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鞍山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住房分配方案等。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监察局、房地产开发办、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准入、建档、分配和退出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工作。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所遵循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以下是针对廉租住房管理的一些常见实施细则:
1. 申请条件:规定了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例如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2. 申请程序:具体规定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方式等。

3. 优先权规定:明确了优先选择什么样的人群入住廉租住房,例如残疾人、农村转移人口等。

4. 住房分配:规定了住房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例如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进行评估和分配。

5. 使用和管理规定:明确了住房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规定,例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租等。

6. 保障措施:规定了廉租住房管理中的保障措施,例如定期评估住户的收入情况、建立监督机制等。

7. 违规处罚:明确了廉租住房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例如违规转租将取消住房资格等。

以上是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更好地管理廉租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保障。

第 1 页共 1 页。

城区廉租房保障规定.doc

城区廉租房保障规定.doc

城区廉租房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0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XXXX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和办法、每年由相关部门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市无房户和无房户的基本住房需求,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廉租房。

无房户,即无产权家庭和无公有住房租赁家庭;住房不足是指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的家庭第五条市建设局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监管、民政、国土资源、价格、规划、税收、财政、统计等部门和英山、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证方法和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措施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优先保障无房户,逐步保障住房不足户。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被保障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其自有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向经济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如老年人和孤寡、残疾人等急需救助,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的情况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租金的实施和管理,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和租金补贴标准,并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

进行宣传第八条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应当保证。

在此基础上,应及时调整城市住房发展和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第九条对已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从批准之月起定期发放补贴。

被担保家庭月租金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皖政[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配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中长期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计划、价格、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兴建、购置配租住房。

市。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监督。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区建设局、民政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7]85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五条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六条建立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区(榕城区、东山区、试验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其它所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3日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镇江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以及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区政府应组织区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核查认定工作。

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人民银行、税务、公安、工商、人社、物价、审计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9•【字号】合政[2007]13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价格、税务、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AA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AA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AA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AA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

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属于烈士遗属的;(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五)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八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的;(四)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均在6年以下的。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是指对于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才有资格申请廉租住房,例如收入限制、人口限制等。

2. 申请程序和材料:规定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以及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

3. 选房规则:规定申请人在选房时的优先顺序,例如老弱病残、独居老人、低收入家庭等可以享受优先选房的权利。

4. 租金和费用: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规定。

5. 住房维修和管理:规定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责任,包括住户的义务和房屋管理方的责任。

6. 住房使用期限和转让规定:规定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以及离开住房后的处置规定。

7. 违规处理和申诉途径:规定对于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对于管理方的申诉途径和处理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而异,所以具体内容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____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____》(皖政〔____〕____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____〕____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一)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____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下同)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

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是否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专项救助资格;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市常住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家庭人口的计算家庭人口是指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

下列情况可计算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

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同一户籍地址上的家庭常住人口,分摊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住房面积的平均值(包括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材料:(一)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二)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专项救助证;(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房证及家庭其他成员所拥有的住房房证;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手续:1.动迁户需提供拆迁相关手续;2.房屋交易的,需提供房屋交易手续及完税证明;3.离婚的提供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4.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出具)等;5.其他证明材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X〕57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1X〕1号)等国家、省、杭州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

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承担。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各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相关文件提供廉租住房开发信贷支持。

市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审计、统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参照本细则向社会出租。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结合。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和《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与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划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出资给当地住建部门代为筹集房源,出资标准为: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建设成本单价。

注:建设成本单价的确定采取按拟筹集房源的建设成本确定。

住建、规划、发改等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中,应将此规定作为其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经营管理中,享受国家、省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标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即在当年建设计划总量中不低于60%,其余户型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A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由市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为我市低收入家庭,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总面积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总面积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家庭。

且家庭资产不高于家庭年收入的4倍。

家庭资产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资产总和,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家庭住房(含非住宅性质房屋)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含非住宅性质房屋)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含非住宅性质房屋),多处住房(含非住宅性质房屋)的合并计算面积。

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一个户籍簿内,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婚)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外)孙子女等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配偶不在一个户籍簿内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提出共同申请(其他关系除外)。

廉租住房保障核定具体家庭成员人口的依据为市民政局核发的《AA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标明的家庭人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及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查档调查;市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预决算编制、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AA镇、阜宁镇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资产、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和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发展改革局、监察、税务、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两种,一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二是实物配租,直接向保障家庭分配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面积保障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原则上每人使用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3人以下家庭按3人家庭计算,即享受3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增加建筑面积10 m2。

每个家庭最多不超过建筑面积50m2。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即:补贴额度≤50 平方米=10 平方米/人×家庭人口数(3人以下家庭按3人计算)-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元/ 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为市场租金和补贴租金。

最低收入家庭(指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按市场租金补贴,低收入家庭按照补贴租金进行补贴。

每平方米市场租金和补贴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保障面积≤50 m2 =10 m2/人×家庭人数(3 人以下家庭按3 人计算)。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导价与补贴租金(与补贴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相同)统一构成。

即配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政府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租金+(配租的住房面积-保障面积)×补贴租金(与补贴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相同)。

下列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一)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不足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家庭;(二)单人家庭;(三)家庭人口低于3人(不含3人)的低收入家庭。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的提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保障资金使用及房屋来源第九条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余额;(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三)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提倡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新建廉租住房应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 m2以内。

第十五条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市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市民家庭(家庭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报)。

(一)申请家庭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二)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后,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实际生活。

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单人家庭其本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2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或重大疾病患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可放宽至30周岁),65周岁以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无一人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四)申请家庭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有住房出售不满5年,原出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原有住房,拆迁选择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原面积合并计算;离异家庭不满5年的,原夫妻共有住房,无论住房归夫妻哪一方或归子女,夫妻双方均计算一半面积。

离异时间超过5年,不再计算面积。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此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公益事业而产生的移民中的贫困(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无房户,或贫困(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家庭原有住房但人均面积在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纳入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进行保障:(一)通过购买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及商服用房等)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

(二)在我市城区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如已婚子女(父母)有住房并人均面积达到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家庭实际同住人口(人、户一致且具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原件(夫妻户籍异地的,须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三)现有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房屋产权证的由所在社区、所辖派出所或所在单位出具现住房证明;(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烈属、残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申请家庭的应当另行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家庭成员推举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所居住社区)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四)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两镇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两镇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来AA市年限、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及生活困难状况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