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重点政策解读(2011版)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重点政策解读(2011版)
企业年金重点政策解读(2011版)二零一一年版尴尴尬尬企业年金重点政策解读通用年金政策解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地方年金政策解读目录企业年金计划的发起建立企业年金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集体合同规定》是“集体协商机制”的法规依据。
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参加人员范围(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缴费限额企业缴费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基金筹集企业缴费(Q)职工缴费(Z)+Q≤ 1/12Z ≤ 1/6-Q“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企业年金企业税优政策企业税优举例一个年利润4000万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缴纳比例为25%,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1500万,那么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后可以节税:企业原来须纳税:4000万×25%=1000万实施企业年金后纳税:(4000万-1500万×5%)×25%=9814>>.25万节税:1000万-981>.25万=18>.75万企业年金个人税优政策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角色 指 受 托 人 委 托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账 户 的 专 业 机 构
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 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 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 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 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政策取向有三个方面:
二、调整结构。
各国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有所不同,大多数认为替代率分别为 40%、30%、10%的构成比较合理。由于我国第一支柱替代率水 平偏高,一般在 85%—90%之间,因此调整三个支柱的结构成为 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目标定位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60%, 企业年金20%,个人储蓄保险依个人选择自主决定。
以上四个角色在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缺一不可,他们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四个角色的的资格需要分别进行申请, 其之间的工作流程和联系如下:
委托人 (企业、企业职工)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的角色
受托人
选择、监督、更换以下三个角色
话语权最大的角色, 收益相对较大的角色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运作
在企业年金运作系统中,四个角色的全称是:
1.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 3.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 4.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11021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2011年2月12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选择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选择作者:曲涛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02期摘要:企业年金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福利工具。
中国对其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应的税收政策。
无论哪一类企业年金计划都同税收政策密切关联,税收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能否快速发展的“瓶颈”之一。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EET模式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70-02企业年金是企业自主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对职工的一项福利保障,补充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不足,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原理分析(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企业年金应该是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免税、减税和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方式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个人养老储蓄,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根据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近年迅速发展的经验,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各国的现实条件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约束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西方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各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企业年金在养老体系中的地位有很大关系。
如果公共年金水平较低,更多地依赖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则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较为宽松。
如在英国、美国、瑞士、法国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投资收入都是免税的,只有在支付待遇时才进行征税。
而瑞典、比利时等国的公共养老金待遇已经比较慷慨,企业年金计划显得不太重要,故对企业年金的税收和投资收入不予免税,但缴费免税。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摘要: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建议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险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减轻政府负担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企业年金最先于19世纪初产生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施行,我国企业年金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一、一般说来,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于不同层次养老保险的功能和目标均有所不同,我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实行的是“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而对企业年金,则只对企业在标准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其他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
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现行税收政策只对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
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关于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是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
有关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目前仍有许多方面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从总体上看滞后于养老保险形势的发展。
而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二、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解读年金计税政策调整个人税负减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年金计税政策调整个人税负减轻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件”),明确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要单独算一个月工资收入进行纳税。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为个人缴纳10元的年金也要纳税,这显然与年金作为养老保险补充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表示,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加上个人当月工资未超个税起征点的不缴个税。
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文拟对年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作以梳理,并就相关要点进行实例分析。
一、关于年金的相关个税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人社厅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发布后,对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意,我们制定了《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一、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涵义: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
二、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属性:专门投资组合属于固定收益类组合,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二级市场股票、股指期货及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新版精品资料】
南方基金张雪松:关注企业年金新办法三大变化来源:中国证券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基金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张雪松表示,对比新旧办法,新办法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变化,比原先的23号令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
他认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11号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南方基金(174502)最新价:-— - 0 0行情走势基金分红基金净值基金重仓基金经理最新公告首先,顺应资本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明确了可转换债投资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保险产品投资包括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等内容。
投资范围的扩展为企业年金资产投资领域的扩展提供了基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保值增值的空间。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最大的变化是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至95%,并且取消了国债20%最低配置比例。
这一变化为企业年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在年金投资中的重要性。
第三,新增对“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投资上限为不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为适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设计的“养老金产品”提供了法规依据。
这样的产品提高了企业年金组合的管理效率,增加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源整合,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设计和投资。
据张雪松介绍,南方基金早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加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方面的力量。
首先,扩充了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对研究进行精细化管理。
其次,经过多年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南方基金目前有5位投资经理专职负责年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自2005年8月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以来,到2011年2月底,南方基金被超过200家企业选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规模超过220亿。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标 签】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包括:(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答:(1)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93上海国资 capital shanghai18 January 2013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
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出台背景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见表):关键问题解读——适用范围。
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
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这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长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1)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2)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3)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4)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5)完成年度经营目标;(6)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1)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2)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1)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政策解析-《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个人缴费 纳 税 要 求 缴费 环节
个人所得税: 合并工资后未超过起征点:不缴税; 企业为 个人所得税:当期不缴税 合并工资后超过起征点:对超出部分不剔除起征点 个人缴费 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 费用按照对应税率纳税 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 不缴个税 不缴个税 不缴个税 领取额分摊至每月,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适用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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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税103号文点评——已扣税缴费的规定
原文: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 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 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 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 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点评: 该条将免税规定适用了之前已经建立的年金,也即已经缴纳的个税可以通过扣除的形 式被返还,不会被双重扣税。针对分期领取与非分期领取采用了不同的扣税方式,其中 虽未对分期领取进行定义,考虑前文精神分期可应以为年、季、月领取 通知中没有明确个人缴费超过4%部分已缴纳个税如何扣除。参照文件精神应当参照上 述两条扣税。 举例: 假设在2014年1月1日前缴费共计3万元(已缴个税),之后至退休又累计缴费12万元, 退休时分期领取情况下,领取金额为500元,这500元的领取金额中3/15无需纳税,12/15 需要纳税,对应税率3%,因此应缴税500*4/5*3%=12元。 对于一次性领取,剔除已缴费部分后将剩余缴费和所有投资收益作为税基纳税。
4700元,对应3档税级;
C. 若领取相同金额,800元/月,则领取时对应税级为1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20111011管委会年金知识讲解(简版)
•对《企业 年金基金 管理试行 办法》中 的诸多条 款进行修 改和明确
2.企业年金核心政策解读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
– 建立年金计划的条件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 年金方案的内容 – 年金计划的缴费规定
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 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3.目前有资质的管理机构
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平安养老 太平养老 人寿养老 泰康养老 长江养老
基金公司
商业银行 建行 工行 招行 工行 光大 浦发 中行 交行 招行 建行 民生
信托公司 中信信托 华宝信托 上海国信
证券公司
11家受托人
16家账户管 理人
人寿养老 泰康养老 太平洋 新华 长江 平安养老
2005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 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核心 精神
•明确提出建 立中国的基本 养老保险与企 业补充养老保 险和职工储蓄 性养老保险相 结合的社会保 障体系
•将企业补充养
老保险正式更
名为“企业年 金”
•规定了建立企业 年金的基本原则: 缴费方式、领取 条件、管理模式、 监督方式 •普惠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04,684.82
2,933,636.04 2,799,613.18 2,797,753.42 1,179,868.39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1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 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案例1】深圳地税解读:深圳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59 01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即59 010÷12×3倍×4%=590(元)],市地税局将根据市统计公报 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 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 料。 A公司委托B养老保险为受托人,C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 在缴费环节A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C银行为代扣 代缴义务人。
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 户留存100万。A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 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1×90%=0.1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 代扣代缴。
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
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
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四、国税函〔2009〕694号(全文废止)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