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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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实用文档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实用文档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员等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八条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责任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事宜。

3.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法用工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和权益第六条用工单位的义务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力规模和薪资要求,合理安排和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报酬。

2. 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3. 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用工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条用工单位的权益1.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符合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重新派遣或索赔。

2. 用工单位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评估和指导。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1.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得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效率,制定本劳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劳务合同第三条员工进入本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详细记录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本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员工应按照单位要求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进行。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成果等因素进行定期评估。

第八条员工应配合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工作,接受领导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和业绩水平。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九条本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设立奖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针对员工违规行为或工作失误,本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惩罚,维护单位工作秩序和规范管理。

第六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安全培训等活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如遇到安全事故或健康问题,应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接受单位的救助和护理。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劳务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员工在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困惑,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请教,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结语本劳务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希望全体员工遵守本办法,共同努力,为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标准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开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本方法。

第三条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公司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劳务合同管理以及主管部门为施工生产科,并设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劳动力使用方案。

〔三〕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审核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发布年度?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

〔四〕负责组织监视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监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人员备案工作。

〔六〕负责组织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的检查、指导及监视工作。

〔七〕负责组织劳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劳务管理评比表彰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九〕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劳务纠纷。

〔十〕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工作。

公司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部必须成立由工程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

劳务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定稿

劳务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定稿

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试行)1 总则1.1 为了提高公司劳务分包资源建设和整体水平,推进劳务资源集约化利用,保证项目施工组织和施工生产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1.2 劳务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私招滥雇和利用职务之便私定劳务队伍的行为。

1.3 公司成立劳务招标管理中心(简称招标中心),建立招标平台,设置开标中心,序列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所有劳务招标必须通过公司招标平台和在指定的开标中心进行,各项招议标都应通过劳务招标中心监管和备案审核后实施。

1.4 劳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两种方式,由公司劳务分公司、项目所属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共同推荐劳务队伍,招标小组进行审核后向审核合格的劳务队发出招标邀请书。

其中分公司(及项目部)和公司劳务分公司推荐的有效劳务队伍均不得少于两家。

1.5 所有参与公司劳务招标的分包队伍必须是加入公司劳务资源库(由公司劳务分公司构建)中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

2 劳务招标机构及职责公司劳务招标管理中心主任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日常工作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成员由公司工程部、劳务分公司、监审部相关人员组成。

公司劳务招标中心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公司劳务分包招标管理的有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小组规运作;负责各级劳务招(议)标工作的审定;定期对各单位劳务招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发布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公司劳务招标管理中心下设两级招标实施小组,分别为:2.1 公司劳务招标小组,组长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具体工作由公司工程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部专家实施公司级的劳务招标工作。

2.2 分公司劳务招标小组,组长由分公司经理或生产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劳务招标管理中心指定人员、分公司相关科室人员、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组成。

分公司劳务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分公司级的劳务招标议标工作。

3 劳务招标组织原则3.1 公司所属的序列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所承接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劳务分包,均应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务招、议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即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即事实上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权限归属(一)劳务工使用部门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劳务工需求计划的申报.在定岗定编范围内,由于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向综合管理部书面申请劳务用工需求计划。

申请应明确需求岗位名称、数量及要求。

2.负责劳务工的管理和考核.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对所使用的劳务工进行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考试及考核,对需进行岗位调整和不适应工作发展要求的人员,及时上报综合管理部。

3.负责劳务工工作鉴定。

试用期满,根据其工作表现、任职能力进行书面鉴定,报综合管理部.4.负责严格执行上岗考试制度。

劳务工上岗,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考试,考试结果、岗位情况书面报综合管理部。

(二)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务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劳务用工申请的审核,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根据部门需求面向劳务派遣组织,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3.负责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约定以下内容:①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②劳务派遣期限.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④违反协议的责任.4.负责与劳务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

5.负责根据使用部门报告,确定劳务工的留用或退回;确定劳务工的相应劳动报酬,并支付给劳务派遣组织。

6.负责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统计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发[2003]1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3.03.27【实施日期】2003.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03]11号山东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队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作业队伍。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队伍,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实施对建筑劳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劳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建筑劳务队伍的资格管理第六条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管局备案,由省建管局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十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省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生产车间劳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上传版

