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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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师生的教学行为,逐步减少以至杜绝各类教学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条款,结合本校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XXXX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与级别

1.教学事故的定义: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2.教学事故的分类:根据教学及教学管理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可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三类,即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其他教学事故(C类)。

3.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性质及其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特级教学事故(累计用)、一级教学事故(Ⅰ)、二级教学事故(Ⅱ)、三级教学事故(Ⅲ)。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审批

4.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均有制止其事态蔓延、影响扩散、并及时向专业系(室)、职能科(室)或教务处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5.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依据本办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初步认定事故性质及其级别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室)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然后按程序申

报及审批。

6.教学事故认定、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1)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核实及认定,教务处处长审查批准,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在本单位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

(2)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核实及认定,主管校长审查批准,教务处在教学管理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系(室)。

(3)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核实及认定,校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校长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系(室)。

三、教学事故的累计与处理

7.教学事故累计办法:

(1)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核定为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核定为2次二级教学事故。

(2)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含累计核定的二级教学事故),核定为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核定为2次一级教学事故。

(3)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含累计核定的一级教学事故),核定为“特级教学事故”。

8.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2)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含累计核定的二级教学事故),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职称评定和工资晋级。

(3)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含累计核定的一级教学事故),自事故发生当月起课酬工资下降1个等级,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职称评定和工资晋级。

(4)特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自事故累计核定之日起两周内调离教学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交由人事部门作调整岗位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教学事故连带责任:

(1)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学年内累计发生4起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教学工作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2)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学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校长办公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3)专业系(室)或职能处(室)学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全校教师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解释

10.教学事故责任人接到教学事故通报后,可以在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三级教学事故申诉由教务处处长会同主管校长裁决,二级教学事故申诉由主管校长会同校长裁决,一级教学事故申诉由校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裁决。

1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具体内容及相关条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

附件1 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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