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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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也 可作为分期清算单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问 题解析
问题: 1、分期方法不同,对于各期增值率不同
的开发项目,整体税负不同。 2、分期依据繁多而无明确规定。
(三)清算条件
应清算
可清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应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 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
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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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
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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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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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二)清算的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 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清算单位
立项批文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目前各地采用的主要依据如下: 1、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准 (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销售(预售)许可证; 5、初始产权登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
5、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 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 进行审核;
5、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 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 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 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 方法和顺序确认:
(4)、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及借款合同;
(5)、不动产发票、收据存根;
(6)、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销控表)(包
括完工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 用途等,有代收代付收费的,应列明)及相应购房 合同、发票,涉及代销的,应提供代销协议及结算 办法,售价低于市价的应提供原因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税务事项通知书》内 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税务机关应当下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 发企业,主要内容:
1、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 2、明确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事宜。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款事宜。 4、其他涉税事宜。
对符合应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 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清算手续。对于纳税人在满足应清算条 件而又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对符合可清算条件的项目,税务机关可要求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 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 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 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 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收入的审核要点
2、清算时收入确认
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 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八)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的衔接问题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办理清算手续 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 增值税;
2. 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 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3. 办理清算手续过程中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未取 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的,应继续按规定预征土地 增值税。
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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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的审核要点
1、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没有发生房地 产的产权转让不征税。
①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 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受益。 ③ 非直接销售的收入确定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 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 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 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 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 调整。
收入的审核要点
3、代收税费是否计入收入 代收税款,不计入销售收入。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可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 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应清算 可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归档及要求
(七)清算后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 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在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2、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
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 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 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8)人防批复或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 (9)涉及到拆迁补偿的和政府返还的,应提供相
应的补偿协议和返还申请、批复;
(10)涉及会所、幼儿园、学校、物业房、地上地 下车库的,对其产权的归属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供 移交协议;
(11)涉及到改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房 等其他方面的,应提供政府等相关文件资料。
3、合同、统计表
(1)、前期、基础、配套及主体建筑、安装、装 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的工程预、结、决算报 告;相关合同变更会签的,应提供甲方、乙方、监 理方等签字并盖章的变更会签证明;
(2)、涉及甲供材的,应提供相应购销合同及验 收交接证明;
(3)、完工项目开发成本台帐(公司备查帐,显 示项目类别、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合同价格、结 算价格、发票情况、入帐情况、付款情况),未开 票预提的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即预提的依据;
(5)完工项目历年的账本凭证;
(五)清算审核开始时首 要关注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 1
为单位进行清算;
2 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3
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应做哪 些工作
1.审核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制作科目检查情况核对表、审核工作底稿 、成本汇总表、成本调整表,以记录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过程中的审 核内容、数据。具体程序:
(2)符合“187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清算条件的(可清 算),以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纳 税人申报之日(按孰先原则确认),为计算实际支付开发 成本费用的截止时间。
(二)对面积的审核注意要点
1、区分各种面积 (1)区分可售面积与公配面积 (2)区分可售面积与已售面积 (3)区分普通住宅面积与非普通住宅面积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实操程序及技巧
主要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准备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注意要点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取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后,应按187号文第八条 规定计算办理清算手续过程中应缴纳的土地增值 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注意要点
(一)实际支付开发成本费用的截止时间
(1)符合“18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清算条件的(应清 算),以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纳税人申报之日( 按孰先原则确认),为计算实际支付开发成本费用的截止 时间。
Th3e、rm注o意m公e共te配r 套设施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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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
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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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
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
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如代收费用是计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
,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
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4、销售面积与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的审核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 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 )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 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制作科目核对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核对,加盖公章及 在每一科目核对表最后一页写上“所记载的数据、内容是由我单位提 供的帐薄、凭证中提取,经我单位核实,所有的数据、内容均与原件 记载的数据、内容相一致。”字样,纳税人签名及写上日期。
◆及时制作收入、面积、成本、税金、费用、往来等工作底稿,用于 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工作。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 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6、低价售房给职工、亲戚,收入调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公告》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 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 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4、企业电子帐及账本凭证: (1)完工项目历年的包含辅助核算项目的1级—末
级的科目余额表
(2)完工项目从立项到完工按开发成本明细分列 的电脑帐(截止日:完工结束日);
(3)完工项目历年的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电脑帐;
(4)完工项目历年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营业 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成本、开发产品电脑帐;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国税发[2006]187号 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是清算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 许扣除的扣除项目金额。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是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或分期项目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已销售的 建筑面积。
税务机关下达的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回执》 纳税人提供的表格
(四)清算准备哪些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正十二附 明细表
2、证件类(对项目进行整体的把握): 立项批复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体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房屋测绘报告 结算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和其他房产面积
(4)注意公共配套设施实际用途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明确“普通标准住宅” 享有优惠政策,那么何为“普通标准住宅”呢?
