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险团险渠道新人岗前培训之团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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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5月8日
12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 2400元/人/年 • 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
免税额度
适用对象
• 在试点地区范围内 • 符合一定条件
• 保监会研发 • 多部委联合发布
Fra Baidu bibliotek保险产品
芜湖、株洲、沈阳、西宁、 成都、呼和浩特、宁波等…
试点城市
• 4个直辖市 • 各省自定一个试点城市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 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 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 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13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总结
团体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分别享受工资总额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超过5%额度的团体保险保费通过相关科目列入进入成本(费用),不再列支福利费; 如企业有应付福利费结余,仍可用于购买团体保险,尤其是金融企业政策更为明确; 福利费不再跨年计提结转,团体市场由大单时代转为期缴时代; 意外险税前列支有具体使用条件,但市场操作上具有灵活空间。
据中信证券测算,在个税纳税人群每年 增长12%,以及50%纳税人口参与个税递 延型商业养老险的假设下,到2020年保 守估算商业养老险资产将达到1.2万亿元。
每月多档次额度,投保人在缴纳的保费按照统一税率累计税款并记账,在领取保险金时按照所有累计 应交的税款分期限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缴费阶段和领取阶段,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 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9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 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1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 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 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8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 的若干意见》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的通知》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 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办发〔2014〕50号
财税发〔2015〕56号
保监发〔2015〕82号
发展与创新多样化的商业保险产品与服务,以免税健康险为主的商业健康险相关政策连续出台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 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 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
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 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内部议事规则 ,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 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 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税优政策之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5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界定了保险在整个国 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文件明确了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保险业释放出巨大的政策红利,标 志着我国保险行业将再次迎来业务发展的黄金时期,也给团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 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 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 体福利:……
4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税优政策之金融行业福利费
新国十条
6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个人税收递延 型商业养老保
险
发展与创新多 样化的商业保 险产品与服务
参与、创新政 府公共服务方
式
惠农、小微企 业普惠金融服
务
移动互联保险
7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 时再缴纳税款;
此外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的基本退休工资会 适度降低,因此纳税基本额也降低了。
团险政策解读
目录
CONTENTS
支持类政策 限制类政策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税优政策之“双五”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2015年5月8日
12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 2400元/人/年 • 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
免税额度
适用对象
• 在试点地区范围内 • 符合一定条件
• 保监会研发 • 多部委联合发布
Fra Baidu bibliotek保险产品
芜湖、株洲、沈阳、西宁、 成都、呼和浩特、宁波等…
试点城市
• 4个直辖市 • 各省自定一个试点城市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 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 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 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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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总结
团体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分别享受工资总额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超过5%额度的团体保险保费通过相关科目列入进入成本(费用),不再列支福利费; 如企业有应付福利费结余,仍可用于购买团体保险,尤其是金融企业政策更为明确; 福利费不再跨年计提结转,团体市场由大单时代转为期缴时代; 意外险税前列支有具体使用条件,但市场操作上具有灵活空间。
据中信证券测算,在个税纳税人群每年 增长12%,以及50%纳税人口参与个税递 延型商业养老险的假设下,到2020年保 守估算商业养老险资产将达到1.2万亿元。
每月多档次额度,投保人在缴纳的保费按照统一税率累计税款并记账,在领取保险金时按照所有累计 应交的税款分期限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缴费阶段和领取阶段,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 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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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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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 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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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 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 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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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 的若干意见》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的通知》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 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办发〔2014〕50号
财税发〔2015〕56号
保监发〔2015〕82号
发展与创新多样化的商业保险产品与服务,以免税健康险为主的商业健康险相关政策连续出台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 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 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
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 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内部议事规则 ,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 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 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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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税优政策之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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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界定了保险在整个国 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文件明确了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保险业释放出巨大的政策红利,标 志着我国保险行业将再次迎来业务发展的黄金时期,也给团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 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 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 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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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税优政策之金融行业福利费
新国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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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个人税收递延 型商业养老保
险
发展与创新多 样化的商业保 险产品与服务
参与、创新政 府公共服务方
式
惠农、小微企 业普惠金融服
务
移动互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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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 时再缴纳税款;
此外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的基本退休工资会 适度降低,因此纳税基本额也降低了。
团险政策解读
目录
CONTENTS
支持类政策 限制类政策
团险展业常用政策汇总
税优政策之“双五”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