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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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2012.03.14

【实施日期】201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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