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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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质押的定期存单应纳入运营部门的金库进行统一 保管。运营人员在收到定期存单押品时,应复核押品入库通知书所 填内容与存单押品所载事项,无误后再履行手续;同时运营人员须 做好定期存单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单笔出账审批,经营单位除按我行现行放款制度 的要求进行准备相关出账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额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的,须符合我行固定资 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贷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行禁止性规定,如 流入楼市、期市、股市等;
(六)调查报告须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来源、资金用途及 存单资金来源合规性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 如果提供质押的第三方属于上市公司的,应遵循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监管规定,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第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 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 (二)存款单位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取款密码是否和存款单位在 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必须向存款 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 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关材料后 1-3 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 单》,并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 运营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 一并递交给贷款行。 第十三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主要
附件 1: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名称
平安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制度层级
□ 基本制度 ■ 一般制度 □ 操作规范
所属条线
公司业务条线Baidu Nhomakorabea
起草部门
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
拟稿人
冯占杰
现行版本
1.0 版
现行 日期
版
本
印
发
2012
年
06
月
15
日
现行版本 截止日期
有
效
2015
年
06
月
15
日
密级
保密期限
签发人
胡跃飞
借款人和存款单位非同一主体的,必须完整填写委托书中的借 款人、存款单位名称全称,且必须由存款单位在委托书上加盖其签 章,以确保存款单位同意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名下的定期存 款开户证实书,并依据此证实书开具的定期存单向贷款行提供质 押。
第九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 单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 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 2)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参考 式样,见附件 3)。
第四章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作为低风险信贷业务办 理。分支行应按照我行现行授权、授信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 批、放款和预警监测管理。同时,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贷款行不得接受未经查复确认的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 保; (二)调查、落实质押存单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且不得 来源于我行授信,防范政策及合规风险; (三)如定期存单涉及外币存款,应设置合理的贷款质押率, 防范汇率风险; (四)查证出质人(特别是第三方出质的)的出质真实意愿, 落实质押的法律手续。要求出质人向我行出具《存单质押声明书》 (见附件 7,参考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存款资金为其合法 拥有、并具有完全处置权的自有资金; (五)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 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
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单号码、
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 和止付的情况。
(二)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是否和银行保留的一致,校验 其密码(如有)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密码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 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行; 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 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 期存单被退回时,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若其他金融机构以客户在我行的定期存款作为担 保基础为其办理质押贷款,而向我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和定期 存单确认书的,我行存款行运营部门若同意第三方金融机构和存款 单位申请的,须严格按照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定履行定期存 款的查验核实、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和确认等相关职责,避免承担 责任。
对本币定期存单质押,如借款人在我行存入相当于第一个付息 期利息金额的保证金(如按月结息的,为一个月的贷款利息额;如 按季结息的,为一个季度的贷款利息额),存期与贷款期一致,贷 款金额最高可为定期存单金额的 100%。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行和借款人应当订 立《贷款合同》或《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出质人应当订立《质 押担保合同》或《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开立和确认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要开立用 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向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 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借款人、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 期存单的《委托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若存款单位、借款人为 同一单位,或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经营单位,附件内容可适当简 化); (三)存款单位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需将预留银行印 鉴盖在委托书上)。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单的查询和确认 第十七条 借款人基于个人定期存单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 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个人定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 4,含定期一本通); (二)借款人、存款人和贷款行共同签署的《个人定期存单查 询通知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5,若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支行,
附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
第七条 贷款行、贷款经办人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按 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收集并提交信贷资料。对于定期存单(若已 经开立)、单位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或重要资料,贷款档案报审 过程中应以复印件为依据(双人核实并注明原件已核)。待终审通 过后、贷款出账前,及时与出质人、(运营)押品管理员办妥质押 存单的入库保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经营单位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经确认后的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确认金额的 90%;若质押定期存单为外币 的(考虑到外币贬值风险),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确认金额的 85% 〔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 款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确 认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不得记载有“不可转让”、“委托收款”、 “已质押”、“不得质押”等限制权利字样。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定期存单、贷款,均指人民币。若质押的 定期存单或贷款为外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政策和法规;在此 前提下,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流程和相关管理规则。
第六条 若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有关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 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贷款行和存款行均为我行辖 内分支机构的情形。
手续一致,校验其密码是否正确。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如是否为自动续存、存本取息等
定期存款)。 第二十二条 存款行经过审核,发现定期存单所载事项与账户
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并及时告知 贷款行;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金融机构以我行开立的个人定期存单为贷 款担保办理质押贷款的,我行运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个人 定期存单的查询确认职责。
