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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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质押的定期存单应纳入运营部门的金库进行统一 保管。运营人员在收到定期存单押品时,应复核押品入库通知书所 填内容与存单押品所载事项,无误后再履行手续;同时运营人员须 做好定期存单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单笔出账审批,经营单位除按我行现行放款制度 的要求进行准备相关出账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额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的,须符合我行固定资 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贷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行禁止性规定,如 流入楼市、期市、股市等;
(六)调查报告须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来源、资金用途及 存单资金来源合规性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 如果提供质押的第三方属于上市公司的,应遵循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监管规定,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第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 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 (二)存款单位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取款密码是否和存款单位在 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必须向存款 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 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关材料后 1-3 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 单》,并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 运营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 一并递交给贷款行。 第十三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主要
附件 1: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名称
平安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制度层级
□ 基本制度 ■ 一般制度 □ 操作规范
所属条线
公司业务条线Baidu Nhomakorabea
起草部门
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
拟稿人
冯占杰
现行版本
1.0 版
现行 日期




2012

06

15

现行版本 截止日期


2015

06

15

密级
保密期限
签发人
胡跃飞
借款人和存款单位非同一主体的,必须完整填写委托书中的借 款人、存款单位名称全称,且必须由存款单位在委托书上加盖其签 章,以确保存款单位同意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名下的定期存 款开户证实书,并依据此证实书开具的定期存单向贷款行提供质 押。
第九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 单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 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 2)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参考 式样,见附件 3)。
第四章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作为低风险信贷业务办 理。分支行应按照我行现行授权、授信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 批、放款和预警监测管理。同时,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贷款行不得接受未经查复确认的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 保; (二)调查、落实质押存单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且不得 来源于我行授信,防范政策及合规风险; (三)如定期存单涉及外币存款,应设置合理的贷款质押率, 防范汇率风险; (四)查证出质人(特别是第三方出质的)的出质真实意愿, 落实质押的法律手续。要求出质人向我行出具《存单质押声明书》 (见附件 7,参考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存款资金为其合法 拥有、并具有完全处置权的自有资金; (五)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 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
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单号码、
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 和止付的情况。
(二)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是否和银行保留的一致,校验 其密码(如有)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密码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 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行; 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 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 期存单被退回时,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若其他金融机构以客户在我行的定期存款作为担 保基础为其办理质押贷款,而向我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和定期 存单确认书的,我行存款行运营部门若同意第三方金融机构和存款 单位申请的,须严格按照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定履行定期存 款的查验核实、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和确认等相关职责,避免承担 责任。
对本币定期存单质押,如借款人在我行存入相当于第一个付息 期利息金额的保证金(如按月结息的,为一个月的贷款利息额;如 按季结息的,为一个季度的贷款利息额),存期与贷款期一致,贷 款金额最高可为定期存单金额的 100%。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行和借款人应当订 立《贷款合同》或《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出质人应当订立《质 押担保合同》或《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开立和确认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要开立用 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向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 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借款人、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 期存单的《委托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若存款单位、借款人为 同一单位,或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经营单位,附件内容可适当简 化); (三)存款单位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需将预留银行印 鉴盖在委托书上)。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单的查询和确认 第十七条 借款人基于个人定期存单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 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个人定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 4,含定期一本通); (二)借款人、存款人和贷款行共同签署的《个人定期存单查 询通知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5,若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支行,
附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
第七条 贷款行、贷款经办人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按 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收集并提交信贷资料。对于定期存单(若已 经开立)、单位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或重要资料,贷款档案报审 过程中应以复印件为依据(双人核实并注明原件已核)。待终审通 过后、贷款出账前,及时与出质人、(运营)押品管理员办妥质押 存单的入库保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经营单位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经确认后的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确认金额的 90%;若质押定期存单为外币 的(考虑到外币贬值风险),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确认金额的 85% 〔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 款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确 认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不得记载有“不可转让”、“委托收款”、 “已质押”、“不得质押”等限制权利字样。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定期存单、贷款,均指人民币。若质押的 定期存单或贷款为外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政策和法规;在此 前提下,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流程和相关管理规则。
第六条 若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有关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 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贷款行和存款行均为我行辖 内分支机构的情形。
手续一致,校验其密码是否正确。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如是否为自动续存、存本取息等
定期存款)。 第二十二条 存款行经过审核,发现定期存单所载事项与账户
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并及时告知 贷款行;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金融机构以我行开立的个人定期存单为贷 款担保办理质押贷款的,我行运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个人 定期存单的查询确认职责。
(一)《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二)抵/质押品入(出)库通知书(信贷联)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抵/ 质押品入库通知书(信贷联)随信贷放款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 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确保办妥质押定期存款的冻结 止付等相关手续(含系统操作),避免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进行提款、 挂失等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行,应及时登录人 行征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应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进行贷后风险预警 监测和其他管理。 若质押定期存款为外币,贷款经办行须密切跟踪汇率变动的风 险。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间,如因汇率变化而使质押 率提高了 2 个百分点(含)以上,借款人应追加新的质押存单或偿 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否则视同借款人违约,我行可提前处置存单、 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在取 得贷款行批准同意后,可以申请展期。其展期手续除按我行一般贷
《贷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最高 额质押担保合同》等法律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
第二十九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 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行协商确定。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上次版本 上次版本发文 号 上次印发日期
平安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1.0 版,2012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单 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令[2007]第 9 号)、《个人定 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令[2007]第 4 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我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 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 的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客户,不包括自然人等零售客户。 零售客户以本人或第三者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申请办理的贷 款,不适用本办法,适用于零售业务信贷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包括单位定期存单、个人 定期存单。 (一)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 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 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不得作为存 款人的提款依据或提款凭证。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二)个人定期存单: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具 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含定期一本通)。 (三)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冻结或被依法
意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存款人的个人定期存单和《个 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运营部门,向存款行申 请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6)。
第十九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 认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个人定期存单是否真实; (二)存款人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出质)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提供的取款预留手续 (如凭身份证或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手续一 致,密码是否正确;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应向存款(出 质)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核认为存单证明的存款属 实的,应保留《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 关材料后 1-3 个工作日内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运营 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个人定期存单一并 递交给贷款行。 第二十一条 存款行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包 括: (一)个人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存单账号、存单号、 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 和止付的情况。 (二)确认其取款预留手续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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