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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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镇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6〕2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省部属单位、外地驻镇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按市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凡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非企业法人单位由负责注册登记的民政部门代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1990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广大残疾人的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民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

一、立法的必要性残疾人是数量相当大的一个群体据1987年国务院组织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五类残疾人5,164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9%,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8.1%。

此外,还有麻风病、侏儒等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未统计在内。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共性,还存在特殊性。

例如,在交往中辅以盲文、手语和其他工具,在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特殊点字、特殊手势语、特殊教育、特殊艺术、特殊体育、特殊职业技能、特殊器具的概念、规律、方法和辅助手段。

残疾人是一个困难群体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例如,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68%,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就业机会少,49%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缺乏必要的康复,有490万白内障患者、124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171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婚姻状况差,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30.2%,靠亲属供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实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管理发放制度。

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二章制式和规格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位编码,由位居民身份证号加位残疾类别代码和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第六条经中国残联和我省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

第三章申请资格第七条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接纳、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残疾人保障服务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四)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五)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支持、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参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工作,收集、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挥组织作用,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特殊愿望和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组织开展适宜活动。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江苏省制定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通常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程序1、申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相关信息。

2、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数额。

3、缴纳用人单位根据审核确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缴纳。

四、减免与缓缴1、减免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连续亏损两年及以上等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残疾人保障金。

2、缓缴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职责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违规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六、用途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

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功能互补。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体育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8日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有关保障和救助。

第二章基本生活保障第三条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将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苏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和自理能力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的有效途径。

中央和省委要求,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省政府对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进行了再梳理再排查,要求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提升托养服务质量。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增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社会资源投向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居家托养服务,循序渐进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稳步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对托养服务的需求,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减轻残疾人家庭照护负担、增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程度,力争到“十四五”末,全省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需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得到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重点群体。

以16-59周岁无业且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其中,困难残疾人的托养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其他残疾人。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组织残疾评定。

残疾人凭残疾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8)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8)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1.19•【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施行日期】2008.03.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8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删除第三款,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删除第四条。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可以享受各项补助,包括生活补助、就业补贴、医疗补助等。

下面将对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生活补助。

江苏省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分类,分为特困、困难和一般三个档次。

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最高,困难次之,一般最低。

具体标准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一般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此外,对于因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护理补贴和康复服务补贴。

其次是就业补贴。

江苏省对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促进残疾人就业。

再次是医疗补助。

残疾人因残疾导致的医疗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为了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江苏省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政策包括对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大病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报销。

总的来说,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就业机会。

同时,这也是国家残疾人保障政策的具体落实,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和支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补助标准,确保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和发放。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自立自强。

综上所述,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制定的,是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和支持,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残疾人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和机会,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实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管理发放制度。

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二章 制式和规格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位编码,由位居民身份证号加位残疾类别代码和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等级代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第六条 经中国残联和我省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第三章申请资格第七条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苏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康复医疗、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残疾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健全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

为帮助残疾人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1.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

江苏省残疾人补贴申请条件

江苏省残疾人补贴申请条件

江苏省残疾人补贴申请条件在江苏省,为了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

但要享受到这些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一说江苏省残疾人补贴的申请条件。

首先,咱们来说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年龄方面,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是具有江苏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年龄在 18 周岁及以上。

经济状况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意味着家庭人均收入要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如果是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只要供养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2 倍以内,也可以申请。

再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条件。

同样,申请人需要是具有江苏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残疾等级是关键。

一般要求是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长期照护通常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

另外,关于补贴的申请流程也有一定的规定。

申请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等。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这可能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以核实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审核通过后,补贴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发放给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是不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服刑期间的残疾人,是不能享受残疾人补贴的。

但服刑期满后,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

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突然恶化的残疾人,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灵活的处理和帮助。

总之,江苏省的残疾人补贴政策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切实的帮助和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但只有符合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才能顺利享受到这些补贴。

江苏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根据国
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对残疾人提供的经济援助标准。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对残疾人的经济援助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重度残疾人,江苏省实行分类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
能力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经济援助。

其中,甲级重度残疾人每月补助标准为600元,乙级重度残疾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00元,丙级重度残疾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00元。

其次,对于一般残疾人,江苏省也有相应的经济援助政策。

一般残疾人每月补
助标准为10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一般残疾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护理补助和辅助器具补贴。

除了上述的经济援助标准外,江苏省还对残疾人提供了其他方面的支持。

比如,在就业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就业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在教育方面,对残疾人子女给予助学金和生活补助;在医疗方面,对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总体来说,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比较完善的,涵盖了经济援助、就业支持、教育帮扶、医疗康复等多个方面,能够有效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残疾人群体,共同营造一个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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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章康复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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