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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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总则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凭交费单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

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均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

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

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

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一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方

可退选。

第十六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

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

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凡获得省级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项目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学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3

个学分,第二作者计2个学分,第三作者计1个学分。学生在一般

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2个学分,第二作

者计1个学分,第三作者计0.5个学分。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

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三条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

其成绩由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学生集体(不得超

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

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

必须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

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若学生考试不及格,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若学生考试成绩(选修课程除外)在60—70分之间,

根据学生本人自愿,允许学生在开学两周内书面申请注销上一学期

成绩,按副修课程标准收费,继续参加课程学习。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

为28,第二学年累计为56,第三学年累计为84,第四学年累计为112,第五学年累计为140。允许学生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六年内完

不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必须

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具体

考试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院系接收外院系转专业人数一年级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原则

上限于学院内转专业,少数确有特长的学生如需转到其它学院,须

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原则上在良好以上;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志向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人数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对于少数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

第三十五条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递交申请。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院系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三十七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一学年被批准转专业但没有按时前往转入院系报到者,第二学年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本院系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参加本院系组织的甄别考试,院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则需缴纳延长学年的学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入学时签署过关于录取专业协议者;

4、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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