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外债国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1.08【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00三年一月八日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英文版)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英文版)27th May, 2004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overall standard administration, effectively adjus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total volume of external debts, and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n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has been formulated an d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which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3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Ma KaiHead of the 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Zhou Xiao Chuan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Liu Ming KangChairman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Article 1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ac 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Regulation of the P 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funded Finan ci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management in external debts,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a fair competition between Chinese banks and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total volume of external debts, and preventing risks on external debts.Article 2“Foreign-funded banks” mentioned hereinaft er refers towholly-foreign-owned banks,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establish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fund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 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3With regard to the external debts raised by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the State shall enforce an administration on its total volume. The external debts of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includes borrowing from institutions and inter-banks outside China, deposits absorbed from inter-banks outside China, outstanding of current account of corresponding banks or subsidiaries outside China opened with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deposits absorbed from non-residents, and others.Article 4The 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SDRC”), together wit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CBRC”)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 ge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SAFE”), shall fix a reasonable total volume of the foreign debts raised by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and set a target to control the structure between the external debts of mid-long term and those of short term, which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eds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tatus of Balance of Payments and national financial capability for external debts, as well as the financial status and working capital needs of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Article 5When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raising external debts, the limits on mid-long term external debts above 1 year (exclusive of 1year)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SDRC, and those on short term external debts within 1year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SAFE.Article 6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shall, before the end of every February, submit its application to the SDRC or the SAFE respectively for the annual limits on mid-long term or short term external debts. Among those,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wholly-foreign-owned banks and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bank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branches of the SDRC or the SAFE in the location of their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and thence be forwarded to higher administrative levels until to the headquarter of the SDRC or the SAFE for their approval, and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shall be submitted directly to the headquarter of the SDRC or the SAFE by their Reporting Banks in China. If the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have no Reporting Banks in China, their applic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as those of the above-mentioned wholly-foreign-owned banks and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banks.Article 7When applying for annual external debt limit,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SDRC and the SAFE,i) application letter showing business operation status, resource and use of funds in previous year, supporting data for the external debts volume intended to apply, and the planning use of the external debt funds,ii) approval obtained from their head office outside China or regional management, showing annual limits on facilities to be granted to the customer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iii) for the wholly-foreign-owned banks and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banks, the previous year’s consolidated balance sheet and income statement reported to the CBRC shall be enclosed. And for the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its previous year’s balance sheet and income statement reported to the CBRC, and the previous year’s consolidated balance sheet and income statement involving all of its operational sub-branches in China, if any,shall be required, andiv) documents proving the needs of liquidity and use of funds.Article 8The SDRC and the SAFE shall respectively approve the annual mid-long term and short term external debts limits of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ir use of external debts funds in previous year, annual limits on facilities to be granted to the customer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which is approved by their head office outside China or regional management, their needs of funds for loans inside China (mid-long term external debts) and needs of liquidity (short term external debts).The increased volume of mid-long term external debts of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the year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the same year which is approved by the SDRC, and the outstanding balance of short term external debts shall be at any time under the limits approved by the SAFE.Article 9After the annual limits of external debts were approved, the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have an opportunity within the year to apply to the SDRC or the SAFE for adjusting their limits of external debts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The SDRC and the SAFE shall decide to approve or not in the light of specific conditions.Article 10Loans in foreign currencies granted to domestic institutions by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shall be administrated as domestic loans denominated in foreign currencies.Loans in foreign currencies granted to domestic institutions by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shall not be converted to local currency except for negotiation under export documentary bills.Article 11Guarantees to customers outside China provided by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shall be administrated as external guarantees.Guarantees to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provided by domestic institutions for debtors inside China shall be administrated as domestic guarantees.Article 12The conversion from the external debts funds denominated in foreign currencies to local currency shall be prohibited, and it is also forbidden that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use local currency funds to purchase foreign exchange to settle external debts.Repayment for external debts by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shall not subject to the SAFE’s approval.After approved by the SAFE, domestic institutions can open special accounts under external debts with the foreign-fundedbanks in China.Article 13The SAF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tatistic, monitoring and control on the external debts of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and domestic loans denominated in foreign currencies.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 shall, within 5 working days after the end of every month, report its external debts data to local branches of the SAFE. Besides, materials relating to their domestic loans denominated in foreign currencies shall be submitted to local branches of the SAFE according to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14The SAFE shall perform on-site or off-site inspections regularly or irregularly on the external debts and loans denominated in foreign currencies granted by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in China.Any violation of the Measures shall be punished by the SAF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15The Measures shall be subject to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and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n case of conflicts between the Measures and other previous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Measures shall prevail.Article 16The Measure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3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和加强外债登记管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居民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境外非居民实体之间发生的外债登记管理活动。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三条登记申请条件债务人在计划外债项目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 债务人的登记申请书;2. 债务人的合法联系明文件;3.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报告;4. 债务人的外汇风险控制措施;5. 与境外债权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债务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外债登记证。
第三章外债管理第五条外债限额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情况,制定外债限额管理政策,对债务人的境外债务进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外债登记信息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债登记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登记的外债信息,并保护外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七条外债资金使用管理债务人在使用境外借款时,应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借款,并将资金用于符合外债登记目的的项目。
