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控制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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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
3.依据文件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管理程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监控管理程序》
《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4.管理程序
4.1噪声申报登记
工程开工前15日,应到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噪声排放登记。
4.2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6:00~22:00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得到社区的认可和谅解。
4.3噪声控制措施
4.3.1土石方阶段噪声控制措施:
4.3.1.1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
4.3.1.2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
4.3.1.3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
禁超负荷运转;
4.3.1.4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
4.3.2打桩阶段噪声控制措施:
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4.3.2.1.
4.3.2.2护坡桩为混凝土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阶段混凝土浇筑噪声控制措施;
4.3.3结构阶段噪声控制措施:
4.3.3.1机械噪声排放控制:
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设置条件、规模视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同时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并做到每人一套。
4.3.3.2运输车辆噪声排放控制:
车辆噪声采取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4.3.3.3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人员塔吊指挥哨音、剔凿等,这些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予以控制。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
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袖,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4.3.3.4振捣棒噪声排放控制:
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时,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振捣混凝土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后,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
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混凝土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4.3.3.5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噪声排放控制:
因施工场地狭小、混凝土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向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混凝土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平稳运行。
4.3.4装饰装修阶段噪声控制措施: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使用电锺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4.20~7.20)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治和减少噪声扰民。
4.4噪声监测
现场应加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噪声监测。监测
设备应校准、检定合格,在有效期间.监测频次:公司每月观测1次,现场每半月观测1次.测量方法、条件、频次、目标、指标,测点的确定等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4.4.1外部监测:
项目部新开工工程应及时与环保监测机构取得联系。
政府监管部门监测,同类工程项目应至少联系政府监管部门进行1次场界噪声监测,有顾客投诉时,增加频次;开发新项目时,应重新监测。
4.4.2内部监测:
4.4.2.1监测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JC518-1993)及《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32122-1994)等)的要求进行监视。
4.4.2.2测量仪器:
准确度为2型(包括2型)以上的声级计。按规定检定,视值误差不超过2dB。
4.4.2.3气候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应小于5m/s。
4.4.2.4测量位置:
场界噪声测量,离地面高度要大于1.2m以上,必要而可能时,置于高层建筑物上,测量位置最好离外墙1~2m处或全打开的窗户前面
0.5m处(包括高层楼);场内噪声测量,测量位置最好离墙面或其他反射面至少1m,离地面1.2~1.5m,离窗1.5m处。
测量时间:4.4.2.5.
测量时间应选在正常的白天上班时间即各类机械运转,正常施工情况下(晚上不上班),测量时间段为20min。
对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及时进行调整,发现不符合时,按《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处理,做好记录。各项目部在施工前,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
5.记录
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表
编号:JL4.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