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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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健康与安全,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超市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超市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营业执照。

这样可以确保超市是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提供食品产品。

其次,超市应严格管理供应链。

超市应与正规的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

同时,超市应定期对供应链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食品的来源和质量可靠。

再次,超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超市应设立专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食品的采购、储存、检验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超市还应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超市应提供充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培训。

超市应为员工提供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流程。

超市还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最后,超市应建立客户反馈机制。

超市应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岗位,积极收集和处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和投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这样可以不断改进超市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综上所述,建立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标准应包括合法经营资质、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客户反馈机制等方面。

这些标准的建立和落实将有助于提高超市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其目的在于提供新鲜、安全、优质的肉类和蔬菜产品,并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健康与安全。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和举措。

首先,超市应具备专业的肉类和蔬菜采购团队。

这个团队应由专业的采购员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负责挑选及检验供应商提供的肉类和蔬菜产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京食药监〔2017〕3号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局2017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工作。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9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分级与评定标准第四章评定程序第五章动态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要求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打造“阳光餐饮”,全力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我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附件1和附件2所列项目开展量化等级检查评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项目检查,可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
整 治 提 升 目标 。
( 二 )深 入 宣 传 总 结 。 各地 要 广 泛 宣 传 集 中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全 整治 提 升 活 动 的 目的 、 意 义 、 措 施 、 整 治 提
升 重 点和 评 价 验 收 标 准 等 内容 ,增进 社 会 了解 ,凝 聚 社 会 共 识 ,形成 全 社 会 参 与 整 治 提 升 、 面 总结 工 作 ,提 炼 先 进 经 验 ,为 强化 食 品安 全 保 障 能 力和 水 平 积 累 好经 验 、提 供 好 模 式 。
(三 )严 肃 验 收纪 律 。 严 格 落 实 “ 四个 严 禁 ” 的纪 律 要 求 ,确 保 对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整 治 提 升 工 作 的评 价 验 收 客 观 公 正 ,即 严 禁弄 虚 作 假 ,严 禁 行 贿 受 贿 ,严 禁 违 规 操 作 ,严 禁 以 任何 形 式 干 扰 评 价 验 @ q - 作 ,情 节 严 重
累计 达 到 全 省 食 品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交 易市 场 总数 的7 O% 以 上 2 0 2 0 年 底 前 全 省 有 固定 场 所 、 设 施 的 食 品和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基 本 完成 整治 提升 任 务 。
( 二 )组 织 实 施 。 各 市 政 府 食 安 办 组 织相 关 职 能 部 门对 照 整 治 提 升 标 ; 隹 ,结 合 本地 集 中 交 易市 场 建 设和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实 际 ,全 面 摸 清 本 辖 区 内食 品和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交 易 市 场 底 数 ,研 究 制定 具 体 实施 方 案 。 各 市 食 品 和食用农产 品集中交易市场 ( 含 无 市 场 开 办 者 的全 年 性 或 季 节 性 批 发 、 零售 市 场 )统 计 台帐 于 2 O1 7 年 7月底 前 报 省 政 府 食 安 办 。 对 目前 无 市 场 开 办 者 的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各 市 政 府 食 安 办 要 督 促 市 场 所 在 地 县 ( 市 、 区 )政 府 明确 开 办 者 或 主 管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对 基础 条 件 差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大 的 无开 办 者 的 市场 由 县 (市 、 区 )政 府 组 织 关停 。 自2 01 7 年 起 ,每 年 7月底 前 , 各 市 确 认 本 辖 区 当年 参 加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整 治 提 升 验 收 的 市 场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京政农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6〕6号郊区各区农委:2015年,我市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构建了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乡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级横向体系。

到2020年,在顺义、房山两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基础上,北京市将建成门头沟区、通州区、昌平区等8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2015年年底,通州区和大兴区已通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请。

为了加快推进北京市整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规范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监测、评审、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管理办法》参加创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京新农发〔2015〕1号)的要求,到2020年,北京市要创建10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为做好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等6个区开展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通州区、大兴区已申报了市级示范区的创建,开展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房山区、顺义区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参加年度监测时适用本办法。

