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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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
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
(浙工大发[2006]16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内外高校校际交流学习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有校际交流协议的项目的管理。
学生选拔与管理
第二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境内高校校际交流项目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选拔;境外高校校际交流项目学生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选拔。
第四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务处办理停学手续,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还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书面材料,明确在国外学习期间有足够的学习生活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六条学生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理论授课16学时。
第九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回校时应提供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课
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校方出具的成绩记载方法和成绩证明。
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确因某种原因调整了专业,而本校又无相应专业与其对应时,则按其原就读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一条经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确认,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我校承认其所获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
境外高校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A+,A ——95分;A- ——90分;
B+,B ——85分;B- ——80分;
C+,C ——75分;C- ——70分;
D+,D ——65分;D- ——60分。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