(一)《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二)抵/质押品入(出)库通知书(信贷联)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抵/ 质押品入库通知书(信贷联)随信贷放款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 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确保办妥质押定期存款的冻结 止付等相关手续(含系统操作),避免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进行提款、 挂失等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行,应及时登录人 行征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应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进行贷后风险预警 监测和其他管理。 若质押定期存款为外币,贷款经办行须密切跟踪汇率变动的风 险。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间,如因汇率变化而使质押 率提高了 2 个百分点(含)以上,借款人应追加新的质押存单或偿 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否则视同借款人违约,我行可提前处置存单、 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在取 得贷款行批准同意后,可以申请展期。其展期手续除按我行一般贷
《贷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最高 额质押担保合同》等法律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
第二十九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 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行协商确定。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上次版本 上次版本发文 号 上次印发日期
平安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1.0 版,2012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单 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令[2007]第 9 号)、《个人定 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令[2007]第 4 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我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 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 的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客户,不包括自然人等零售客户。 零售客户以本人或第三者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申请办理的贷 款,不适用本办法,适用于零售业务信贷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包括单位定期存单、个人 定期存单。 (一)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 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 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不得作为存 款人的提款依据或提款凭证。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二)个人定期存单: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具 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含定期一本通)。 (三)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冻结或被依法
意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存款人的个人定期存单和《个 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运营部门,向存款行申 请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6)。
第十九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 认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个人定期存单是否真实; (二)存款人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出质)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提供的取款预留手续 (如凭身份证或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手续一 致,密码是否正确;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应向存款(出 质)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核认为存单证明的存款属 实的,应保留《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 关材料后 1-3 个工作日内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运营 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个人定期存单一并 递交给贷款行。 第二十一条 存款行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包 括: (一)个人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存单账号、存单号、 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 和止付的情况。 (二)确认其取款预留手续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
第三十一条 单笔出账审批,经营单位除按我行现行放款制度 的要求进行准备相关出账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额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的,须符合我行固定资 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贷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行禁止性规定,如 流入楼市、期市、股市等;
(六)调查报告须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来源、资金用途及 存单资金来源合规性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 如果提供质押的第三方属于上市公司的,应遵循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监管规定,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第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 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 (二)存款单位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取款密码是否和存款单位在 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必须向存款 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 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关材料后 1-3 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 单》,并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 运营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 一并递交给贷款行。 第十三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主要
附件 1: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名称
平安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制度层级
□ 基本制度 ■ 一般制度 □ 操作规范
所属条线
公司业务条线Baidu Nhomakorabea
起草部门
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
拟稿人
冯占杰
现行版本
1.0 版
现行 日期
版
本
印
发
2012
年
06
月
15
日
现行版本 截止日期
有
效
2015
年
06
月
15
日
密级
保密期限
签发人
胡跃飞
借款人和存款单位非同一主体的,必须完整填写委托书中的借 款人、存款单位名称全称,且必须由存款单位在委托书上加盖其签 章,以确保存款单位同意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名下的定期存 款开户证实书,并依据此证实书开具的定期存单向贷款行提供质 押。
第九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 单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 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 2)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参考 式样,见附件 3)。
第四章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作为低风险信贷业务办 理。分支行应按照我行现行授权、授信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 批、放款和预警监测管理。同时,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贷款行不得接受未经查复确认的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 保; (二)调查、落实质押存单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且不得 来源于我行授信,防范政策及合规风险; (三)如定期存单涉及外币存款,应设置合理的贷款质押率, 防范汇率风险; (四)查证出质人(特别是第三方出质的)的出质真实意愿, 落实质押的法律手续。要求出质人向我行出具《存单质押声明书》 (见附件 7,参考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存款资金为其合法 拥有、并具有完全处置权的自有资金; (五)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 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
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单号码、
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 和止付的情况。
(二)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是否和银行保留的一致,校验 其密码(如有)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密码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 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行; 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 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 期存单被退回时,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若其他金融机构以客户在我行的定期存款作为担 保基础为其办理质押贷款,而向我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和定期 存单确认书的,我行存款行运营部门若同意第三方金融机构和存款 单位申请的,须严格按照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定履行定期存 款的查验核实、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和确认等相关职责,避免承担 责任。
