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人社[2009]22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26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财政厅协调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制”,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1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劳动就业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2.59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8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22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2.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4%。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全年促进60.72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选派26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81万人。
年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86.7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50.2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36.44万人、占40.1%。
全年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16.4万人,带动就业74.68万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豫人社法制[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1]1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为提高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提高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推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二、决策原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一切从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豫人社函[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92号2013年8月19日)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二、省直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高等院校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人员调配、录(聘)用办理程序(一)在职人员调动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在职人员调动应报送以下材料:1、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拟调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拟调人员档案;4、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的考核意见;5、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同意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凭调令办理相关手续。
(二)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人员应报送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开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对留学回国人员的考核意见;6、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3.22【实施日期】2013.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3]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专局,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人社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发挥人社法制在人社工作中的保障、规范、引领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强化法制监督,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为加快人社事业科学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围绕人社中心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调研和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程序规范。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二)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加强立法调研。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重点做好《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配合人社部做好《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劳动合同法》实施5周年情况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各地要在当地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当地的制度建设,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原文转发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适当、协调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体现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豫人社〔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0年9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全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劳动就业年末全省就业人员656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145万人。
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34.7%;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2%;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36.0%。
2019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8.3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08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84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49.4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7%。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选派11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76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40.89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26.01万人、占60%,省外输出1214.88万人、占4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豫政办[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当前,我省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的任务更加繁重。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保障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蓄人力资源,稳定就业形势,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根据全省经济运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当前全省经济形势和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建议〉的通知》(豫发〔2012〕2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为主题,以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主线,以提升人力资源素质、调整就业结构和技能结构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龙头,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突出培训重点,强化示范引领,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2012年年底前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335万人次,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保障。
二、主要政策措施(一)强力推进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坚持“六路并进”,加快技能提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3号),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我省劳动者素质,发挥职业技能培训“蓄水池”作用,大力开发人力资源,贯通技能劳动者初、中、高级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成长通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确保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相关统计口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高校毕业生。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及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且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政府扶持、就业服务等实现重新就业的人数。
(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列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8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豫政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9
【总页数】4页(P3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7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接收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
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统筹指导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