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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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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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发表于2011-10-25 17:27:52 阅读(4)评论(0)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2011)长仲合同纠纷案字第11号

申请人:湖南省南县柑橘园艺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2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四,长沙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北市贸易公司,地址深圳三合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二,深圳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上列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了《塑料薄膜购销合同》,由于被申请人在提货时发现塑料薄膜质量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因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称2011年8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塑料薄膜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300套塑料薄膜,共计500万元,由申请人到深圳提货,先付款后提货,2011年10月10日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货款500万元,2011年8月11日申请人到深圳提货时,却发现了塑料薄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遂提出要求被申请人退款的要求,却遭到被申请人拒绝。故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退款。

被申请人辩称2011年8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塑料薄膜购销合同》2011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300套质量合格的塑料薄膜,由深圳市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合格证明为证,根本就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质量问题,故在此希望仲裁机关能够依法裁决申请人履行合同。

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会查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塑料薄膜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深圳北市贸易公司提供的塑料薄膜质量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仲裁费用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首席仲裁员:江一

仲裁员:江二

仲裁员:江三

2011年8月30日

书记员:江五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案例题 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 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2分(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阻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接着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本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岳阳市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岳阳市南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玉祖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终止双方的业务合作行为,将申请人托管给被申请人的业务及资产交还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价值 1150 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得利益损失4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语音、宽带等电信业务为专营业务,以前一直是由中国电信专营,国家为打破垄断,将被申请人从中国电信分离出来,与中国电信竞争市场;被申请人进入岳阳与中国电信竞争市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敷设光钎电缆、建设机房等物理形式的网络基础设施,需要成熟的代理商发展终端客户资源;而申请人作为岳阳市唯一的有线电视传输单位,手上握有全市所有的终端有线电视客户资源,有成熟的电信设备、网线敷设技术力量,正是被申请人千方百计寻找的合作对象;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于2004年6月签订《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垫资建设用户接入系统,代理被申请人开展语音业务,代被申请人建设汇聚设备、认证设备、接入光缆和用户网络;约定双方合作期限5年,自2004年6月15

日到2009年6月15日,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继续合作的条款和条件并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申请人收益包括业务代理费、垫资补偿和网络代维护费,其具体分成比例为,语音(含市话和长途),DIA(宽带专线)以及其他业务,申请人为50%;数据(家庭上网),申请人为70%等。 双方签订协议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垫资元,组织技术力量,将语音用户接入系统和宽带网络接入系统等双方协议约定的工程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在代理经营业务期间,申请人利用自己的终端客户资源,拓展市场,业务逐年长足发展,截止2007年2月,申请人已发展用户8129户,业务收入成倍增长,申请人2005年收入455449.7元,2006年收入1083496元, 2007年收入1726963元。 2007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订了停止竞争协议,其核心内容是,非主导运营商在协议期内,停止业务发展,不再增加新用户;该协议的签订,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协议再也无法正常进行,被申请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2007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去函,要求终止双方的合作协议,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投资成本。2007年3月21日,双方开会沟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产购买方案,因双方都是国有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和流程,决定由申请人拿出具体可操作方案,同时启动资产和台账的清理等相关工作,以便双方下一步的商讨;至于网络及业务的托管问题,由岳阳网通和申请人就其方案进行商讨,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落实。2007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分公司签订《通信业务及资产托管协议》,将合作业务及资产托管给被申请人岳阳市分公司。2009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

仲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部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2003年试卷三第64题)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AD 2、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2005年试卷三第74题)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定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 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

此纠纷?(2007年试卷三第36题) 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答案:A 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试卷二第61题)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C 5、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2005年试卷三第79

仲裁裁决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0)宁裁字第370-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 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

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证据2、2009年7月5日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开通相应业务的手续。 证据4、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一份,证明申请人原定行程是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2日,因手机在韩国不能使用,提前于2009年7月9日回国。 证据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申请人因手机国际漫游不能使用而提前回国,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后,于2009年7月9日承认其存在问题,并表示已在积极处理,但是此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的回复和处理意见。证据6、江苏省省属企业服务业定额发票两张、购买手机、手机卡发票各一张,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失,其中到工商局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买被申请人要求的手机为韩元105000元及购买手机卡韩元31830元。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仲裁法》司考真题汇集

