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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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最新认定

文/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

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一、案件主要事实及请示问题

某大货车实际车主系徐某某,徐某某购买该车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该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王某某之子杨某受雇于徐某某驾驶大货车,2012年3月18日,杨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杨某受伤死亡、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向某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确认王某某之子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王某某之子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某运输公司与王某某之子杨某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某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请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后,因意见分歧较大,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第一种意见: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

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采取的挂靠经营的做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发包的性质相近,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认定其与挂靠人的司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立法价值趋向对道路运输中的挂靠是从严的,以挂靠形式进行

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仅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而且极大的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故挂靠行为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应当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解决劳

动者的工伤待遇问题,可以将之视为拟制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不能因此主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其他福利待遇。

1、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的关系问题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的车辆之所以将其车辆挂靠到其他单位,是因为其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不规范的挂靠行为并不鲜见。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达成的协议中若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主,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车主每年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实际上车主是加盟到挂靠单位里一名加盟成员,从企业资产性质上看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上,车主除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外,其他的一切管理都由其自行决定,这又类似于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从分配形式上来看,车主要向挂靠单位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其他完全自负盈亏,这又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据此,车主属于挂靠单位的组成部分,

挂靠单位在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中享受了权利,所以挂靠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挂靠单位与车主雇用司机的关系

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有些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中写明,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自负,挂靠单位概不承担。但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来证明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对弱者的保护及防止规避法律的问题

此类案件中,车主所雇的司机与挂靠单位、车主相比较,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规定中,侧重规定职工的权利和甩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立法宗旨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道路安全管理的目的落空,而挂靠单位却从中牟利。既然挂靠单位同意他人挂靠并收取一定费用,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对外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但是,既然国家法律专门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制度,就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挂靠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从中牟利,一旦运营中出现伤亡事故,挂靠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光享受收取管理费的好处而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杨某的工作内容为驾驶某大货车,而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因此,杨某付出劳动的对象为某运输公司,其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2006)

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

工伤。”

(二)第二种意见: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

号答复

理由是:将此种情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不符。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执法中应该更加严格地要求从书面上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就需要严加限制,一定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随意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否则后续问题会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可见其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本质上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形成人身、经济上的隶属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一定劳动并已经获得或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如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

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并且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产生了矛盾,因为如果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当仅由挂靠单位作为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即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该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譬处理本案要考虑到这个基本法律背景。

第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律含义,用人单位除了管理劳动者外还有辞退他的权利,而本案某运输公司与司机杨某之间不存在这种劳动关系。

杨某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最主要的也不是交给某运输公司,很大一部分还是由徐某某取得,某运输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给杨某发工资的是徐某某,不是某运输公司,故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司机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相安无事时一般不会认为其存在劳动关系,出了事故反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是说不通的。

从价值取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看,如果认定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通过认定工伤予以保护,而实际上某运输公司并没有为杨某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

费。杨某在没有缴纳有关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工伤待遇,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对广大的劳动者而言可能会构成另一种不公平。

第三,挂靠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本质就是花钱买名分的关系。

挂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从立法精神来说还是社会效果上看,挂靠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运营秩序,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齐下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这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认定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去衡量。也就是说,遏制挂靠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点,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用劳动合同法来界定。

责编/王大莹

实习编辑/孙显

车辆挂靠协议书

车辆运输挂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开发运输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所有的油罐车一辆挂靠甲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将自己所有的油罐车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挂靠甲方,并过户至甲方名下,车辆纳入甲方的帐面资产,以甲方名义从事营运活动,接受甲方的管理。但该车辆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收益权属乙方所有,车辆挂靠时的过户费用及本协议书终止后的过户费用概由乙方承付; 第二条乙方车辆挂靠甲方的期限为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乙方在车辆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交办公、业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缴交的时间为每月的_____日。逾期未交,应按拖欠金额以日百分之______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第四条车辆挂靠期间,应缴交的税收、各种规费(以下称税费),投保费及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及营运时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付;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交车辆挂靠风险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本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未拖欠甲方垫付的税费、交通事故赔偿等费用,且乙方所挂靠的车辆未有尚未了结的交通事故纠纷及其它民事纠纷,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将风险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甲方退还风险保证金时不计付收取风险保证金期间的利息。 甲方可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付乙方拖欠甲方的办公、业务费用及税费、交通事故赔偿等费用; 第六条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产资料,供甲方建立所挂靠车辆的档案: 1、经与有效原件核对无误的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交凭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复印件; 2、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所挂靠车辆所有权人证件、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服务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乙方住址(甲方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需与乙方联系时,以本款所载明的地址为送达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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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课题1、双方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即形成“两不找”的情形(在现实中这种情形较为普遍),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以一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条件,还是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灭失来判断?2、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双方均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劳动者称是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则加以否认。此情形下如何确认解除的事实及首先提出解除的一方和解除的原因?举证责任如何划定?评析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争议提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不找”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种“两不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究竟如何认定。是应该认定已经消灭,还是应该认定依然存在。实践中围绕上述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很多,尽管形成“两不找”的事实的原因和背景千差万别,但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大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劳 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这种争议的数量相对较少。大量的争议属于第二种情况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笔者认为,解决上述两种争议,尽管应该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应该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具体的讲,在劳动争议双方都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如果劳动者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认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则应该判令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笔者提出如下理由来论证自己的上述观点第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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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务归属。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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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乙方以及所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是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 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且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的挂靠管理费用不予减免。

