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汇编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一(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一(老会计人的经验)1.一般纳税人欠缴税款信息是否会进行公告?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信息会通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定期进行公告。
2.企业到国税局办理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变更,需要携带什么材料?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41号)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制度的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财务会计制度变更按“变更登记(其他)”事项办理,需要携带(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二)资料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核算软件变更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办理,需要携带(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二)资料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因此,请按上述规定携带材料到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3.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是否要报送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开通受理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和推广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报送财务报表的通知》规定:“本次升级后,可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仍为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2015年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且可分别报送201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和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因此,若贵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报告,请问15日是指15个工作日吗?若逾期报送,如何处罚?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2366发票开具相关热点问题
12366发票开具相关热点问题1.购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项目是否可以填写办公用品?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据实开具发票。
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2.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12366热点问题及答案二
一季度热点问题及答案一、问:货物销售后,由于种种原因,购买方没有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目前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请问如果发生退货,是否可以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超过期限没有认证的,所购货物发生退货时,税务机关无法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如果购买方所退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不能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
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6月热点问答精选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6月热点问答精选
非居民企业通过券商在交易平台上出售原始股,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或者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上述股权转让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9号)可以免税外,目前无其他免税优惠待遇。
二、根据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应在中国缴纳的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行源泉扣缴,由所得支付人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代扣代缴。
如上述应纳税款未依法扣缴或者属于无法扣缴情形,根据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非居民企。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1期问题一: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答: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答: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四: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热点问题集粹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2期淮安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7月目录一、营业税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一、个人所得税相关。
小伙伴们,个人所得税可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事儿呢。
好多人都在问专项附加扣除。
比如说子女教育这一块,只要你家有年满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娃,每个娃每月都能扣1000元呢。
这可是国家给咱有娃家庭的福利呀。
再说说继续教育吧,要是你自己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那每个月能扣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最长能扣48个月。
要是你考个职业资格证书呢,拿到证的当年可以一次性扣3600元。
住房贷款利息这方面,你要是首套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不过要注意哦,夫妻双方只能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呢。
住房租金的话,根据你所在的城市不同,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像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扣除1500元;除上面这些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也有规定,如果你的父母年满60岁,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呢,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是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二、社保相关。
社保也是大家经常问的热点哦。
有人问社保断缴了怎么办呀?如果是因为换工作等原因断缴了一小段时间,其实不用太慌。
像养老保险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只要你累计缴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能领取养老金。
不过医保断缴就有点麻烦啦,断缴期间可能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了。
如果断缴时间不长,赶紧补缴上,有的地方还能恢复待遇。
还有人问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一般来说,是根据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如果你的工资低于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那就按照下限来缴;如果高于上限,就按照上限来缴。
三、增值税相关。
对于一些小老板或者做小生意的朋友,增值税是个很重要的事儿。
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很多优惠政策呢。
比如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江苏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一)范文
江苏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一)1、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营改增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余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3、汽车装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4、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答:普通发票5、房产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6、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7、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8、培训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9、有形设施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如果这个有形设施属于有形动产即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是有形不动产的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邮电通信光缆维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1、建筑安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2、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净化工程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则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3、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答: 不可以。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2366问题解答-12页精选文档
1、某公司员工参加公司聚餐晚会,抽奖取得现金200元,此奖金应当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员工因在该公司任职、受雇才有资格参加聚餐并抽奖,因此,取得的奖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是否要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种罚款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因此,个人应按自己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罚款没有发给个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有何具体规定?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4、农作物补偿费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开发商购置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农作物补偿费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2007年11月修订)
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2007年11月修订)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2011-07-07 11:44:40)目录税政类 (2)一、营业税 (2)二、企业所得税 (8)三、个人所得税 (15)四、地方税费 (23)五、综合类 (28)征管类 (31)一、税务登记 (31)二、发票管理 (32)三、申报征收 (34)规费类 (36)一、社保费 (36)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9)税政类一、营业税1.请问厦门市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根据厦地税发[2005]41号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时间),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提高到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对私房出租营业税,仍按原规定,即月租金收入起征点为1000元。
2.我单位出租房屋给个人,承租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违约金给我单位,请问单位取得的这项违约金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取得的违约金应与租金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3.我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请问如何判断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国税函[1998]390号明确: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4.我公司为装修公司,有时也单独为客户提供装修设计,这部分业务可否并入装修业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
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如果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 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 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 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 号) 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
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 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 完的予以退税。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但 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8.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江西国税 12366 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1.请问哪些类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以 1 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规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12366热点问题集
Q: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A:不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 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A: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 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 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 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Q:目前计算非居民所得税的最低利润率是多少?
