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此邮票买卖行为无效(第十一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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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邮票买卖行为无效(第十一课案例)【案情简介】

某职业学校学生李某(18周岁),他的父亲生前是个集邮迷,2009年去世时给他留下了一些邮票。李某对这些邮票不感兴趣,随手放在家里的抽屉里。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19周岁)到李某家玩,无意间发现了这些邮票。刘某是一个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这些邮票,最后商定以5 000元人民币成交。李某对这个价格也比较满意。半年后,李某无意中得知他父亲遗留的邮票十分珍贵,可能值数十万元。于是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5 000

元并取回所卖的全部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当时双方商定的价格,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强买强卖。最后李某寄望通过法律途径来取回父亲遗留的财产,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行为,返还邮票。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和刘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应予撤销,即李某归还刘某的5 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而刘某也必须归还李某的邮票。刘某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与刘某之间发生的买卖行为理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交易时是自愿平等的,但是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对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邮票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作为一名专业集邮爱好者,应当知道这些邮票的真实价值仍以极为低廉的价格取得,其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条款。同时,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根据本条款可判定刘某和李某的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行为。

从本案中,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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