生产车间劳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上传版

生产车间劳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的满足生产需要,部分工序工作允许采用劳务外包形式,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劳务外包工序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铲磨、精磨、打砂喷漆工序工作内容。

二、劳务外包实施:1、生产部配合生产车间进行劳务外包公司洽谈、选择事宜(同时提供报价单);2、合作方确定后由生产车间致远系统提交《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3、《申请报告》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携《申请报告》、报价单进行劳务外包协议评审工作;4、劳务外包人员考勤卡办理/更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3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提供给生产车间劳务外包人员考勤系统打卡记录;5、生产车间负责劳务外包人员管理,工作安排,考核、每月考勤及工作量等统计;6、安技部负责外包人员安全培训及管理,安技部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协议;7、三车间负责劳务外包人员劳保用品、工具及配件、砂轮片、磨头等易耗品选定,由生产部按公司规定流程进行采买;8、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同时负责整体包干费用控制;9、人力资源部每月负责劳务费核算,发票报账,劳务费申请付款;10、生产部负责生产任务进度的安排及考核;11、如费用产生结余,三车间可以提供《二次分配明细》(经财务和三车间确认)给人力资源部随工资发放或者保留使用额度。

三、费用结算:每月包干费用万元(包干费用含劳务外包工序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及配件、砂轮片、磨头等易耗品),在保质保量前提下,如费用产生结余,按照结余的 %奖励给车间进行二次分配。

四、其他要求:1、劳务外包执行包干费用,使用劳务外包人数不限,但人员安排要确保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作;2、三车间负责劳务外包人员宣导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求,安全培训及签订相关公司安全协议,保守公司秘密,如因安全等原因产生额外费用,计入每月包干费用;3、本管理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建公司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准入评价与动态管理第四章劳务分包管理第五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制度流程检查第八章附则中建公司劳务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管理工作,培育、凝聚可靠诚信的劳务企业,确保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预防劳务纠纷,降低劳务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满足局“一最两跨”战略目标对劳务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劳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管理必须遵循“法人管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即:一级管控、分级实施;市场准入、动态考核;公正公开、扶优清劣;合法规范、合作共赢。

1、一级管控、分级实施:一级管控:全公司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程序、统一管理标准、按市场需求协调使用。

分级实施: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按本办法实施。

2、市场准入、动态考核:凡进入司属各单位项目部的劳务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向企业法人申请准入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劳务分包投标活动;各公司及项目部分别实施季度、月度等阶段考核及完工考核。

3、公正公开、扶优清劣:所有劳务企业、劳务队伍的准入及动态考核均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条件执行;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劳务企业、劳务队伍实行政策扶持、积极培育,对于不合格、不诚信以及列入《不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的劳务企业及劳务队伍坚决予以清退。

4、合法规范、合作共赢:司、各分公司、项目部及劳务企业的行为必须遵章守纪,规范行为、规范管理;对待劳务企业要坚持“使用与管理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服务与培育并重、培育与考核并重、考核与选用并重”的理念,对待劳务工要实行“工作上同要求、生活上同关心、政治上同对待、利益上同收获、素质上同提高”的五同原则,实现与劳务和谐共赢,把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培育成为局不可或缺的生力军。

福建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为扶持劳务企业发展、下放劳务企业审批权限。

申请设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地在“建筑之乡”县(市)的劳务分包企业由当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市和“建筑之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劳务分包企业审批情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文、发证.第七条各设区市和“建筑之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劳务分包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资质审批文件一份;(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第八条申请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以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其它类别作为增项资质。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由发证部门办理变更。

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鲁建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03]11号山东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队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作业队伍。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队伍,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实施对建筑劳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劳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建筑劳务队伍的资格管理第六条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管局备案,由省建管局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十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省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5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评审是指省直机关开展的工程类、项目类、荣誉类、资质资格类等评审活动。

专家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评审专家个人的劳动报酬。

省直机关根据上级要求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了管理办法的专项评审活动,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评审工作组织形式包括会议、现场考察、通讯等形式,可单独或结合开展。

会议评审是指通过现场或网络会议的形式开展的评审。

现场考察评审是指通过现场访谈、实地勘察等形式开展的评审。

通讯评审是指以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开展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控制标准:(一)对于会议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40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劳务分包方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经济运行质量,控制施工成本,XXX(北京)制定了本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

