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支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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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支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现金及支票的管理, 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现金使用效益,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方法》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现金管理的原则、现金开支范围、库存现金、现金收付,以及支票的使用、保管、遗失等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现金、支票的日常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现金:是指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是出纳保管的那部分现钞。

2.2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二种。

3现金管理

3.1现金管理的原则

3.1.1收付合法原则: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以做到收付合法。

3.1.2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现金收付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现金收付业务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对于真实、合法的要及时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付,应说明原因,拒绝办理。

3.1.3日清月结原则:即按日清理、按月结账。按日清理是指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有数核对相符;按月结账是指到了月底,按照规定及时结出当月收、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账核对,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3.2现金管理的内容

3.2.1现金的使用范围

3.2.1.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

3.2.1.2个人劳务报酬。

3.2.1.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2.1.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3.2.1.5员工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2.1.6结算起点以下(1000元)的零星支出。

3.2.1.7经批准同意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2.2现金的库存限额

3.2.2.1现金的库存限额是指为保证公司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3.2.2.2现金的库存限额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到主管开户银行审批并核定。

3.2.2.3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出,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3.2.2.4库存现金限额应每年核定一次。

3.2.3现金收入管理

3.2.3.1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内开出现金支票,并注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3.2.3.2在日常业务中收入现金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现金收入范围,不得在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金额超过结算起点,拒收银行结算凭证而收取现金。

3.2.3.3收入现金时必须坚持先收款,当面清点现金无误后,再开给交款人收款收据或发票,不能先开收据或发票后收款。

3.2.3.4现金收入要一笔一清,几笔收款不能一起办理。收款过程应在同一时

间内完成,不准收款后,过一段时间再来开收据;对已完成收款的收据或发票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3.2.3.5凡是属于公司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收取,并送存开户银行,不准擅自从收入的现金中坐支现金。坐支现金是指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各种开支。

3.2.3.6各部门的对外服务收入,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不得截留私设小金库。

3.2.3.7各部门或个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如有回扣或佣金所得,应及时向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汇报,并将现金上缴财务部。

3.2.4现金付出管理

3.2.

4.1现金付出要在现金的使用范围之内,并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做到现金付出合理合法。

3.2.

4.2各部门一律不得与外单位互相借用现金。

3.2.

4.3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应在规定限额之内,超过限额部分的(1000元),一般应签发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未经批准,不得用现金支付。

3.2.

4.4支付给单位的款项规定如下:现金支付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未经批准,不得用现金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一律签发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

3.2.

4.5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时,不得用现金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3.2.

4.6加强备用金的管理,实行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制度。

3.2.

4.6.1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采用年初核定、年底归还的办法。

3.2.

4.6.2 实行非定额备用金制度的,财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审定,并要求经济业务完成后7天内办理冲账手续。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严格备用金报销制度。

3.2.

4.6.3对于借款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应提前1天向财务部提出申请,以便财务部合理安排当天的现金量。

3.2.5库存现金管理

3.2.5.1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3.2.5.2不得用白条抵库。白条抵库是指用不符合财务制度和审批手续的字条或单据,顶抵库存现金的做法。

3.2.5.3 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也不得与私人的现金混放一起。

3.2.5.4 除工作时间外,库存现金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携款回家。

3.2.5.5 保险柜的密码要保守秘密,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更换密码。

3.2.5.6 库存现金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月至少两次;清查后,清查人员应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现金账存、实存和差异的金额及原因,并及时报告财务部负责人。

4支票管理

4.1公司的支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支票和印章不得由同一个人负责保管,并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逐本登记,按规定办理支票领用、作废手续。

4.2对误填或退回作废的支票,应加盖“注销”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管,以便于日后核查。

4.3财务人员签发支票时,必须按顺序使用;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名称、日期、用途、金额,而且收款人必须与实际的收款人名称一致,不得提前或逾期签发支票。

4.4财务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签发空白支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批准人和签发人的责任。

4.5财务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支票签发人承担。

4.6 各部门领用支票,须填写《付款申请单》(见附表A、B),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领用,领用人在领用时,须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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