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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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
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3]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3】1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救护车配置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填写
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救护车新增配置、报废更新、接受过户、捐赠、捐赠后更新等配置审查,应首先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许可大厅栏目中“北京市卫生局救护车配置审查系统(网址:http://210.75.201.203/jhcsc/)(技术支持电话:62929966-2049)”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二、现场申报
医疗卫生机构网上填写后,应当到市卫生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进行现场申报,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办公用章)。
(一)新增配置
救护车新增配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和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中,还应由所在地区县卫生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办公用章。
2.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 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申请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上级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两者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报废更新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救护车报废一年内提出报废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