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

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

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活动名称: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一、活动目标:1. 提高人们对生鲜肉菜质量的重视程度,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2. 建立一种放心、安全的购物环境,提供优质的肉菜产品给消费者。

3. 倡导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活动内容:1. 选址:确定合适的地点,符合市场需求,交通便利,面积适中。

2. 外墙装修:设计吸引人的外观,采用绿色环保材料,体现活动主题。

3. 内部布置:设置清晰的货架,便于消费者寻觅,分类标示清晰,便于选择。

4. 合作供应商:与农民合作,引进安全生鲜肉菜产品,进行严格筛选。

5. 配备管理人员:聘用专业人员负责超市的碧养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

6. 宣传推广:通过广告、传单、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该超市,并宣传活动的安全、放心、优质理念。

三、活动具体方案与策略:1. 建立严格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与合作农民的合作,要求使用无公害或有机农产品,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2. 设立食品安全档案:建立每个农产品批次的档案,包括生产者、产地、检测报告等信息,以供消费者查询。

3. 严格的货品管理:定期清点库存,按照日常需求进行补货,确保肉菜的新鲜度和质量。

4. 适当的价格策略:适度控制产品的价格,使其具有市场竞争力,提高消费者购买的意愿。

5. 加强宣传与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超市的安全、放心、优质理念,形成良好的口碑,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物。

6. 建立消费者反馈机制:设立投诉和建议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四、活动实施计划:1. 确定活动启动时间和结束时间。

2. 招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3. 确定店铺选址和装修风格。

4. 与合作农民进行协商,洽谈和签订合作协议。

5. 设立活动相关档案和管理制度。

6. 宣传推广活动,吸引消费者。

7. 开展试运营阶段,收集反馈意见并及时改进。

8. 监测供应链,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京政办发[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年来,本市认真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指: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大力推进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启动食品放心工程和药品质量保障工程,开展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非法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禁止,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扰乱首都市场经济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维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产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开展质量认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的消费安全。

近期,要着力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并以此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食品以及水果等食品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污染治理,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管,强化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京政办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关于本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商务委二〇〇九年九月)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以下简称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完善猪肉产品(以下简称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升肉品消费安全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本市屠宰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建立肉品安全产业链,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

落实一个规划:落实《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整合生猪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的实施意见》(京商调字〔2006〕3号)要求,控制定点屠宰企业总量,完成定点屠宰企业的升级改造。

建立一套规范:建立屠宰企业从养殖、屠宰、配送,直至市场准入的一整套规范,明确、细化生猪养殖规范、屠宰企业资质条件和屠宰生产规范、肉品物流配送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等,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
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7(000)016
【总页数】3页(P165-16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卫生局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J], ;;;;;;;
5.江门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评价结果公示 [J], 夏华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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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一、示范超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XX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并完善包括采购、运输、储存、质量控制、销售、召回、销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经营控制规范。

二、示范超市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应当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电子化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行如““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四、示范超市要对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含种养殖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等)的资质、环境、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查。

并将相关资料留存。

五、示范超市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对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屠宰、包装、储存、采购、运输等各环节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析,积极防控风险,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示范超市要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冷链设施、设备,确保需要以冷藏、冷冻方式销售、储存、包装、分拣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

七、示范超市在销售散装食用农产品时应在标签上注明其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要符合相关要求。

八、示范超市要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及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的优质精品专柜,鼓励示范超市同时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专柜,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优质食用农产品选择,并承诺上述食用农产品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九、示范超市要建立食品质量检验处置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由集团统一配送的单位可在配送部门设立),定期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

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由集团统一配送的单位应提供相关配送单及合格证明资料),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京商安字[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商安字〔2008〕8号)各区县商务局、市商业法规监督检查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商务局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实施]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指导意见,组织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性、专项性、跨区域的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治。

区、县商务局负责落实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京政办发[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委提出的《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一日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食用农产品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目前,本市农产品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注水肉、病变肉、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等。

为保证本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改革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管理办法,实施肉菜放心工程。

