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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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甬人社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人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推出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自9月17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单位)抓好督促检查。

此前有关操作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2日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一、43项办事事项推行全市人社经办机构通办。

二、25项民生事项凭公民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办理。

三、100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推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四、37项事项推行“跑零次”。

五、关于医保就医管理备案、零星报销。

1.取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的居住地证明材料。

2.取消学生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的学校证明材料。

3.办理转外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院外检查(治疗)备案时,由具有出具相关意见资格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直接登记。

4.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规定的,可凭出院小结在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

5.转外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有效期内转外地就医无需再备案。

六、压缩社保统征业务关账期。

关账期间,所有社保业务正常收件,符合条件的正常办理。

七、25项社保、就业业务提供免填单服务。

八、17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实行随时申报。

九、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网上鉴证服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
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21
【实施日期】201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为提高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中介行为,经研究,定于2011年4月份在杭州举办一期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人才资源开发基本理论;
(二)人才市场发展与管理;
(三)人才中介职业规范;(四)人才中介职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培训对象和条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2014年7月28日)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10〕136号)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市级统筹区内)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甬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邮政管理局2022年5月6日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4]3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2.19【实施日期】2014.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3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政策享受对象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由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负责申报,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标准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1.《中小微企业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5.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报,申报方式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县(市)区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填写《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拨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甬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投资机构投资补贴申请表2.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3.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补贴申请表4.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5.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情况表6.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申请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7日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人力资源服务业态认定当前,人力资源服务业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指导、人力社保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薪酬福利设计管理、健康养老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招聘、职业介绍和指导、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业务形态。

二、投资机构投资补贴(一)申报对象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在投资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

(二)申报条件1.2016年3月2日起投资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3年内并实际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投资机构必须以实际出资资金投入的方式参与投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甬人社发〔2015〕182号•【施行日期】201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9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甬人社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经研究,决定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审批权限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20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下放冠以“宁波市××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培训项目增设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

即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培训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冠以“宁波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管理权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划分到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见附件,办学地址有变动的,按照实际地址重新划定)。

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培训补贴机构签约和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办学质量抽查、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一)明确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适时制定《宁波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2年-2005年宁波市专业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2年-2005年宁波市专业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2年-2005年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2]15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6.24【实施日期】2002.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2年—2005年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2]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2002年—2005年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科教强市“一号工程”、做好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2002年—2005年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市人事局二00二年六月十五日)“十五”时期是我市实施科教强市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时期。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是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要保证。

为此,必须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规划》(浙人教[200]263号)、《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甬政发[200]80号)和市委《2001—2005年宁波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甬党[2001]9号)要求,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现提出2002年—2005年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实施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目标,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为加快我市港口开发、科教发展、对外开放和城市化进程提供人才保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划入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大平台和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9号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第一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补贴(一)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缴纳(含曾缴纳)宁波市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

(二)申请条件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获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2.证书工种及等级需在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目录》”)内;3.申请时间在证书发证时间之日起一年内;4.已持有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且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

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全日制双证制教育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能作为个人补贴依据。

(三)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或户籍材料)电子图片;2.已获证书电子图片(只需提供包含个人信息页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甬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一)灵活就业形式。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甬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4日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甬人社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5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企业自觉依法用工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用工氛围,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现将《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24日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用工氛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要求企业进行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和“谁核准公布,谁实施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制度,是要求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用工,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用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将纳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五条劳动保障信用承诺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甬人社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5〕80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具有宁波特色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下简称为“自主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扎实推进“双驱动四治理”,努力打造宁波经济转型升级版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助企业自主评价,促经济转型升级”为主题,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使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建立起一支橄榄型技能人才队伍。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6年底,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机制基本形成,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

在全市建立200家自主评价示范企业,在50个行业协会(学会)和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为“行业”)中开展企业自主评价工作,修订60个职业(工种、专项能力)标准及题库,开发40个“职业培训包”,面向自主评价单位培养6000名企业培训师,全市累计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总数达到5700家以上。

二、工作原则和评价要求(一)工作原则。

自主评价工作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监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甬人社发〔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6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5月28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统筹平衡、确保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对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补助。

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经费。

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技能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技能创业小镇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补助。

甬人才[2006]1号关于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甬人才[2006]1号关于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甬人才…2006‟1号关于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促进我市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业务项目的受理条件人才中介业务分为基本业务项目和其它业务项目两类。

(一)凡符合《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从事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等基本业务项目。

(二)凡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其它业务项目的,除符合《办法》第五条之基本条件外,还须分别符合如下条件:1.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1)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2)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符合法律、法规及电信、信息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2.人才培训业务(1)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3)具有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

3.人才测评业务(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条件。

4.从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业务的,须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及管理(一)审批管理权限申请设立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包括江东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含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报宁波市人事局审批。

其中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的、未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先征得所在区人事局的同意。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4]9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92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4月29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建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1〕276号)精神,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制定如下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机构)之间,有关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的支付。

(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及按服务项目付费、按单病种付费等相结合的混合结算办法。

二、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服务单元浮动付费是指每个医保年度年初,医保经办机构在按本办法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单元费用、人次人头比、服务人头数这三个指标的基础上,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医疗费预算总额,年末根据服务人头数变化核定统算总额,并按“结余分享、超支分担”的浮动原则进行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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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和宁波市有关规定,全面提升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业行为,决定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记录及行业违规行为;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2年以上;
(三)正在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未取得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四)有志于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人员。

二、培训相关事项
(一)培训内容
1、人力资源服务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人力资源外包(派遣)基本操作实务;
3、人力资源招聘、培训基本操作实务;
4、中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才测评基本操作实务等;
(二)培训时间、地点
1、宁波班
培训时间:5月10日-12日(其中5月12日下午考试)地点:宁波人力资源大厦813会议室
2、北仑班
培训时间:5月10日-12日(其中5月12日下午考试)地点:北仑人力资源大厦6楼培训室
三、报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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