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应对策略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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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应对策略浅谈
摘要:近几年,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他们顶着“打假”的帽子,实际上给企业、
政府带来很大的干扰,本文就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做了相关论述。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应对策略
“职业打假人”一词,目前尚无法律对其定义,百度词条对职业打假人是这样
解释的:“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
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一、职业打假人发展趋势
职业打假人是伴随着我国对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完善而产生的。最初这个群体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整个市场良性发展起到很正面的作用。现在
这个群体发生了异化,并且目标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假、冒牌商品,针对商品
瑕疵、广告用语的举报占据主流,逐利性越发明显,并逐渐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正在转变为“职业索赔人”。
二、职业打假人常见特点
(一)投诉索赔内容集中。通常职业打假人将目光聚集在便于获得赔偿的大
型商场、超市,最常下手的是食品类,他们几乎从不真正关心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全都是围绕食品标签、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做文章。
(二)职业打假人熟知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通过基层监管部门来
实现他们维权获赔的目的,一旦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就将维权升级为信访。在与
基层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全程录音,稍有不满就向纪检监察单位投诉工作人员
态度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问题,以上诉和问责的手段胁迫工作人员以便达到
索要赔偿的目的。
(三)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打假行动
和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往往同一批职业打假人在某地域各大商家对同一商
品进行所谓“打假”;或者对不同商品的同一共性问题进行索赔;更有甚者针对某
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四)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害的典型持征。他们的往往是
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五)职业打假人普遍拥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取证技能。对相关领域的
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善于钻法律空隙和漏洞,并且利用法律漏洞来要挟敲诈卖家。
(六)职业打假人比普通消费者更关注赔偿,利用卖家用小钱息事宁人的心
态进行敲诈。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所谓“问题”产品后,会首先拿出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标准等依据,与经营单位联系索赔,之后在整个“打假”过程中,始终保持与
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
议或者诉讼。而如果被投诉人始终不愿意和解,打假人就会不断通过投诉举报、
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手段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向被投诉企业施加压力。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人与普通消费
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別。
三、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与危害,执法人员对此应谨慎处理,认真分辨
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积极借力维护消费权益,确保工作合情合法。
(一)规范内部管理,防范一线执法人员履职风险
一要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对投诉、举报的收发登记、流转时限、责任人,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避免出
现因内部流转不畅而超出法定期限的现象;
二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消费维权服务水平,注重把重点培
训和常规培训有机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因执法人员答复不清、使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的履职风险;
三要督促企业自查,不给职业打假人可乘之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重点检
查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商品验收制度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对商品进行抽查
抽检,要求经营户做好自查。
(二)理清诉求性质,和正常消费正确区分对待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
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
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2017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
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本次答复意见中,对于一些职业打假行为最
高院在司法态度上有了极大的转变,明确指出: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的动机并不是为了净化市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
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
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职业打假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
打击效果不明显。此类行为早已违背了立法初衷,反而滋生恶意敲诈,给企业的
经营发展带来极大麻烦,因此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三)巧用法律规定,增加职业打假索赔难度
职业打假人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在投入购买、媒体、检测等成本的同时,往
往希望尽快收回资金,抱有速战速决的心理预期,而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一来时
间长,二来无法获得高回报。打破这种心理预期,按照程序办理,需要延期办理
就申请延期,把过程做扎实,往往会获得比较好的处理结果。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凭着一纸身份证复印件就能以申请人的身份申请行政
复议,这样的“低门槛”让职业打假人如鱼得水,也极大地浪费着行政资源和司法
资源。可以让申请人本人到复议机关核实身份或让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原件以核实
身份的方式,来提高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
2016年3月8日,河南省的职业打假人吕海利以河北省清河县工商局未在法
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受理与否违法为由,以邮寄方式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邮寄材料中包括吕海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北省清河县政府3月14
日收到复议申请后,于同日以邮寄方式向吕海利送达《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要求其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正身份证明原件用于与复印件核对,逾期不补正的视
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吕海利接到通知后函复称清河县政府要求其补正的事项没
有任何法律依据,未予补正材料。县政府收到函复后,一直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吕海利于2016年7月以清河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吕海利通过邮寄方式向清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