为此,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要求,通过“政府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经营、政府执法监督”,发挥市场在引导生产、促进流通和调节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抓住生产源头,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建立市场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市场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全面解决北京市场上肉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放心菜。

二、基本原则肉菜放心工程主要包括两项制度,即对进入北京市场的猪肉实行“场厂挂钩”制度,对进入北京市场的蔬菜实行“场地挂钩”制度。

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实行标准准入,通过生产、加工基地认定和规范市场准入等办法,鼓励和扶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猪肉、蔬菜进入本市市场,本市以市场换产品,以市场换质量,以市场换安全。

本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一是监管源头。

肉菜超市管理制度

肉菜超市管理制度

肉菜超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菜超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肉菜超市是指经营肉类、蔬菜、水果等商品的商店。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肉菜超市的管理。

第三条肉菜超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肉菜超市应当以绿色、有机、健康为经营理念,注重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五条肉菜超市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肉菜超市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溯源工作,确保追溯到源头,实现信息可追溯。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肉菜超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好各项措施。

第十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做好产品存储,提高商品周转率。

第十二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价格合理,不得采取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肉菜超市应当加强质量把控,对产品进行严格监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客户档案体系,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肉菜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各类风险,保障员工和消费者安全。

第三章营销管理第十七条肉菜超市应当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肉菜超市应当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消费者信任,促进销售增长。

第十九条肉菜超市应当加强与供应商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链,确保产品质量和供货稳定。

第二十条肉菜超市应当加强网络销售,建立完善的电商平台,提高线上销售额,拓展销售渠道。

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

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

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京政农发[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京政农发[2001]2号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安全农产品”),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达到《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要求的农产品。

第四条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安全办”),市农产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全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

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认评中心”)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农产品安全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工作。

区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建设工作。

其他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农产品安全办由农业、林业、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和商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一)以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生产环节中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等(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二)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负责果蔬农产品农药残留、有害物质的检测及监测认评中心的组建、管理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食用农产品生物及化学指标的检测及监督管理;(四)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区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五)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经销管理;(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建设实行农产品安全标志、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命名、产地标识和安全农产品挂牌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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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加强对示范超市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经营项目覆盖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肉菜)且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超市申报、评价、评定、管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验收标准。

第四条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审评细则;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动员指导。

第五条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高标定位,管控源头,鼓励企业自愿、广泛参与,健全创建思路,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六条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坚持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重在行业示范引领的理念,依据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认定。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出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评价依据。

第八条《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坚持“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把握“一个定位、两个结合、三个创新”的工作思路,体现首都标准、首都特色,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指标应明确具体否决项,并根据重要性排序,设置得分项分值。

第九条“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过程标准。

示范超市要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积极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二)经营过程标准。

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有机食品、绿色
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能够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肉菜开展自检工作。

(三)主体信用标准。

示范超市要重视诚信建设,在超市内部主动开展诚信经营的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

(四)示范引领标准。

示范超市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农产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

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条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媒体、专家等各方参与的综合评价工作组,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各项工作达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的超市,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样式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提出申请。

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超市门店向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书;
(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自评报告;
(三)《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开展评价。

根据《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考核评价:(一)资料审核。

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创建超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安排复审材料和现场评估,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估。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通过明查、暗访、群众评价调查等手段,严格参照《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对资料审核合格的企业门店进行现场评估和群众评价。

同时,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该企业门店服务范围内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三)综合评议。

由综合评价工作组对通过现场评估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开展综合评议。

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四)公示授牌。

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时间为两周。

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异议内容查无实据的超市,不影响创建授牌;对异议内容查证属实的超市,撤销其参与创建的资格。

第十四条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

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复核,对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将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

被摘牌超市整改措施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式提出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门店,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
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约谈,核实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申请,并且一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一)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菜;
(二)监督抽检中发现因超市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三)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或没有有效执行;
(四)没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
(五)超市服务范围内,消费者满意度未达80%的。

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估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参与评估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评估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因超市原因导致经营的肉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处罚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牌匾的;
(三)风险分级连续2次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
(四)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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