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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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管理执法局城管大队业务审批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办公室主任、大队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条规定:行政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行署)、县(风景区、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风景区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

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拉运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应当覆盖、密封,不

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

者混入生活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使适用于城 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 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工 作。”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 处置。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施工单位

(一) 提交书面申请;

(二) 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 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土地用途证明;

(四) 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 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 健全的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 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一)提交书面审请

(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五)车厢完整,没有破损、变形或空洞,挡板保持出场原 样,不得擅自增高。

四、所需材料

1、建

设施

工单

位所

需提

交的

料: 9)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份;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申请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二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二份; 施工许可证; 建筑垃圾处置意见及产生垃圾总量说明; 设计说明书; 建筑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建

筑立面图; 基础平、剖面图(含桩基) ; 申

请处置场所及运输路线。

1) 1)

2)

(8)

五、受理

二份;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与运输车辆签订的合同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份;机动车行使证》及复印件二份;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二份;

承办人A 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或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起草审批意见。承

办人B 对施工现场、消纳场地、运输车辆进行实际检验,符合施工标准的,签署署名勘察报告。领导批复许可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证》或《建筑垃圾运输证》。施工现场、消纳场地不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处置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 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收到正式申请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后,7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

九、监督检查

按照《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

度》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十、责任追究

按照《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执法局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流程图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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