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使用用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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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户须知

尊敬的用户:

欢迎您开发使用人防工程,为了使您了解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相关法津法规,安全有效地进行平时使用,请仔细阅读本《须知》:

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城市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要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首先按照《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津防办〔2014〕5号)进行使用备案,而后应按照《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4〕67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和人民防空相关要求进行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并应严格遵守消防、防汛、治安等法律法规。下面对上述文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重申:

一、平时使用备案相关规定。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单位、个人变更或者工程平时使用用途变更都应重新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2、按照使用、维护、管理统一的原则,已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维护管理,其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遵照《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已经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a、提供虚假备案申请材料的;

b、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备案书的。

4、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或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用途,坚持与其平时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2、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必须具有与平时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供电、照明、消防及通风等设备设施。

3、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设置学校、敬老院、哺乳室、托幼园所和残疾人活动等场所。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5、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6、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三、维护管理相关规定:

1、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3、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4、人防工程内部装修,禁止使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当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5、对人防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执行,按时落实。

四、您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与人防工程所在区人防办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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