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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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案例解析

摘要:窃罪犯罪中止辩护、盗窃罪刑事律师、犯罪中止案例、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犯罪中止辩护、犯罪中止案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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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案例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xx

案由:抢劫

一审案号:(2003)黄刑初字第139号

二审案号:(2003)沪二中刑终字第264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xx,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宿豫县三棵树乡朱庄村汤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xx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同月14日,南xx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xx,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南xx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xx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钱,并且是因为工资问题才打被害人的。

三、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暴力,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南xx在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后,经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南xx关于当时不知拎包内有多少钱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处罚。被告人南xx关于是为工资问题而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称其是因为与被害人在结算工钱时发生矛盾,从现场随手拿了铁块敲击被害人头部,无抢劫故意。

上海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南xx为图钱财,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采用暴力,并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南xx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在南xx到其家打扫卫生时,发现南xx随身携带了铁块,并问过南xx。南xx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关于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铁块的供述与徐某的陈述相符,证实南xx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预谋抢劫的事实,故对南xx的上诉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是不是对犯罪中止有了一定的了解。当然。每个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具体视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您不慎涉及盗窃罪相关行为,建议找个专业盗窃罪刑事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在线咨询,他们会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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