财税[2006]21号文件和财税[2006]141号文件都 定义为国办发[2005]26号(即:国八条)制定的 “普通住房标准”三个条件,一般来说是:
容积率不低于1.0, 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 销售价格不高于同类1.2倍, 可以上浮20%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准备的资料
(一)清算的介入 对项目进行整体的把握:证件类 立项批复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体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房屋测绘报告 结算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问 题解析
问题: 1、分期方法不同,对于各期增值率不同
的开发项目,整体税负不同。 2、分期依据繁多而无明确规定。
(三)清算条件
应清算
可清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应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 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
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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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
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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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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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二)清算的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 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清算单位
立项批文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目前各地采用的主要依据如下: 1、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准 (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销售(预售)许可证; 5、初始产权登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
5、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 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 进行审核;
5、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 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 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 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 方法和顺序确认:
(4)、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及借款合同;
(5)、不动产发票、收据存根;
(6)、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销控表)(包
括完工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 用途等,有代收代付收费的,应列明)及相应购房 合同、发票,涉及代销的,应提供代销协议及结算 办法,售价低于市价的应提供原因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税务事项通知书》内 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税务机关应当下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 发企业,主要内容:
1、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 2、明确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事宜。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款事宜。 4、其他涉税事宜。
对符合应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 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清算手续。对于纳税人在满足应清算条 件而又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对符合可清算条件的项目,税务机关可要求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 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 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 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 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收入的审核要点
2、清算时收入确认
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 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八)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的衔接问题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办理清算手续 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 增值税;
2. 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 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3. 办理清算手续过程中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未取 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的,应继续按规定预征土地 增值税。
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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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的审核要点
1、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没有发生房地 产的产权转让不征税。
①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 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受益。 ③ 非直接销售的收入确定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 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 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 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 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 调整。
收入的审核要点
3、代收税费是否计入收入 代收税款,不计入销售收入。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可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 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应清算 可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归档及要求
(七)清算后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 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在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2、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
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 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 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8)人防批复或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 (9)涉及到拆迁补偿的和政府返还的,应提供相
应的补偿协议和返还申请、批复;
(10)涉及会所、幼儿园、学校、物业房、地上地 下车库的,对其产权的归属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供 移交协议;
(11)涉及到改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房 等其他方面的,应提供政府等相关文件资料。
3、合同、统计表
(1)、前期、基础、配套及主体建筑、安装、装 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的工程预、结、决算报 告;相关合同变更会签的,应提供甲方、乙方、监 理方等签字并盖章的变更会签证明;
(2)、涉及甲供材的,应提供相应购销合同及验 收交接证明;
(3)、完工项目开发成本台帐(公司备查帐,显 示项目类别、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合同价格、结 算价格、发票情况、入帐情况、付款情况),未开 票预提的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即预提的依据;
(5)完工项目历年的账本凭证;
(五)清算审核开始时首 要关注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 1
为单位进行清算;
2 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3
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应做哪 些工作
1.审核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制作科目检查情况核对表、审核工作底稿 、成本汇总表、成本调整表,以记录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过程中的审 核内容、数据。具体程序:
(2)符合“187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清算条件的(可清 算),以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纳 税人申报之日(按孰先原则确认),为计算实际支付开发 成本费用的截止时间。
(二)对面积的审核注意要点
1、区分各种面积 (1)区分可售面积与公配面积 (2)区分可售面积与已售面积 (3)区分普通住宅面积与非普通住宅面积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实操程序及技巧
主要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准备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注意要点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取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后,应按187号文第八条 规定计算办理清算手续过程中应缴纳的土地增值 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注意要点
(一)实际支付开发成本费用的截止时间
(1)符合“18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清算条件的(应清 算),以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纳税人申报之日( 按孰先原则确认),为计算实际支付开发成本费用的截止 时间。
Th3e、rm注o意m公e共te配r 套设施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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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
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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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
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
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如代收费用是计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
,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
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4、销售面积与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的审核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 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 )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 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制作科目核对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核对,加盖公章及 在每一科目核对表最后一页写上“所记载的数据、内容是由我单位提 供的帐薄、凭证中提取,经我单位核实,所有的数据、内容均与原件 记载的数据、内容相一致。”字样,纳税人签名及写上日期。
◆及时制作收入、面积、成本、税金、费用、往来等工作底稿,用于 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工作。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 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6、低价售房给职工、亲戚,收入调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公告》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 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 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4、企业电子帐及账本凭证: (1)完工项目历年的包含辅助核算项目的1级—末
级的科目余额表
(2)完工项目从立项到完工按开发成本明细分列 的电脑帐(截止日:完工结束日);
(3)完工项目历年的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电脑帐;
(4)完工项目历年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营业 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成本、开发产品电脑帐;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国税发[2006]187号 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是清算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 许扣除的扣除项目金额。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是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或分期项目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已销售的 建筑面积。
税务机关下达的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回执》 纳税人提供的表格
(四)清算准备哪些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正十二附 明细表
2、证件类(对项目进行整体的把握): 立项批复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体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房屋测绘报告 结算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和其他房产面积
(4)注意公共配套设施实际用途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明确“普通标准住宅” 享有优惠政策,那么何为“普通标准住宅”呢?
财税[2006]21号文件和财税[2006]141号文件都 定义为国办发[2005]26号(即:国八条)制定的 “普通住房标准”三个条件,一般来说是:
容积率不低于1.0, 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 销售价格不高于同类1.2倍, 可以上浮20%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准备的资料
(一)清算的介入 对项目进行整体的把握:证件类 立项批复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体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房屋测绘报告 结算书、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