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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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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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讲义:第五章1
评标专家的条件:
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评标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是对专家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对专家的专业水准和职称的要求。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素质保证。需要注意,政府采购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要求略有不同。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人选国家级专家库:①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②近 5 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③享受国家津贴的;④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的。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对达不到上述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产品情况,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专家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评标专家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评标专家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应具有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的健康条件。有的规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讲义:第五章2
评标专家的选择: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原则上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选择方式及程序是,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选择评标专家的原则
评标专家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对评标委员会的整体水平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防止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2)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择方式和程序
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3)特殊招标项目、评标专家选择的方式和程序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对于哪些项目属于特殊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人如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完全一致的具体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2)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凡是进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论是专家成员,还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均应保密。
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讲义:第五章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所以,招标人的代表一般来讲,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但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人评标委员会;相反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成员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