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完善管理程序和制度,规避各种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第1条公司所有项目除项目经理和项目承包人外另设置项目负责人共同代表公司负责施工合同的履行,此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公司股东或公司高管或公司股东授权的人员,也是项目承包人履行其和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担保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介入工程施工管理,做到事前、事中控制,项目的所有付款均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支付。

项目承包人如有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踪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挽回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2条公司鼓励股东、高管及部门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积极开拓市场承接工程业务,并且自己担任项目承包人。

但均需有公司股东或高管担保,并且由担保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进行跟踪管理。

第3条非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业务,并且自己担任项目承包人。

必须有公司股东或高管或公司股东授权的人员进行担保,并且由担保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承包人如有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挽
回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施工合同会审签订流程:项目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法律顾问→主管经营副总→总经理→董事长
第5条所有项目承包人必须和公司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并且有担保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6条所有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未经公司法人授权承包人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到其他账户,否则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次的罚款,并可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注明此条款约束建设单位的付款行为。

第7条所有项目均只配备非经济类资料专用章,不设项目部行政章,项目所有对外签订的材料采购、劳务等合同均需要经公司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和主管经营副总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

发现私刻项目部公章的罚款5万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8条所有工程必须在当地劳动部门购买工伤保险,降低工伤事故给承包人和公司带来的安全风险。

如未购买,公司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罚款,并由公司出资购买,其费用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第9条项目所有付款必须从公司财务付出,公司派出会计负责项目
的财务服务工作,项目部承担3500元/月的费用,该费用从项目实际开工时开始收取,到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结束。

第10条公司原则上不承揽100万以下的项目。

公司管理费收取标准:县城范围内300万以下按3%,但每个项目最低不少于1万元;300万以上按1%;成立分公司按以下比例上交总公司费用,分公司自负盈亏。

株洲市成立分公司按1%;长沙、湘潭及省内其他地区成立分公司按0.5%;省外地区成立分公司按1%。

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是公司股东或有股东提供担保的人员。

第11条证件使用费:项目报建使用的证件均由项目承担费用,一级建造师2500元/月,二级建造师2000元/月,其他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等)1000元/月。

第12条公司鼓励工程创优:
获市级优良工程:管理费按80%收取
获省优良工程:管理费按50%收取
获安全文明AAA示范工程称号:管理费按50%收取
获芙蓉奖工程:管理费按30%收取
获鲁班工程奖:管理费按0%收取,公司另奖励1%
第13条项目工程款支付到公司后,公司扣除11%的税款,剩余工程
款可以由项目支配使用,待办理完增值税抵扣手续后的抵扣部分可以返回给项目部使用。

但按简易征税方式计税则只扣除3%。

第14条所有材料付款均需要确保“三流”合一,具备以下手续方能付款。

1、材料采购合同(必须注明供应商提供的税票种类和税率)
2、材料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所采购材料的货物清单(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4、材料入库单(保管员和采购员签字)
第15条项目部必须和每个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具体合同范本由公司提供。

工资必须发到每个劳务人员的银行卡上,不得支付到民工班长一人处。

第16条在长株潭范围查账征税,不需要预交2%的企业所得税,但在茶陵现阶段税务机关仍然沿用预征2%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所以茶陵项目仍然要由项目承包人承担此部分税负。

如果税务政策有调整,以后再做调整。

第17条项目付款流程
材料款:采购员签字→保管员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承包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劳务人员工资:主施工员签字→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承包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其他:经办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承包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18条此办法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