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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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

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申诉的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最主要形式)。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

宣告无罪;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2)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3)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2.申诉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3.申诉受理机关:法院、检察院。

4.申诉的效力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5.申诉的审查处理

(1)向法院申诉应提交相关的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2)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

①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即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也可以由准许撤诉的二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

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②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3)对申诉的处理:两级申诉原则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4)受理申诉后的处理期限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诉引发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这里“新的证据”是指:①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②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③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④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院和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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