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胶标贴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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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792-1998压敏胶粘带180°剥离强度试验方法
GB/T4851-1998 压敏胶粘带持粘性试验方法
GB/T4852-2002 压敏胶粘带初粘性试验方法
GB/T 2828.1-2003/ISO 2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
4.0 术语和定义
4.1 初粘性:物体和压敏胶粘带粘性面之间以微小压力发生短暂接触时,胶粘带对物体的粘附作用称为初粘性。
7.4.1程序: 以实物贴粘,粘贴时使用2Kg的力压紧,在常温下放置24小时。
7.4.2判定:应无翘边、翘角及鼓泡等异常现象。
7.5 剥离强度测试
按7.4.1的步骤后,粘合应牢固,用1Kg以上的力才能撕下来。
7.6 标贴的环境测试及要求
7.6.1测试的载体按标贴实际使用所贴附的载体为准。
7.6.2将贴好标签的载体放入温度为-20℃的冰箱,冷冻4小时取出。
e.光油涂层不均匀,有气泡、条纹、起皱。
f.不干胶贴纸的裁切到底,不能有连张,裁切偏位或漏切。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有限公司
不干胶标贴检验规范
文件编号
版 本
B
版 次
0
页次:2of2
生效日期
2013/12/10
6.2.3属于次要缺陷MI的不符合项有:
a.异色点或墨点直径小于1.0mm的,主要位置大于2个,次要位置大于3个;直径大于1.0的有1个以上;
a.图文脱落;
b.错印、漏印、印刷不全、重印;
c.色泽不均、色差明显超过上下限管制范围;
6.2.2属于主要缺陷MA的不符合项有:
a.图文模糊,文字字体、大小、颜色深浅度与标准不一致;
b.贴纸表面明显的脏污、拖墨(不可擦拭干净);
c.图文套印误差:主要位置大于0.2mm,次要位置大于0.25mm;
d.明显划伤,划痕;
6.3.3印刷、烫印部分附着力强,无掉粉、片状脱落现象,;
6.3.4粘合牢固,无翘边、翘角及鼓泡现象。
6.3.5标贴的底纸与粘性胶面接触的一面必须光滑、无杂质;在不需在进行任何预处理的情况下,底纸必须能从标贴件上易于揭下。
7.0 检验方法
7.1 外观检验条件
7.1.1观察光源:自然光或40W日光灯下,距离光源不得超过2公尺(如右图所示);
5.2 性能检验不符合项均按主要缺陷(MA)进行,尺寸检验不符合项按次要缺陷MI进行。
5.3 相关抽样标准或判定标准,也可视具体产品的品质状况或客户要求等做修正。
6.0 要求
6.1 外观要求
6.1.1表面光滑、端正、平整,无毛刺、褶皱、破损,无麻点及污渍杂质;
6.1.2印刷文字和图案应清晰、准确,无错印、漏印,无油墨污染;
7.2 标贴印刷附着力测试
7.2.1程序:按要求取好样品,用拇指放在印刷位置,以3+0.5/-0Kgf的力来回擦拭15次。
7.2.2判定:标贴制品印刷文字、图案应保持清晰,不可出现缺口、断线、油墨粘附不良等。
7.3 标贴规格尺寸的检查
用卡尺分别测量标签的长、宽,偏差应符合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
7.4 粘合性测试
b.重影、虚字、虚色、套版露白直径大于0.5mm;
c.印刷版位偏移大于1.0mm;
d.模切线过深,底纸穿孔;
e.卷表面不平整,端面不整齐;
6.3 技术要求
6.3.1成品尺寸、模切尺寸符合要求,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标贴尺寸的未注公差按GB/T1804-2000中等级别m执行;
6.3.2贴纸材质、结构与样板或图纸一致;
4.2 剥离强度:在规定的剥离条件下,使胶接试样分离时单位宽度所能承受的负荷。
5.0 抽样计划:
5.1尺寸检验按MIL-STD-105E一般检验水准第Ⅰ套方案进行抽样,外观按第Ⅱ套方案进行抽样,性能检验按每批次抽检3~5件进行;允收品质水准AQL为CR=0.65,Re=1、MA=1.5 、MI=4.0。
7.6.3在室温下静置5分钟后,再放入55℃的高温箱中,烘烤4小时。
7.6.4检验烘烤后的标签,不允许有发黄变色等外观不良及张口等粘性不良。
6.1.3产品表面一般允许有未损伤材质,需特定的视觉才能发现的划痕、压伤;
6.1.4印刷颜色应基本符合要求;
6.1.5图文烫印完整,清晰牢固,无虚烫、糊版、脏版和砂眼;
6.1.6上光涂层涂布基本均匀,光亮度一致,光泽好,无条纹、起皱现象;压光表面光亮度一致,光泽度高。
6.2 外观检验标准
6.2.1属于严重缺陷CR的不符合项有:
XXXX有限Biblioteka Baidu司
不干胶标贴检验规范
文件编号
版 本
B
版 次
0
页次:1of2
生效日期
2013/12/10
1.0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用不干胶贴纸验收标准,确保所采购此类包材符合公司需求,防止批不合格品流入本公司或下一道工序,特制定本规范。
2.0 范围
本检验规范适用于公司产品用所有不干胶贴纸的样品、进货、库存及使用现场的检验。
7.1.2检视角度和距离:应在距离样品300mm处,视线与被测物垂直,光线与被测物成45°角度签定。
7.1.3检视时间:以5×45cm面积为标准尺寸,目视约30秒。如果检验面积小于标准尺寸或结构简单时,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目视时间,但最少不可少于6秒。如果检验面积大于标准尺寸或结构较复杂时,以实际情况加长目视时间,但最多不可超过6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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