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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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教[2010]244号

【失效依据】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7.22

【实施日期】2010.07.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教〔201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制定《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

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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