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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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现将新制定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月日

【签发人】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审核人】王仁林王军

【起草部门】服务分公司

【起草人】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四章贷款申请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七章贷款审批发放流程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购房经济负担,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三次全体会议纪要》(金住房委纪字【2010】1号)第六项“对正常

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良好、因各种原因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贷住房公积金”决议精神,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半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公司职工,已办理了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区以内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所贷款项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商业银行贷款账户用于清偿贷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分中心统一负责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结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范优先和惠民的原则.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在《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提前还款和收到分中心委托银行的划转借款时即同意注销原房产抵押的意见。

(二)借款人在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个人信誉良好.

(三)原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四)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五)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住宅项目须在分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贷款申请

第八条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一)转公积金借款人向分中心提交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贷款余额单、半年内的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明细;

(二)向分中心提交原有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发票;取得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完税发票;

(三)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分中心应准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借款人持《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到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二套房不超过50%);

第十条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且最长20年,同时不得长于转公积金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如下:(一)转公积金贷款担保采用公积金联保为主的保证方式,借款人至少要有一人作为担保人,也可多人提供联合担保。

(二)采取质押方式的,要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公积金贷款房产须重新设定抵押。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重新设定抵押的,提供金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预告登记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金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他项权登记证》.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产权权属法律文书变更抵押设定。

第七章贷款审批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受理

借款人到分中心申请并填写《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分别由分中心、原商业银行贷款部签署意见盖章。

(二)提交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银行提供的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之内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

5、转公积金借款人车间(科室)出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情况、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赌博、吸毒、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单位领导或工资员签字、联系电话)、工龄证明、实发收入证明、半年工资明细(工资卡或存折账号);

6、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半年工资明细(工资卡或存折账号)的原件及复印件,工龄证明、实发收入证明。

(三)签订合同

转公积金借款人与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四)贷款审批

分中心对转公积金贷款人提交的资料初审后,提交由服务分公司主管经理组成的审贷会审批。经受托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同意,所借款项以转账方式划入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账户中;

(五)预存差额资金

若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之间有差额,由转公积金借款人先于分中心借款预存差额资金。

(六)发放资金

分中心通过受托托银行发放贷款资金,转公积金借款人到转贷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七)抵押登记

转公积金贷款人结清原商业银行贷款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同时重新设定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更手续,并提交给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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