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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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中各相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是指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在申报符合要求后,登记并公示的活动。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工程材料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材料的登记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实行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将分批进行公布。凡纳入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五条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的程序:
(一)网上申报。生产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代理商(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市质监站网站“网上办公”注册登录,进行网上申报。
(二)窗口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网上提示要求携带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和相应原件到市质监站申报窗口进行现场办理。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或进口产品的报关证明;
2、申报登记年度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3、需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提交相关证书;
4、产品委托代理的,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证明;
5、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
6、《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
7、《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三)核查。市质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予以申报。
第六条对已申报的建筑材料,监督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检,质量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明文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第七条已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信息将通过南京建筑业和市质监站网站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工程材料选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建筑工程材料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二)不属于国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安全认证范围的,有产品安全认证;
(四)申报登记上溯一年度内无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
(五)材料经监督抽检合格。
第九条建筑工程材料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网站公布的建筑工程材料登记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
(一)因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原因导致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二)年度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建筑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申报单位应按申报登记程序规定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材料台账。材料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及时整理、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注明选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材料,没有相应国家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经认证审定后使用。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质监站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发现使用未登记建筑工程材料的,加强监督抽检;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