2]但是,争端方在具有更多的程序控制权时,为何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程度要高,不同的研究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早期的心理学研究认为,争端方对程序的控制有助于通过该程序促进裁决结果之分配正义的产生,而正是基于这一点从而提升了程序的公正性判断。他们认为:过程控制被争端方视为能够对裁决结果进行控

制的惟一方式,理由在于在裁判中争端方无法对裁决结果施加更多的直接控制。如果他们能被允许对裁决进行直接控制,争端方其实没有必要利用过程控制间接地对裁决结果施加影响。3]这一点应当说具有一定的说服理由。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人总是最大化地追求其个人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人与人之间发生了冲突且无法协商解决,为了理性地解决争端,需要通过第三方居中裁断。由于人们本质上只关注自己的结果,因此他们总是希望寻求对裁决结果的控制。但是当人们作为社会的一员时,他们认识到其他人的结果有时也必须被接受。也就是说,冲突的结果很难协调时,人们不得不放弃对裁决的控制,转而寻求一种间接地对裁决进行控制的方式——过程控制。因此,早期的心理学研究认为,正是通过这种过程控制有助于裁决的结果正义的产生,从而反过来提升了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但是,早期的研究无法解决一个难题,那就是争端方希望在诉讼中得到更大的程序控制力,目的是对裁判结果加以间接控制(得到有利于己的结果),但正是由于裁判结果无法由他们直接控制,因此非常有可能出现裁判结果出乎他们意料之外的不利情形,此时他们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岂不是要降低?因此大多数后期的研究者认为,过程控制有助于提升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是基于对诉讼程序本质上的反应,即在对抗式程序下,人们具有更多的程序控制权实际上强烈地体现了个人的自主意志,因而带给人们程序的公正性感觉相应要高,而这显然独立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4]

(二)发表意见的机会

程序公正的一个内在要求就是参与。而参与的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2}(P.54)。程序参与要求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能够参与并充分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某些诉讼中的事项有决定权。在这里,参与的核心是能够发表意见。而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在诉讼中拥有能够发表意见的机会正是决定对程序公正性判断的关键因素之一。研究者通过现场实验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将研究对象分为几组,每组6人。一组被允许讨论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一组则不被允许讨论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结果发现,有机会对裁判所适用的规则进行讨论的那一组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要大大高于另一组。5]该项研究表明,大多数认为程序不公正的争端方会抱怨没有太多的机会来陈述他们的意见,而参与程序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能够极大地提升他们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

(三)对裁判者的看法

由于在诉讼中裁判者处于一种第三方的地位对争端进行裁断,这种特殊的地位决定了裁判者始终处于一种被审视和评价的过程中,而争端方对裁判者的看法与评价也就直接影响到程序公正与否以及程度高低的判断。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争端方对裁判者的看法越是趋于积极和肯定,他们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就会越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