第四章外债风险控制第八条外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制定并执行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汇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应对外汇市场波动对外债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利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加强对国际利率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合理选择外债的利率形式,并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外债统计和报告第十条外债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债统计工作,统计和分析债务人的境外债务情况,为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外债报告债务人在获得外债登记证后,应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债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限期改正;2. 暂停外债登记资格;3. 暂停债务人的外汇业务;4. 撤销外债登记证。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制度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制度一、外债定义外债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承诺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
在我国,外债分为境内外债和境外外债。
在境内外债中,包括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
境外外债是指外债人以在境外获得的资金或与境外有关交易所支付的利息、佣金、服务费等的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承诺支付的应偿债务。
境内外债是指外债人以在境内获得的外汇融资、在境内开展外汇业务、以及使用因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所获得的资金为基础提供的外债,向境外债权人承诺支付的应偿债务。
对于银行而言,境内外资银行是指在中国注册成立、拥有中资和外资控股成分的银行。
二、外债监管的法律法规外债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
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2.《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3.《国务院金融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通知》5.《境外借款监管管理暂行办法》三、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制度1.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产品境内外资银行通常都会针对客户特定需求推出外债产品,以满足其融资需求。
这些外债产品通常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其中外币外债较为常见。
2.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流程境内外资银行在开展外债业务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审批申请、签署合同2.外汇管理局备案3.在中国人民银行外债记录系统登记4.履行年度或终止性报告义务5.按时足额还款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监管要求境内外资银行除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满足以下监管要求:1.外债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境内外资银行在境外举债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外汇管理局将依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
3.没有经外管部门或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将人民币贷款变成外汇贷款。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8【实施日期】201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公布;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此次修订《细则》,一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
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三是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上述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汇发[2005]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境内企业合理、有序地利用外资,完善外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经询问外汇局,该条款仅限于货到付款项下,而不适用于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延期付款,银行应凭《外债签约情况表》和相关进口项下付汇单据办理进口项下支付,其对外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的本金和利息。
外汇局在为企业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时,应审核其延期付款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延期付款额度。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延期付款额度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进行核定;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存在特殊需要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额度,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按年度另行核定延期付款额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已办理外债登记的延期付款,不再要求按《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的内容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延期付款项下付息明细表》(见附表1)。
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
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请看小编下面为你整理的资料。
外汇管理局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具体内容包括: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30•【文号】银发[2001]244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2001]24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与国际最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按照居民原则,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应纳入我国外债统计体系。
现就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外债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新的外债统计口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对外负债数据,包括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资金拆借、中长期对外借款、远期信用证以及吸收的非居民存款。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后对外承兑并在规定的日期、或在开证后某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
非居民存款是指境内银行吸收的、持外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的个人或境外法人的外汇存款。
二、报送方法(一)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报送制度。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在每年每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
外汇局将为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安装《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该系统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外债数据。
(二)境内各外资金融机构从2001年9月5日起,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定期报送外债数据。
首次报送的内容包括2001年6月底的各项数据余额,以及7、8月份的发生额和余额。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募集债权以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制定的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募集债权和发行债券的活动,以及与境外债务有关的相关事项。
三、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外债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境外债权和债券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登记的内容1.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和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日期、发行金额、债务期限、利率等信息。
2. 债权和债券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登记信息。
五、登记程序1. 境外债权登记:发行主体应当在募集债权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外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发行方式等信息。
2. 债券发行登记:发行主体应当在债券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外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债券面额、债券期限、发行方式等信息。
3. 中国人民银行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六、信息披露1. 境外债权发行主体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行计划、风险提示、募集结果等。
2. 债券发行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债券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和偿还情况、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等。
七、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登记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将有效规范境外债权和债券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外资金流动和债务风险的监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管理。 5.非银行债务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
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融 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 式的相关系数调整或非银行债务人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 导致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 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 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 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 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 14:30-17:30。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52 号国家外 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1805 房间 。 联系电话:6650244。
15.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 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09.28•【文号】银发[1987]305号•【施行日期】1987.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银发[1987]305号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一、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确保有计划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合理地安排使用借入的资金,加强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部门),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协调和监督债券的发行及所筹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四、境内机关需在境外发行债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管汇部门申请,并根据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当地管汇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五、境内机关申请在境外发行债券时,应向管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发行单位最近连续三年内的业务、财务及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2.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项费用等情况;3.主干事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5.发行单位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
六、对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和物资的证明文件;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部门对外贷项目的管理,包括贷款的申请、评估、审批、使用、偿还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外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评估第四条申请外贷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三)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申请外贷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的外贷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签订合同第七条通过评估的外贷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与贷款方签订贷款协议。
第八条贷款协议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偿还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或转贷。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外贷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转贷外贷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际贷款协议有冲突,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0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办外资[2016]283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830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境内外资银行: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令第9号),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17年度(2017年4月-2018年3月)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一)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
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
请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外资银行申报材料于2017年2月15日前送达我委外资司。
(二)申报材料内容1、申请报告,包括2016年业务经营概况、外债借用规模及当年外债余额情况,2016年外汇资金来源情况,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请及用途说明,近三年中长期外汇贷款总量情况等;2、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资金用向表(格式见附件2);3、2016年度借用中长期外债资金用向表(格式见附件3)。
二、关于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调整(一)规模调增2017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可通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请调增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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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外债结构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外债结构。
下文是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
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
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
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