对本币定期存单质押,如借款人在我行存入相当于第一个付息 期利息金额的保证金(如按月结息的,为一个月的贷款利息额;如 按季结息的,为一个季度的贷款利息额),存期与贷款期一致,贷 款金额最高可为定期存单金额的 100%。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行和借款人应当订 立《贷款合同》或《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出质人应当订立《质 押担保合同》或《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开立和确认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要开立用 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向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 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借款人、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 期存单的《委托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若存款单位、借款人为 同一单位,或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经营单位,附件内容可适当简 化); (三)存款单位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需将预留银行印 鉴盖在委托书上)。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单的查询和确认 第十七条 借款人基于个人定期存单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 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个人定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 4,含定期一本通); (二)借款人、存款人和贷款行共同签署的《个人定期存单查 询通知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5,若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支行,
附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
第七条 贷款行、贷款经办人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按 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收集并提交信贷资料。对于定期存单(若已 经开立)、单位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或重要资料,贷款档案报审 过程中应以复印件为依据(双人核实并注明原件已核)。待终审通 过后、贷款出账前,及时与出质人、(运营)押品管理员办妥质押 存单的入库保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经营单位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经确认后的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确认金额的 90%;若质押定期存单为外币 的(考虑到外币贬值风险),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确认金额的 85% 〔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 款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确 认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不得记载有“不可转让”、“委托收款”、 “已质押”、“不得质押”等限制权利字样。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定期存单、贷款,均指人民币。若质押的 定期存单或贷款为外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政策和法规;在此 前提下,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流程和相关管理规则。
第六条 若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有关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 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贷款行和存款行均为我行辖 内分支机构的情形。
手续一致,校验其密码是否正确。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如是否为自动续存、存本取息等
定期存款)。 第二十二条 存款行经过审核,发现定期存单所载事项与账户
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并及时告知 贷款行;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金融机构以我行开立的个人定期存单为贷 款担保办理质押贷款的,我行运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个人 定期存单的查询确认职责。
(一)《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二)抵/质押品入(出)库通知书(信贷联)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抵/ 质押品入库通知书(信贷联)随信贷放款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 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确保办妥质押定期存款的冻结 止付等相关手续(含系统操作),避免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进行提款、 挂失等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行,应及时登录人 行征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应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进行贷后风险预警 监测和其他管理。 若质押定期存款为外币,贷款经办行须密切跟踪汇率变动的风 险。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间,如因汇率变化而使质押 率提高了 2 个百分点(含)以上,借款人应追加新的质押存单或偿 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否则视同借款人违约,我行可提前处置存单、 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在取 得贷款行批准同意后,可以申请展期。其展期手续除按我行一般贷
《贷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最高 额质押担保合同》等法律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
第二十九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 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行协商确定。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上次版本 上次版本发文 号 上次印发日期
平安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1.0 版,2012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单 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令[2007]第 9 号)、《个人定 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令[2007]第 4 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我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 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 的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客户,不包括自然人等零售客户。 零售客户以本人或第三者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申请办理的贷 款,不适用本办法,适用于零售业务信贷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包括单位定期存单、个人 定期存单。 (一)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 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 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不得作为存 款人的提款依据或提款凭证。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二)个人定期存单: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具 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含定期一本通)。 (三)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冻结或被依法
意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存款人的个人定期存单和《个 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运营部门,向存款行申 请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6)。
第十九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 认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个人定期存单是否真实; (二)存款人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出质)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提供的取款预留手续 (如凭身份证或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手续一 致,密码是否正确;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应向存款(出 质)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核认为存单证明的存款属 实的,应保留《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 关材料后 1-3 个工作日内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运营 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个人定期存单一并 递交给贷款行。 第二十一条 存款行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包 括: (一)个人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存单账号、存单号、 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 和止付的情况。 (二)确认其取款预留手续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