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业务操作办法(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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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业务操作办法
为规范我公司资金拆借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制定原则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兼顾本办法的可操作性,以利于提高业务操作效率,保持相对竞争优势,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二条业务范畴及种类
本办法所指资金拆借业务是我公司对外(含法人及自然人)出借资金并按一定标准收取资金利息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1)中、短期担保借款(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及质押担保);
(2)超短期垫资性借款(各类保证金垫资、银行转贷等);
(3)同行资金拆借(属合作性质);
(4)其他借款。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中、短期担保借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短期垫资性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四条借款利率及利息的收取
中短期担保借款:1-3个月以内的借款按月息3.5-4%、3-6个月的按月息3-3.5%进行收取利息,具体视借款金额的大小而定。
超短期垫资性借款按日计息,日息为2-3‰。
本办法规定的利率参照市场行情作相应调整。
中短期担保借款放款时提前收取1-3个月利息,余下利息按月收取,垫资性借款放款时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条借款条件
本办法规定借款的基本条件,满足基本条件方可考虑受理客户的借款申请并进入公司的审批流程。
1、借款用途合法、合理,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拆借用以解决客户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对企业或个人借款用于消费、补充流动资金、添置固定资产、偿还其他非银行借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基本不予考虑。资金拆借对客户而言属于应急性质。
2、借款人为法人的,要求企业正常经营,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有确定的还款来源,且还款来源真实可靠。
4、原则上借款必须提供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包括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股权质押。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市场价值的50%,对特别优质的抵押物,最高不超过60%。抵押物价值以本公司确认的为准。
5、超短期垫资性借款只做熟悉的银行或熟悉的客户,对银行转
贷,原则上要求原银行贷款为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须验原件,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仅为业务需求的基本材料,风险控制部根据每笔具体业务在风险审核时可要求补充相关必要的其他材料。
注:低风险业务指转贷、银行回报等风险可控的业务类型。
第七条借款流程
1、借款申请:根据提供的信息,公司客户经理与客户沟通,初步了解客户的借款金额、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等,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借款基本条件及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客户经理填报客户申请表,报业务部总经理批准方可受理借款申请。
2、客户申请受理:由业务部总经理签批同意受理的客户借款申请,进入借款调查程序。
3、借款调查、资料收集: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收集借款资料,并对借款人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为:(1)借款人还款意愿:借款人品行、信用记录等;(2)借款人经营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通过现场查看生产线,用电量情况等进行判断。(3)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分析借款主要资产形态、主要负债类别等判断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优劣。(4)核实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5)查看抵押物并对抵押物价值进行估价。(6)对垫资性借款,对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要求从银行核实开票的真实性;对银行转贷业务,要求从银行核实续贷的可靠性。原则上,对这类业务,只做熟悉的银行。
4、借款审查:业务部门通过对客户的调查,对符合我公司贷款基本条件的,按规定的调查内容形成调查报告并填报贷款审批表,经业务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风控部审查。
5、贷款审批:贷款经公司风控部审查同意后,按公司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6、风控部落实放款的限制性条款后,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公证、办理抵押登记、扣收利息、放款。对银行转贷,放款前要扣收客户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及网银转帐的工具。
7、贷后管理:对贷款期限较长的(超过一个月),要求风控部门按月到借款
人及担保人经营场所实际调查,了解客户实际经营情况有无重大变化、企业股权有无重大变动、财务状况是否恶化、抵押物权属、价价值有无变化等,对我公司贷款的风险情况重新作出评价。
8、到期收款:贷款到期前一周提前通知客户还款事宜,到期收回贷款后,将贷款资料归档。
第八条客户授信及贷款审批权限
1、授信:对长期合作的客户,可通过公司统一授信的方式给予合作方一个公司认可的安全信用额度,客户在此额度内循环使用贷款。授信额度的担保方式分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及信用。原则上对双方相互借贷属资金互补合作性质的可以采取信用方式,对单方面向我公司借款的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
2、授信审批权限
由董事会设置及授权。
3、贷款审批权限
(1)授信范围内的审批权限采取签报制。单笔1000万以内的贷款由业务部、风控部签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的付总经理审批,单笔100万以上的贷款由业务部、风控部签批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非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一律采取公司贷审会或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方式审批。A:3000万以下非银行回报业务,6000万以下完成银行回报业务经营层会签,总经理审批;B:3000万至6000万非银行回报业务,6000万至8000万完成银行回报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C:6000万以上非银行回报业务,8000万以上完成银行回报业务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业务签报审批流程
第十条同行资金拆借或合作项目
1、原则:对同行资金拆借或合作项目必须采取先签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框架内开展合作。
2、标准:合作双方相互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相互授信,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