【成功案例】未注册成立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的认定

未注册成立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的认定 作者:张涛律师;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 被告: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 被告:殷某 案情 原告任某称,原告与被告毛某原系好友,2015年9月15日起原告受被告毛某邀请共同筹备组建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担任投资总监,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2万元。 2016年1月21日投资公司注册成立,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被告毛某为最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 工作期间,原告未获得任何劳动报酬,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投资公司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投资公司未支付原告工资、未缴纳社保。 此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报销款等。2016年6月仲裁委员会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但,2016年7月7日四被告共同签署《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报告中载明: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承担责任。 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现,原告以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故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45,517.24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817元; 3、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517.24元; 4、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6 年3月的报销款4,095.95元。 辩称 被告毛某辩称,其受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委派和上海某集团公司合作筹建新公司,原告表示愿意参与筹建工作。但当时新公司未成立,无法招聘原告。公司成立后,招聘流程及具体工资标准需董事会批准,但实际也并未招聘原告,故原告与投资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辩称:投资公司成立前,原告是与毛某进行沟通,投资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活动,没有向原告指派任何具体工作,没有与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论文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

高度的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

车辆挂靠协议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和配套宁波与日俱飞速发展的现代物流业,促使本公司持续、快速、健步、全 方位进入市场经济的行列,现公司推行货运车辆挂靠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挂靠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_________ 品牌牵引车,_________品牌挂车、牵引车牌号 _________,挂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等营运有关证件。 2.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 证、开户银行账号等经营有关证件。 3.组织挂靠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典型事例等培训、教育 学习、协助交警、公管等部门做好驾驶员和车辆的审验工作。 4.甲方负责代收支付车辆检测费、保险费、GPRS信息监控服务费、税金等各种税 规费。 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如乙方持续三个 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管理费,保险费等款项,中方则有权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包括收回提供的车辆及牌证和有关经营证件,并按违约处理,风险抵押金归属于甲方,直至解除合同)。 6.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司乘人员(包括人身意外)、第三者、交强险和货物实 行强制保险,所有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代办,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财务部缴纳保险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自保,脱保和拒保。 7.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由乙方所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由事故而引起的各类预付 款项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乙方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乙方被保索赔以外的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包括乙方营运车辆及其他全部财产作为赔偿范围以作抵押。 8.因乙方违规、违法情况下(如酒后驾车、车况不良、准驾不符等)而发生的交 通事故,甲方和保险公司不受理赔偿,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与甲方无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在合同期内,向甲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300元/月,如果是新购置的车 辆,挂靠期间前2年免收管理费,挂靠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在每季度的首月10日之前支付当个季度的管理费。同时可以享受甲方与保险公司谈定的最低保费条款。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从关系的稳定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

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怎么算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怎么算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 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因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所以很多劳动者都不清楚自己的情形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不过不用担心,小编已经收集了有关文章,将为大家介绍怎么算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

车辆挂靠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的相关政策,为营业性车辆生存、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购买的___________车(车辆型号),(车牌号:_______________,车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 ,吨位:_________ ),入户到甲方名下,由甲方代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纳入甲方服务。乙方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亦负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车辆在合同期内,因营运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即:保险费、车辆年审费、二级维护费、工商管理费、税费以及其它应承担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代收代缴。如因乙方拖欠费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车辆在合同期内必须购买交强险和足额的商业保险,在挂靠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被抢,货损货差,人员伤亡或其他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一切赔偿和费用,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差额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相关部门裁决甲方负相关责任,则甲方享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四、如因乙方或乙方雇佣的人员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五、如因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经法院裁判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该赔偿责任应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赔偿,如甲方被强制执行支付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承担甲方因追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都不会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是无效的,当我们与用人单位有争议时需要一定的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证明,保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如何提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运输车辆挂靠协议书.doc

