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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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薪动力”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促进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内部职工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薪动力”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消费贷款管理指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职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评定内部职工信用等级为基础,以职工工资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而以担保方式发放的消费贷款。

内部职工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在编职工,不含见习生、实习生、临时工、内退、离退休干部职工。

借款用途为购房、房屋装修、购车、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医疗及子女就学等消费性资金需求,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用于经商、股权投资等商业活动,工龄三年以内员工只能申请购房或因结婚所需正常消费贷款。贷款用途必须与评级授信申请用途一致,并附相应的佐证资料。

职工家属经营性贷款,仅解决相关经营证照齐全、经营正常的周转资金需求。

职工家属经营性贷款的授信、审批、贷后管理,按本办

法执行。

第四条XX县联社应严格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申请贷款对象必须为县联社在岗员工(不含已退养人员),工作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职工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车需提供购车发票,建房及装潢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除个人生活消费贷款外,县联社不得向内部职工发放其他用途的贷款。

(二)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贷款记录,有稳定的家庭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的年龄:男借款人实际年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0岁,女借款人实际年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55岁。

第七条下列职工贷款应限制性发放:

(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职工;

(二)公安机关有黄、赌、毒记录的职工;

(三)有贷款不良纪录的职工(由经办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

(五)职工贷款的准入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县联社对职工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借名等发放职工贷款,一经发现一律作违规贷款论处。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及担保方式

第八条授信金额:职工授信额度可按工作年限、职位、信用记录、职工工资收入和家庭资产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用信总额要在授信金额内扣除在贷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原有贷款余额和信用卡透支额度、为他人担保额度、通过信贷调查核实的贷款期间需偿还的其他负债等。同时参照以下标准授信:

(1)内部职工贷款授信,按“内部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授信期限*50% ”计算其授信金额,并不得超过对应等级最高授信额度。

(2)、评级授信最高额度档次表:

(3)、职工家属经营性贷款授信金额根据借款用途、还

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可超过上述最高额度,但必须提供固定资产抵押,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评分、等级划分:

职工的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95分以上(含)为特级;85—95(含85分)为一级;75-85(含75分)为二级;65-75(含65分)为三级;60-65(含60分)为四级。

第九条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应根据职工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贷款10年以内,其他消费贷款3年以内,且授信期限加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联社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所有内部职工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担保方式主要是以职工工资收入作为担保。

第十二条内部职工贷款一律不得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所有内部职工贷款(含职工家属经营性贷款)统一在县联社小微企业中心办理,基层社不得办理内部职工贷款。内部职工贷款不论金额大小,需经联社审贷会集

体审批,审贷会通过后须经过联社理事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十四条职工贷款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职称、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资产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等);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信贷员收集资料后,填写“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信用等级评定表、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贷款调查、国家机关干部信用等级和授信审批表”表册,如实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与信用评分。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内部职工,在最高授信额度内贷款方式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担保贷款;四级以下的内部职工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同时进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和社内CCIS系统查询,确认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等不良信用行为后按流程发放贷款。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冒名贷款等违规行为,停止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归还贷款,

并取消评级授信资格。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一)职工提出贷款申请;

(二)小微企业中心信贷员进行调查建档评级提出初步意见;

(三)小微企业中心有权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

(四)联社授权的审贷会集体审批;

(五)联社理事长签批同意后予以发放。

第五章职工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县联社小微企业中心对职工贷款建立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单位职工贷款跟踪检查表》,一年最少检查一次。每季对两个月以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职工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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