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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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企业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具有凭证、审计、统计、参考等作用。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

各部门应按以下要求收集会计档案:1. 各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2. 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3. 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整理: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排序:对每类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并按编号顺序排列;3. 立卷归档: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立卷,并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会计档案应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蛀等条件;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严格审批,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2. 查阅会计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登记簿,并妥善保管查阅资料;3. 会计档案的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会计档案销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环保。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对本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条款

2024年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条款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条款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凭证、会记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事手续。

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同时,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作存档处理。

三、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即:会计凭证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现金、银行日记账25年,其他明细账15年,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

会计报表5年,年度会计决算永久。

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

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单。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一、会计档案范围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会计档案整理公司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并由装订人员登记保管清册。

1.会计凭证每月进行整理装订,封面所列项目要填写齐全。

2.年终打印输出全年各类帐簿,整理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填写目录,封皮所列项目要注明单位名称、年度、帐目名称、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装订人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涂改、伪造。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分类、编号、装订,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一)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二)单位会计部门对整理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会计档案进行接收、登记、保管。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一)会计凭证应当在编制后及时归档。

(二)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三)财务报告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分类、编号、登记制度。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整理、清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国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国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会计档案的收集: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

各部门应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和范围,及时收集相关资料。

2. 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分类、编目;(2)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3)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规定,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4)对电子会计档案,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会计档案的保管:(1)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2)会计档案的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3)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2. 会计档案的利用:(1)会计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2)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性;(3)会计档案的利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四、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 会计档案的鉴定:(1)会计档案的鉴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2)鉴定工作应由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共同负责,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 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2)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3)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防止遗漏、损坏。

五、监督检查1. 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落实;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下文是财政部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国资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国资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决策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会计凭证汇总表等;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按年度、按类别、按顺序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2. 归档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的格式和规范要求;3. 归档材料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保管:确保会计档案不被损坏、丢失、泄露;2. 规范存放:按照档案分类存放,便于查找;3. 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无关人员查阅;4. 定期检查: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与销毁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查阅手续;2. 查阅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摄等;3. 查阅结束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销毁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2. 对拟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3. 编制销毁清册,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4.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密。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国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国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确保会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设立会计档案室,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2. 熟悉会计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3.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2. 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3. 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事项进行审批、登记;4. 参与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等;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标识:对每份会计档案进行编号标识,便于查找和管理;3. 装订成册: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并填写封面、目录。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查阅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1. 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室,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蛀等条件;2. 会计档案应按年代、类别、编号等进行存放,保持整齐有序;3. 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4.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泄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 ??? ???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应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完整无缺,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三)准确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准确无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五)保密性原则: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应按照凭证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应按照账簿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应按照报表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审计报告等,应按照资料的性质、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分类。

(二)编号:对会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应清晰、连续。

(三)装订: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四)标识:对会计档案进行标识,包括档案名称、编号、编制日期、保管期限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

(二)档案室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三)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室应实行门禁制度,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会计档案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可靠存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财政部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目的和范围《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该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三、基本原则《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规范性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效率性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高效、便捷,提高会计信息的检索和利用效率。

4. 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会计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访问、篡改或泄露。

四、档案管理职责和权力《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和权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财政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财政部应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档案管理和操作的能力。

3. 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流程。

4. 档案使用的权限和限制:财政部应对档案的使用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人员可以访问相应的档案信息。

五、档案管理流程《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的管理流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档案的装订和归档: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装订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和完好。

2. 档案的数字化管理:财政部应根据需要,将会计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的检索和共享效率。

3. 档案的借阅和归还:财政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制度,明确借阅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单位应设立会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三)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提出销毁意见;(四)负责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失密、泄密;(五)负责会计档案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一)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企业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收集台账,详细记录收集的会计档案情况。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要求进行。

(一)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二)会计档案应建立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名称、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三)会计档案应进行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

(一)会计档案应存放于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专用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二)会计档案的查阅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档案丢失、损坏;(三)会计档案的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安全;(二)尊重档案的原貌和完整性;(三)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鉴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正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完整无缺,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不被毁损、散失和泄密。

3. 保密性原则:会计档案涉及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控制查阅范围。

4. 可利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便于查阅、复制和利用,为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支持。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1. 归档范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2. 归档时间: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部门应将本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

3. 归档要求: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立卷、装订,并填写《会计档案归档目录》。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1. 保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2. 保管方式: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采用纸质、电子等介质进行保管,并确保介质安全。

3. 保管责任: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维护保管设施。

六、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复制1. 查阅范围:查阅会计档案应限于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2. 查阅程序:查阅会计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

3. 复制要求:复制会计档案应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1. 销毁条件: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且无保存价值的,可予以销毁。

2. 销毁程序:销毁会计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3. 销毁方式:销毁会计档案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八、监督与检查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精修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精修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会计档案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具有凭证、依据、参考和监督作用。

企业应高度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收集的会计档案完整无缺。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财务软件数据备份等。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装订应使用统一规格的装订材料,确保装订牢固、整洁。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年度、月份、科目等进行分类,编制归档目录。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利用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活动,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前,需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采用焚烧、化浆、碎纸等方式,确保销毁后的资料无法恢复。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六条企业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对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类)的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保障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提高会计档案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管理的所有工作。

二、会计档案的范围1.投资决策、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文件、记录和账务凭证;2.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财务分析等主要财务数据的记录。

三、会计档案的存储1.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永久性保存。

2.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文件、账簿和凭证三个层次进行分类、归档。

3.每年度末,应当对存放在档案室内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和整理。

四、会计档案的查询与利用1.国有企业(投资类)会计档案的查询、阅览和复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对于需要提供会计档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及时予以支持和服务。

五、会计档案的保密1.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会计档案加以特别管理。

2.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接受相应的保密教育,保证相关信息不泄露。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1.国有企业(投资类)在进行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销毁方案,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

2.销毁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会计档案泄露或损坏。

七、会计档案的保管人1.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确定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有企业(投资类)的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3.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八、会计档案的备份1.为防止会计档案因灾害等意外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和损毁,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定期备份。

2.备份的数据应当与实际数据保持一致,备份数据的安全应当与实际数据保持同等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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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
规定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保管年限详见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阅手续。

各部门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特定理由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按照会计类型的不同规定如下: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要永久保存。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3年。

2.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为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为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要永久保存。

3.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为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为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要永久保存。

4.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为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为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要永久保存。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负责人核准后执行,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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