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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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及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严格职数,总量控制原则;(6)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原则;(7)单位实绩与个人表现相结合,综合比选原则。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晋升的范围为区级机关、街道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的名称除组织部门沿用“组织员”,纪检(监察)机关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等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单位一律使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第五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工作实绩;(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自我要求严格,社会形象好;(四)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六)身体健康。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原则上一年内该单位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在区委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二)班子运行跟踪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三)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单位工作成效明显,工作经验得到市级以上全面推广的单位;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近三年,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干部;(二)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2次及以上的干部;(三)参加抗震救灾、援藏、援外、援边干部援助期满,被考核组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四)其他作出突出贡献,对全区工作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干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该单位的干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一)年度目标考核排名倒数后3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倒数1位的街道,且目标考核分低于100分的单位;(二)班子运行跟踪中,排名倒数后3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倒数1位的街道,且量化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三)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四)凡受到区委、区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五)其他因工作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一)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处分期满的当年,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二)班子运行跟踪中,量化得分低于85分或优秀率低于50%或德的测评低于90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三)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中,排名位于该类别倒数5%且量化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四)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第十条非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一)原则上按照全区空缺非领导职务的50%确定晋升名额;(二)单位推荐与组织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单位实绩、个人表现和人员结构等情况,确定晋升人选方向;(三)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四)组织考察,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主任科员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副主任科员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六)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第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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