《仲裁法》历年真题汇集 39.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 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 答案:A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41.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 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答案: D 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33.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故C项说法错误。民政部门并没有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权,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4. 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时,根据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首先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愿意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万元,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根据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庭制作完成裁决书后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B.裁决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C.甲方在签收裁决书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依法重新作出裁决 D.甲方在签收裁决书后反悔的,可以以裁决书是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答案:A 解析:《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说法正确,B、C两项说法错误。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从以上规定可知甲方以裁决书是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为由申请撤销并不属于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故D项说法错误。

仲裁裁决书 实例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 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

公司规章制度不合法

公司规章制度不合法 【篇一: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 问:我想请问一下,我觉得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不 太合理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但是在我和单位签定的 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这样的话我还能主张吗?答:我们首先要肯定地回答,你当然可以 要求裁决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 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 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但 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 是有效的。那怎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如何判断规章制度 是不是有效呢?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 规定,专家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规章制度必须合 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 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 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 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不 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 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 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 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 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 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仲裁申请书范文6篇

工伤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级伤残赔偿金______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_____级伤残补助金 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受伤到医疗终结补偿费 _______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生活费________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______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误工费_______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第______瞳孔晶体校正手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复查费总计_______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车旅费_______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在 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____________。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私自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 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将申请人(被申

仲裁法选择题(学生用)

一、单项选择(在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何时起施行(C ) A.1995年7月1日 B.1995年8月1日 C.1995年9月1日 2、以下哪项不属于仲裁的特征(C) A.自愿性 B.专业性 C.公开性 3、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的是(C ) A.继承纠纷 B.离婚纠纷 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适用本会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B )内作出仲裁裁决。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5、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下列哪个仲裁机构管辖(A) A. 仲裁协议选定的 B.合同履行地 C.运输始发地 6、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下列哪项所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 ) A.被申请人所在地 B. 仲裁机构所在地 C. 申请人所在地 7、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应当何时向本会提交答辩状(B )(杭仲仲裁规则) A.首次开庭时 B.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C.首次开庭后五日内 8、下列哪种情形会影响仲裁程序进行(C )A.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B.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 C.仲裁请求的变更 9、以下哪项不符合关于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C )

A.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任审判员满8年的且仍在任职当中 10、仲裁审理方式为(B ) A.公开开庭审理 B.不公开开庭审理 C.不开庭审理 11、仲裁委员会不可以聘请下列哪些人员担任仲裁员(C ) A.在某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多年的张研究员 B.在某大学经济系从事对外贸易专业教学的法律专家陈教授 C.在某高级人民法院从事了17年经济审判工作的蔡庭长 12、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仲裁员法定回避情形(C ) A.某仲裁员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B.某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配偶 C.某仲裁员曾做过对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现在某一高校任教 13、下列有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表述正确的是(A ) A. 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B.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C.必须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 1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A )内提交证据材料,最迟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交。 A.15日 B.10日 C.7日 15、仲裁裁决生效后,法律规定特定情形下仲裁庭应当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形之一(C )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2年5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房产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及其附件后,于200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6年 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位于×地×室建筑面积40.93平方米的商铺,租期5 年,毛租金以年计算,根据租金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年按房价的10%,第二年按房价的11%,第三年按房价的12.5%,第四年按房价的14%,第五年按房价的15.5%。毛租金应包括租赁期内应分摊的管理费、管理基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租金为毛租金扣除上述费用后,申请人因出租房产应获取的税前收益。申请人因该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行政规费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可代申请人代扣代交,申请人应纳税及行政规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年租金的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印花税(年租金的0.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 一次缴清)、营业税(年租金的 5%,每年缴纳一次)、房产税(年租金的12%,每年缴纳一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 引导语:经济仲裁申请书,是经济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即申请人或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仲裁与他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的经济纠纷的申请文书。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必备知识: 经济仲裁机构,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不行使经济审判权,不按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而主要采用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当经济合同出现当事人无法解决的纠纷时,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申请书是带有法律特质的文书,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之一。 经济仲裁申请书的特点 1.申述性。即经济仲裁申请书具有陈述经济纠纷事实、申述理由的特性。

2.参证性。经济仲裁申请书提供的事实和理由,能为仲裁机构开展协商、调解,提供参考依据。 范文一 申诉方:县镇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村长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 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协议书第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见附件2) 双方于20 年5月筹建施工。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 年元月底建成投产。不料被诉方20 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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