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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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和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峡山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的政策规定、程序、过程、结果等,凡不属党和国家秘密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政府健全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不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行为是指: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事项,使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又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三)在政务公开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四)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第五条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

(二)情节较重的,依据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管理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对违反本制度,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各界对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开展情况实施民主评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民主评议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取得实效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着力解决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民主评议的内容和标准是是否做到领导重视、工作制度健全、公开内容全面、档案管理规范,做到群众满意。

第五条各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开展情况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民主评议人员从本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限额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民营业户中确定,参评人员在年度内原则上不重复。

第七条评议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民主评议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采纳民主评议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对不组织评议活动或组织评议活动不认真,走过场,不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3‟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街道政务公开定期审计制度。

第二条定期审计的范围。纳入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自身、政府所属的部门和基层单位及需要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定期审计的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应酬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燃修费、办公费、医疗保险费、重大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及福利分配等。

第四条定期审计的方法。采取月审、季审和半年审的办法,年初由审计机关拟定审计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对领导人员调整的部门、单位,将定期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

第五条定期审计的结果,由审计机关汇总上报市政府。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按审计程序处理。

第六条纳入定期审计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审计人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在审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或审计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政务公开决策、预公开、咨询、通报制度

为适应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公开,应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如有紧急情况不能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分别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政务听证制度。对涉及物价、城建、环保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通过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预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对涉及个人和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由决定部门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行决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大厅以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条定期通报制度。对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查,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五条专家咨询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前必须邀请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论证,防止出现决策失误。

第六条群众列席制度。政府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领导成员办公会议以及各有关专业性会议,要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息公开制度。对应予公开的政府作出的决策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通过电子信息网站,将政府应公开的文件资料及时在网上公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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