根据本办法,项目商务经理(预算员)负责办理按本办法管理的劳务分包结算。

劳务分包结算必须由劳务分包方结算负责人员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人办理,并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及工程任务验收单、计时工申请单、计时工工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

所有结算资料必须有项目相关人员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认可,扣款资料必须有劳务分包队伍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照片附后。

劳务分包结算分为过程结算和最终结算。

过程结算每月24日开具工单,评价签字后于27-29日编制劳务分包结算书,要求劳务分包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项目编制人才能签字,并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最终结算在劳务分包工作内容完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提交结算资料,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

对不按规定时间开工、审核、结算的人员,将给予相关人员罚款。

1.项目预算员编制完结算书后,应打印四份,并先交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预算员不需要签字。

2.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后,项目预算员签字,并交项目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审核。

3.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项目预算员报区域/经理部负责人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和劳务分包结算书的分发工作。

4.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5%以内的过程结算,商务经理(预算员)可以直接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5.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5%-10%以内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向区域XXX提出书面报告。

区域XXX负责增加内容的谈判或审批工作,并将XXX。

待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商务经理(预算员)才能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6.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过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10%以上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向区域XXX提供书面报告。

区域XXX和劳务分包方共同谈判,并将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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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公司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劳务合同管理以及主管部门为施工生产科,并设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

(三)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审核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发布年度《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

(四)负责组织监督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监督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人员备案工作。

(六)负责组织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的检查、指导及监督工作。

(七)负责组织劳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劳务管理评比表彰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九)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劳务纠纷。

(十)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公司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对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部劳务主管部门为施工管理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严禁直接向劳务队长支付劳务分包款,对分包工程产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三)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

对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项目部可以对劳务分包企业所使用的劳务人员采取直接支付工资的措施,所支付的工资在劳务分包款中扣除。

(四)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权清退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劳务承包人。

(五)负责组织申报本单位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所属工程项目劳动力的调剂和转移工作。

(六)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申报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负责统一收集,集中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人员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上报工作。

(八)负责组织、参与、处理劳务纠纷,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管理基础资料档案。

(九)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十一)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书报、杂志、电视、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满足劳务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

项目部的相关部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500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配备标准必须符合地方及地区有关政策)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协助组织项目部进行劳务分包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四)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

(五)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

(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七)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

(八)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

(九)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

(十)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

(十一)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二)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考核评价工作,并参与劳务纠纷处理。

第八条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应设不少于1名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配合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劳务分包准入制度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准入公司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施工管理科发布公司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所属各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在该名册内选择劳务合作企业。

因工程需要,确需邀请未经预审登录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时,必须在招投标活动前对该企业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逐级审查,按公司资格预审流程及内容,填写《工程分包项目报审表》,《申请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审批表》,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将其纳入劳务分包招标范围。

资格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简介。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

(六)企业税务登记证。

(七)建委核发的管理手册。

(八)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建立证明资料。

(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证明资料(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必须是在建委(各地方)入围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的队伍,持有《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审查索取以下证明材料:(一)前款(第九条)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复印件。

(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表。

(三)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安全B证。

(四)作业队长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作业队长《授权书》原件及劳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技术人员:施工员、技术员、助工、工程师证件。

(七)质量检查员:质检员证件。

(八)劳动力管理员: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

(九)特殊工种操作证。

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劳务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标准:(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施工作业。

(二)持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管理人员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录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严禁雇用童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务分包有关规定,项目劳务分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须在公司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内选择。

第十四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到北京市建委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第十五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组织到北京市建委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劳务分包由公司组织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第十七条外埠工程需按施工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标准进行招投标。

无特殊要求的统一使用北京市标准。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留存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有关证明材料。

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会议记录或纪要、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人、投标人有关信息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第十九条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前,须对劳务作业队伍准入资格进行逐级审核,填写《申请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条北京市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

外埠工程按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无特殊要求的统一使用公司劳务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必须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填写(不能由劳务作业队填写),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不能复写,严禁涂改,合同文本不得使用电子版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明对劳务作业队伍职业健康管理的有关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的租赁和主材采购的内容,且单项合同总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

第二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须经项目部合同主管部门、劳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项目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

签字盖章手续按照公司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项目部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部劳务主管部门组织向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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