编号:_________ 运输车辆挂靠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运输管理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的车辆挂靠加入到甲方,以甲方的名义经营,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挂靠车辆 1、乙方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挂靠在甲方,以甲方名义经营, 2、乙方系该挂靠车辆的合法、实际支配人,车辆可以转户到甲方,但甲方仅为该车登记车主。合同期满后20天内,乙方将该车户迁出,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车辆挂靠经营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到期后,如双方未续签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经营。 三、挂靠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仟元整(5000.00元)。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若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和没有违反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金额退回乙方。 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投保金额:车险按车辆价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伍拾万元(50万元):驾乘保险人不低于壹拾万元(10万元/人),货物险不低于壹拾万元(10

万元)。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但合同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 若乙方拒绝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其它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甲方有权先予购买,后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交纳保险费的,甲方向乙方每日收取5%的滞纳金。 五、乙方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法规的,必须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及甲方的规定从事运输营运,按期参加车辆的审验、二级维护和日常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进行营运。 六、运输任务由甲方负责调度并为乙方提供纯点生活用纸运输货源配载服务,运输价格如下表所示: 类别费用标准备注 七、结算方式: 八、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交纳保险及相关费用时,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 (2)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甲方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反

车辆挂靠合同协议范本_

车辆挂靠合同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代码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货物运输、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挂靠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由于乙方挂靠车辆为贷款车辆挂靠在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偿还车辆贷款由此产生的车辆贷款违约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会为其偿还车辆贷款,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用于挂靠甲方的运营车辆,牵引汽车为陕汽牌SX52588T384LTL型号,发动机号码为 1415K054866,车牌号码为辽HK1660,车辆识别代码为LZGJLXC6XEX048015。挂车为铮铮牌YAJ2405型号,车牌号码为辽HN066挂,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L44M6E0YKS890。 二、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甲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规税费用的承担 1、甲、乙双方同意,在挂靠经营期限内,乙方同意承担其在挂靠甲方经营期间,因从事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上述规税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 2.营运手续费:甲方以公司的名义为乙方办理年检营运手续(行驶证、营运证、综合检测、二级维护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私自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3.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 元,及时交付甲方代为办理。 4.挂靠车辆保险费: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投保金额:车险按车辆价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驾乘保险人不低于20万元/人,货物险不低于10万元。车辆损失险不低于50万。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但合同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如拖保,

车辆挂靠协议范本

车辆挂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将其自有车辆挂靠至甲方名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挂靠车辆信息如下: 品牌:;型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 营运证:; 第二条经营期限 挂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挂靠细则 1、乙方将自有汽车以甲方名称(变更)登记上户注册,车辆登记注册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在挂靠期间内,乙方仍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甲方在此期间不收取乙方挂靠费用。 2、挂靠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缴纳元的保证金,并将变更登记后机动车登记证交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 3、乙方应在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后的车牌照报备甲方存档。 4、与车辆相关的规费、税费、保险费、养护费等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车辆保险险种、费率以及车辆养护标准均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条件接受。以上项目的相关费用统一由甲方安排缴纳,乙方应于该项费用缴纳前5日内将相关费用交至甲方处。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和保险押金,也不享受相关收益。 5、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甲方代为支付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将牌证退还乙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终止本合同。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下所建立的车辆挂靠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不接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限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挂靠

合同不是劳动或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第四条权责义务 1、乙方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负责与车辆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间的养路费、道路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自行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乙方自愿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对本车、车上人员、车上物品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陷入纠纷甚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除保证金或将其抵押的不动产通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4、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等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含行车过程中的伤、残、亡等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从业证办理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违章驾驶、交通肇事等)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若导致甲方陷入以上纠纷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6、挂靠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车辆、牌、证等,并要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挂靠车辆上加装GPS定位系统,甲方提出指定运输作业路线要求的,乙方必须遵守,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8、乙方需保证车辆符合国家运营标准,否则甲方可以随时拒绝乙方挂靠并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事宜,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驾驶员和送货员如果存在客户投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元。 11、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应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交接单据相吻合;一旦乙方签字确认交接明细,则视为乙方已经查验货物,如出现货物缺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函费、公证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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