A: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文的规定,自2010年2月20日起,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A: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 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Q:以前没有在“江苏省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中开 具的发票怎样在该软件中开负数发票?
A:在“开票管理”——“负数发票”中,选 择下端的“负数旧版发票”,输入发票 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确定”后就能 够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 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 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 项税不能抵扣。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发布时间: 2019-11-05一、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或采取其他形式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递延?解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解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2月)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2月)一、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二、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解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366热点问题汇编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版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2月目录一、营业税1、自2010年1月1日起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何变化? (1)2、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取得收入如何征营业税? (1)3、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如何征税? (1)4、2010年以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如何规定? (2)5、国际运输劳务有何营业税免税政策? (2)6、个人自建建筑物是否征收营业税? (3)7、建筑物进行养护的工程作业如何征收营业税? (3)8、担保业务收入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3)9、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3)10、我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把客户购买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4)11、债券买卖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4)12、地下管道销售应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5)13、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所有收入都征收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吗? (5)1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指什么?“学历教育的学校”又指哪些学校? (5)15、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在计算营业税时差额计征? (6)16、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能否差额计征营业税? (6)17、个人转让域名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 (7)18、境外公司租赁境外网络给境内公司使用,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吗? (7)19、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如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7)20、公司房产出售,营业税如何征收? (8)21、股权或产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8)22、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在计算营业税时,原价如何确定? (9)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9)2、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10)3、A企业是债务人,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B公司就原债务1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B公司同意让步,只收款80万元。
重组协议约定,债务人A企业在20日内支付款项后生效,否则协议废止。
A企业于2010年1月5日及时清偿债务80万元。
A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0万元应该并入2009年度还是2010年度? (10)4、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11)5、甲企业2008年1月1日投资100万元给乙企业,占乙企业股权比例20%。
2008年乙企业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甲企业应享有其中20%即10万元。
2009年1月,甲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丙企业,当月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20万元。
2009年2月,甲企业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丙企业。
甲企业应于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多少?…………………116、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所得税处理? (11)7、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12)8、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12)9、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所得税处理? (13)10、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13)11、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1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14)13、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14)14、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14)15、工会经费按税收规定扣除,应提供哪些凭证? (15)16、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如何所得税处理? (15)17、企业内设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16)1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何确定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16)19、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16)20、企业会计核算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高于税法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是否允许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就该类资产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17)21、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7)22、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23、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资产损失,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2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25、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26、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27、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8、2010年,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9、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1)30、如何确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等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22)31、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减半征收期间适用税率如何计算? (22)32、如何计算并填报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3)33、企业减免税项目产生的盈利以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23)34、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亏损时,如何所得税处理? (24)35、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4)36、企业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如何所得税处理? (24)37、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可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25)38、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预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25)39、外省建筑企业在苏州施工,已经开具了外经证,为什么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26)40、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上交给国家,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 (27)41、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7)4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28)43、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现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请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如果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项填在哪一列?应怎么填写? (29)4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作为股利分配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9)45、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30)46、临时工工资能否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0)47、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30)三、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重新购房是否可以退个人所得税? (31)2、本人2010年10月卖掉了一套唯一住房,2010年12月份重新购进一套期房,要到2011年10月份才拿到新房房产证,可否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31)3、个人受赠住房,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2)4、个人取得“安家费”或“人才引进奖励”等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33)5、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股权平价转让,是否属于转让价明显偏低?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33)6、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34)7、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借款利息所得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率? (34)8、如何界定华侨身份? (35)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附征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35)10、可以网上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吗? (37)11、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37)12、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37)13、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38)14、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38)15、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 (39)16、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39)17、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39)18、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40)19、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苏州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40)20、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王某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
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
2009年底,王某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
2010年1月18日,王某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0)21、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41)22、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42)23、残疾军人九、十级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2)24、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2)25、员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43)26、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看不太明白,能否举例说明? (44)27、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年所得额是如何确定的?年所得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收入? (45)28、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先缴后返的增值税,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6)29、美国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派员在境内工作,如超过183天,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该外籍人员工资全部在境外发放,境内不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