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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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所有科室和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及所有员工。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建立全矿安全生产奖惩台账;
3.2各科室、项目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台账,并及时通报奖惩情况。 4一般规定
4.1奖励规定:
为激励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成效的部门或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表彰奖励:
4.1.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时顶帮及时清理,照明、支护完善,无安全隐患,作业面不超宽、不超高,当月无违章行为,记录资料完整、完善,班组活动健全的班组,给予200—500.00元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100—500.00元员奖励。 4.1.3对制止严重违章、消除重大隐患给矿山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由矿长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00元的奖励。
4.1.4对积极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5对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及时,记录完善,修旧利废的有关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6不定期由矿山安全检查组成员(含班组长)共同评议,安全工作扎实的项目部或班组,给予200—500.00/次的奖励。
4.1.7项目部(或劳务队)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轻伤),经安委会讨论,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4.2处罚规定: 4.2.1项目部或科室
4.2.1.1“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强令员工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给予200—1000.00/次的处罚。
4.2.1.2未按要求定期组织本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召开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1000.00/次的处罚。
4.2.1.3内部安全管理松懈,检查中发现员工违章次数较多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1000.00/次的处罚。
4.2.1.4未对新进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及安排上岗作业的;或新近员工作业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给予200—1000.00/次的处罚。
4.2.1.5设备管理较差,无相关台账、维护保养、检修记录的,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4.2.1.6各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未按南方公司下达的文件、通知、整改书规定执行的;给予处罚500.00—10000.00元/次项。
4.2.1.7项目部、劳务队相互挖取人员的;或返岗职工未经公司批准的擅自安排工作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00—5000.00元/次项。
4.2.1.8员工违章情况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违章的,将对员工和项目部一并处罚。 4.2.1.9违反其他矿山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4.2.2员工处罚规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或个人进行处罚: 4.2.2.1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4.2.2.1.1未在井口值班室做好出入井登记的,处罚50.00元/人次。
4.2.2.1.2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上QQ、看电影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1.3不服从矿山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整改,冒险蛮干的,对违章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隐瞒不报者。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4.2.2.1.4施工班长不带班下井检查安全的;对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除、不上报、无防范措施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1.5施工班长、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不力的,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长或安全员,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1.6每周一(8:00),班长不参加安全检查的处罚100.00元/人次;不参加安全例会(14:00)的处罚200-500.00元/人次;对会议精神不向下传达,问题不说明的;没有班组会议记录的;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给予处罚100.00元/人.次。
4.2.2.1.7矿山会议制度规定,所有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组长均必须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处罚500.00元/人次。20分钟内迟到的,没迟到一分钟处罚10元,超过20分钟的,按未参加会议进行处罚。
4.2.2.1.8矿山安全例会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需请假的人员,必须向矿山安全科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否则,按未参加会议处罚500.00元/人次。 4.2.2.1.9矿山安全会议过程中不准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不准接打电话,否则处罚50.00元/人次。
4.2.2.1.10入井者不得随便进入盲巷和采空区;不得在井下睡觉;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在井下大小便,否者处罚200.00元/人次。
4.2.2.1.11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防尘口罩、矿帽、矿灯等)下井的,给予50—200.00/次的处罚。
4.2.2.1.12员工井下或地面打架斗殴者,处罚200-2000.00元/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2顶板管理处罚规定
4.2.2.2.1凡未按掘进作业规程(已发至各班)要求施工的:爆破后不进行通风、洒水防尘的;无撬钎和撬钎配备不齐的(长短各一根)或损坏的;无照明(灯泡距碛头5米内)就进行掘进作业施工的;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2掘进时未清理顶帮和顶帮清理不彻底的(直径大于10cm的悬浮石视为未清理);未打好有效临时(两根直径10cm以上、距碛头1.5米---3米处)支护的,给予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3溜井、天井作业时,3米高以上必须做操作平台,按要求必须做好两个操作平台,两平台间距1.5米,并挂好保险绳,施工人员必须背好保险带,梯子架设规范,先通风后进人,从上往下清理,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4采场、架厢工作面施工时跟班安全员现场监护不到位的;碰倒、损坏或失效的厢架支柱,未及时恢复或更换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5所有采掘施工和支护(架厢、锚网)作业面,施工前必须打好有效临时支护;并且有效临时支护打到位;否则,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6工作面及巷道的文明卫生、浮渣清理、水沟畅通、通道畅通等一经发现给予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00元/次项。 4.2.2.3机电、设备管理处罚规定
4.2.2.3.1机电设备要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架设,井下主运输巷用127伏安全电压照明,所有工作面(采场用碘钨灯除外)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否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